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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托管理
2025-09-24 06:35:11 责编:小OO
文档
基金委托管理 

基金的资产委托管理型模式,是指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不直接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团队,而是委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业务,双方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从而实现管理团队在一定承诺条件下的专业自主化,通过明确责任和量化业绩报酬等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达到充分激发管理团队的敬业精神和风险责任意识。一在资产委托管理模式的公司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的整个过程形成了“委托代理链条”,即(基金股东会一基金董事会)一(基金资产管理公司股东会一董事会一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层),这种“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链条,使各个层面的当事人均行有其权、负有其责、享有其利。第一,随着委托代理关系链条的延伸,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基金股东的干预作用下降,作为代理人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层的自主权相应提高,工作努力水平也相应提升。当然,也加剧了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基金股东与作为资产最终代理人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第二,最初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分属不同的类型。在基金股东与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要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既体现制度经济学理论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的“信用关系”,也同时存在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而基金资产管理公可酌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则是一种“隶属关系”。多重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减少了基金股东对资产管理人的干预,但也削弱了基金资产管理人受基金的制约。特别是私募基金持有的股份的流通性较差,基金公司治理中的外部市场的约束机制也就相对较弱。因此,在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上实行制度创新更为重要。以下措施供参考:

(1)调整股东结构,即基金股东也可成为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或其股东也可成为基金的股东。此例已被普遍应用,比如,中比基金的资产管理人——海富公司的股东海通证券公司和富通集匾,同时也是中比基金的股东。

(2)在基会董事会下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如事让和财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套  发展战略委贾会、投资监督委员会等,当然应与基金的运营成本权衡考虑。这些专业委员会,并非都必须设立,职能作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履行。比如,赋予基金资产托管人对每一笔资产清算的监督职能,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由基金董事会研究决定某些重大事项等。中比基金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帜设有投资监督委员会,对资产管理人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估,并就资产管理出现的问题向基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3)切实保证基金所有股东权利的平等。比如,实行关联关系方回避制度,即便是基金大股东也不具有任何。还比如实行股东代为诉讼制度,代为诉讼制度是指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为了维护其在基金中的利益,超越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而以基金股东身份提出的诉讼,它形成了一种基于司法为前提的内部监控机制,为基金股东提供了一种不必单纯依赖于分散的小股东联合救济的渠道。

(4)基金的董事会定位为整体把握基金发展的方向、阶段性目标等,而将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定位为基金的投资管理中的具体事项的决策层(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重大事项不在此列),资产运作管理方面的大部分职能和权力由管理团队明经埋堡王去行使,基金董事会主要起到事后考核的监督作用,比如对资产管理人的工作定期进行评价、对需要基金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研究决议等。在战略管理过程中,基金董事会参与资产管理事项的程度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董事会能够投入多少时间和打算关注哪些领域;二是公司战略决策的程序以及企业面临的市场机会的性质。为了保证资产管理的运行效率,一般在权限项下,具体的战略方案都是由管理公司的经理班子自主决定并事后告之的。

(委托管理模式的基本运作):一般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资产委托管理运作机制利运作程序是:基金董事会委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在基金制定的大原则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的选择、评估分析并提出投资建议书,由投资管理机构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开始进行项目投资和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基金法人财产的投资主体和收益主体,均是投资基金本身,而不是受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目前在中国注册设立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几乎均是委托资产管理模式。充裕的资金实力使经理团队拥有丰厚的实力,外资基金因拥有国际市场的经验而使其更具有管理机制的优势,因此,具备很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对国内投资市场环境缺乏了解也是他们最大的短板。我国曾经涌现出许多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委托管理模式的成功典范,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自1996~2002年,在实际运作的194家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委托资产管理的比重由57.4%增加到85.05%,自我管理型基金则由29.79%下降为12.%。专门制定特别法规,即《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实行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2亿新台币,并可通过私募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还详细规定了资产委托人与资产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在申请设立时,必须将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业务计划书、委托经营契约以及受托的投资顾问管理公司章程、管理团队资质等一并报主管机构审核。在创业投资基金绝对控制财产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前提下,在“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他们还引入有限合伙制的某些机制,譬如,将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作为免税主体,丛遂免双重纳税,以实际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投资顾问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按基金公司净收入的20%给予投资顾问公司激励等。同时还要求受托的投资顾问公司也实行股份公司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新台币100万元),其股东可担任基金执行董事或高层专业管理人员。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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