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劳动法重点 法律自考本科
2025-09-24 06:38:11 责编:小OO
文档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一部分

1 劳动法:狭义的理解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次全国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为:①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单位;③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3 我国劳动法的作用表现在: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4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②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③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④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⑤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⑥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⑦劳动者有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①劳动法具有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②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即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③劳动法具有独特的任务和作用,即保护劳动者;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制度。④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完整体系。包括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

  6 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7 工厂立法:是资本主义工业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也被认为是现代劳动法的开端。

  8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最早出现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劳工法规”,18世纪初,“工厂立法”改善了劳动者的工作条件。20世纪初,涉及劳动关系各个方面的劳动法逐步成为一个的法律部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在这一阶段,经历了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前四年,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法已经建立和形成,其对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第二阶段是1957年至1976年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时期。这一阶段由于受“左”倾错误和“文化大”的干扰和破坏,我国的劳动立法工作短暂复苏进入低谷时期。第三阶段是1976年到现在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进行了大量劳动立法,在1994年7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劳动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的意义:①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为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制度创造有利条件;③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④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11 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于1919年6月正式宣告成立,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其特点: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其主要机构:设三个主要机构:①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利机关,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主要是通过各项劳动问题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以往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在各会员国执行的情况;②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该组织的各项重要问题,每年召开三次;③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也是大会、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

  12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包括:①国际劳工组织章程;②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二是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基本权利方面;②就业方面;③工作条件方面;④社会保障方面;⑤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等公约和建议书;⑥劳动关系方面;⑦劳动管理方面。

  13 我国已批准了哪些国际劳工公约?新中国成立以前,从1930年起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1984年我国决定予以承认。另外我国又批准了3个国际劳工公约,它们是:①1987年批准的《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②1990年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③1990年批准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14 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主要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15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①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②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有劳动者本人实现;③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

  16 劳动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在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是平等的,表现在: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文化、财产等因素的不同而受或剥夺。但我国目前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还处在相对平等阶段,这突出表现在劳动权利能力要受到法规和的某些因素的制约。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应当是平等的,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17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其特征为: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18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①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②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的,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③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19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0 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有:⑴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⑵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⑶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⑷休息、休假的权利;⑸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⑻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⑼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⑽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⑾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⑴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⑵提高职业技能水平;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⑷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⑸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⑹保守和单位业务机密等。

  21 按劳动者职业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工人劳动法律关系、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帮手劳动法律关系。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22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即: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国家促进就业:是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项主要指标。

  23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其特点为:①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②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意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③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目前我国解决劳动就业的途径:①发展生产,节制生育;②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③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④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⑤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⑥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2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其特征为:①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②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③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④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它应有常年的服务场所、专职从事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设施。

  25 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劳动就业的原则:①国家就业原则;②平等就业原则;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④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⑤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⑥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26 集体合同:也成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条件和保险福利待遇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订立集体合同应包括的内容:①劳动报酬;②工作时间;③休息休假;④保险福利;⑤劳动安全与卫生;⑥合同期限;⑦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⑧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平等协商原则;③义务对等原则。其程序为:①集体协商;②双方签字;③报送审查;④公布。

  27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应包括: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③劳动待遇。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

  28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内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29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其特点:①集体协商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②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③集体协商是公开、公平、平等的协商;④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⑤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实行集体协商的意义:①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手段;②集体协商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③集体协商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方法。

30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点为:①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②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③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④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性质;⑤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1 劳动合同的期限的种类: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32 实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意义: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途径;②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③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手段;④劳动合同可以使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所需要的劳动者;⑤劳动合同可以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33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也由过去以行政调整为主,发展为现在以法律调整为主。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已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工,企业也不再是的附属物,双方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真正的主体,分别享有选择职业和自主用人的权利。因此,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市场机制在劳动力开发资源利用和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实现充分就业和合理流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要求企业有真正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劳动合同的法律形式来确定和调整劳动关系,可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正享有用和择业权,形成劳动力供求调节机制,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实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

  34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程序:①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②提出裁减人员的方案;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④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赔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5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三种情况:①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②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③经济性裁员。

  36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37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来说,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不特定的另一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的意思表示。

  38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①亲自履行原则;②权利义务统一原则;③全面履行原则;④协作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行为: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按合同履行程度,劳动合同履行行为分为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单方不履行四种情况。

  39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0 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41 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双方自愿;②平等协商;③不得损害一方利益。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②劳动者被除名、开除;③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2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3 工资总量宏观控制:是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在我国,工资总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4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①按劳分配原则;②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③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45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最低工资的要件:①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②最低工资标准由直接确定;③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使最低工资有了计量基础,也使最低工资标准化。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①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②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的手段,能够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保障社会的发展和稳定;③使我国工资制度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

