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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2025-09-24 06:29:58 责编:小OO
文档
放射废物处