  46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47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48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作,从而计发工资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报酬,而是有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计时工资:是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49 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绩效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50 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其支付的规定:①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②加班工资;③婚、丧假工资;④年休假;⑤探亲假;⑥停工期间的待遇;⑦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以上情况企业应当分别按法律、行规规定的相应标准支付工资。

  51 工资保障措施:是国家为了用人单位乱扣、滥罚工资而制定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①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②扣除工资数额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③特殊情况下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判决和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和赡养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应扣除的部分。

  52 建立工资保障制度的意义:①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权不受侵害;②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法制观念;③有利于减少因工资支付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53 基础工资:是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职务工资:是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工资保障: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制度。

  54 我国企业主要的工资制度:工资等级制度(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结构工资制度(是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利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效益工资制度(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工资等级制度的作用:①可以保证按劳分配原则和效益公平原则的贯彻实施;②可以促进劳动者学习技术和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③可以合理使用劳动力。

  55 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工作日可分为四种:①标准工作日;②缩短工作日;③延长工作日;④不定时工作日。

  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我国现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日: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56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目前我国休息及休假可分为六类:①一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②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③公休假日;④法定节日;⑤探亲假;⑥年休假。

  57 公休假日:是指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六和星期日。年休假:是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我国有哪些法定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58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质工作的时间。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①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律保障;②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59 我国《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①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②特殊情况下,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劳动法》规定,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况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③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④违反工时法的法律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60 加班: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61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①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③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④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⑤通风照明的规定;⑥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⑦职工健康管理的规定。

  62 劳动保护监察制度:是国家特设的劳动监察机构或群众组织对各厂矿单位实施各项劳动保规所进行的监察工作。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63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有:①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②机器设备的安全;③电器设备的安全;④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⑤建筑工程的安全;⑥矿山安全。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①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③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④安全生产检查制度;⑤劳动保护检查制度;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65 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调整的意义:①有效地防止伤亡事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②有利于改造劳动条件和减少繁重的体力劳动,保护我国劳动力;③促进我国现代化生产技术的发展。

  66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有:①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②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保护工作。

  67 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其适用范围: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其内容为:①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②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包括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③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68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表现在:①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国家对广大妇女劳动者的关怀;②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还关系到我国下一代的健康体质的延续;③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职工队伍的健康水平。

  69 职业培训:是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其含义:①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活动;②是一种以直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定向性培训;③它通常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性培训。

  根据职业培训的阶段和主要功能的不同,并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将职业培训活动分为三类: 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它们分别承担起对社会劳动力、企业劳动力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流动劳动力进行培训的任务,并形成相对不同的培训法律关系。

  加强职业培训的意义:①加强职业培训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②加强职业培训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③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④加强职业培训有助于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公民的劳动权。

  我国法律调整职业培训应遵循的原则:①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②需求导向原则;③投资受益原则;④效益责任原则;⑤学以致用原则。

  70 职业技能鉴定:是由相关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71 技术等级标准:是各产业部门依法制订的,用以衡量技术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并据以确定其技术等级的统一尺度。它根据各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责任大小,规定技术等级的数目以及各个等级具体的技术要求。

  72 以考核的目的和内容不同,目前我国技术考核的种类包括六种:①录用考核;②转正定级考核;③上岗、转岗考核;④本等级考核;⑤升级考核;⑥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73 在职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 我国在职培训的形式:基本上采用在岗业余培训和离岗专门培训两种方式进行。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用岗位培训、各种短期培训班、系列讲座、各类培训中心以及电大、业大、夜大、函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离岗专门培训的具体形式,通常有各类职业中学和职工大学,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代培等形式。

  74 职业技术证书:是指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75 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期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我国就业前培训主要采取的形式: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和学校培训等。

  76 学徒培训:是指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人或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方式。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失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的教学实体。

  77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失业、伤病、残疾、生育等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工作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特征:①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②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③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④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⑤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78 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形成雄厚的社会保险基金,保障巨大的货币支付能力,从而能够减轻劳动风险对个别劳动者的伤害。其作用:①保护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②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③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④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①保证基本生活需要,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的原则;②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③社会化、广覆盖原则。

  79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①被保险的对象不同,前者限于劳动者,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②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强制性保险,后者为任意性保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般遵循自愿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由当事人双方决定;③两者保险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前者以用人单位缴纳或财政拨款为主,并以强制方式扣缴,后者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征集保险基金,保险金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④两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前者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后者为不特定的双方当事人。

  80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①工伤医疗待遇。医疗期,按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医疗费用、伙食补助工伤津贴。②工伤残疾待遇。评为1~4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评为5~10级的,原则上安排适当工作,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③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的,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81 确定社会保险支付的法律依据:①劳动能力丧失;②劳动能力中断;③劳动能力使用中断(失业)和职工死亡。计算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主要有:①以职工原工资为依据;②以工龄为依据;③以保险费的交纳为依据;④以国家宏观为依据。

  82 劳动风险: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致使劳动者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职工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困难救济:是指针对平均生活水平在贫困线以下的经济特别困难者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 职工福利在提供方式上,具有普遍性、集体性特征,救济则具有补充性特征。

  83 我国社会保险新的内容:①建立多层次保险制度;②优化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制度;③建立专门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

  84 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包括: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和福利补贴三个部分。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包括:社会保险、保险待遇支付依据、保险待遇计算依据、保险项目和待遇标准。我国建立的多层次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性保险。

  85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区别:①二者范畴不同,劳动纪律属于法律关系范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②二者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义务的实现;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和其他劳动者权益的实现。③二者实现的手段不同,前者必须伴以惩戒;后者则主要凭借内疚和自责。

  86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我国劳动纪律的特点:①是劳动者自己的纪律;②是劳动者自觉的纪律;③是劳动者自愿的纪律。

  87 我国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的作用:①可以保证社会主义劳动生产正常地进行,从而促进国民经济顺利发展;②可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③劳动纪律是严格科学管理,完善企业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必要条件;④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8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是工会在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中所占的位置的法律反映。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工会是社会主义政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的地位,主要通过工会在广泛的社会联系中同其他各社会组织及本阶级群众的基本联系,使工会的作用、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得到体现。在我国,工会在组织上有自己的系统,开展活动。它不是党组织的附属机构,也不是国家机关的组织。工会按自身性质开展活动。

   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90 中国工会:是指在中国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从工会发展的历史和客观存在的实际看,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①阶级性说明,工会决不是超阶级的组织,也不是任何别的阶级组织,而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②群众性说明,工会在其本阶级范围内有最广泛的组织性、内部的民主性和自愿性;③社会性说明,工会是团结工人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

  91 我国工会的权利:①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②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③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④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的主要职责有:①教育职工的职责;②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③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92 我国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经营管理或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93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议权。指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大局和关系企业前途命运的大事、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②同意或否决权。指职代会对厂长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依法予以同意或否定的权利。③审议决定权。指职代会对厂长关于职工福利的重大实施方案依法审议决定的权利。④评议监督权。指职代会依法对厂级干部的才、德、勤、绩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奖励和任免建议的权利。⑤选举权。指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厂长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①支持厂长全面负责的义务;②教育职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94 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①可以充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②可以保障厂长负责制的顺利执行;③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

  95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劳动争议的概念主要包含的内容:①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②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③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96 劳动争议的分类:①以劳动争议标的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②以劳动争议的职工人数多寡,可划分为单个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③以争议当事人不同,可划分为个别争议和团体争议;④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97 我国现阶段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①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其他争议。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①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②依法处理原则;③公正处理原则;④三方原则。

  98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形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①和解是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的解决;②调解是由第三方居中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③仲裁是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的裁决;④诉讼是我国各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进行的审理活动。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各项制度包括:案件管辖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送达制度以及对仲裁的内部监督制度。

  99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③人民。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包括: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③劳动争议诉讼。

  100 我国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三点:①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②通过争议处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③及时处理争议,维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101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人民调解三者的区别与联系:三者的联系:①有第三者主持,相互妥协和让步;②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③当事人自愿。三者的区别:①调解机构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是由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仲裁调解是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是由审判庭主持调解。②调解性质不同。前两者属于诉讼外调解,后者属诉讼调解。③调解法律效力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一旦协议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④调解的地位不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调解实行先行调解原则,调解虽不是必经程序,但调解在争议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⑤调解的期限不同。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自受理之日起30日结案;仲裁调解必须在60日结案。诉讼调解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102 劳动法中监督检查的意义: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①可以保证劳动法律规定得以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还可以结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修正不适合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②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在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③可以促进行政领导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增强劳动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劳动法;④可以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关心劳动法的正确实施;⑤可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⑥是法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03 工龄:是职工自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也称工作年限,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类。

  104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处罚的种类有: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制裁三种。

  105 在立法中如何完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①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法规;②劳动立法中要坚持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扩充性规定;③配套的劳动立法关于劳动义务的规定只能是上一效力等级立法规定的细化;④配套立法中要规定实现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措施;⑤配套立法中要处理好保护劳动者和加强劳动管理的关系,通过协调彼此关系,减少冲突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真正统一。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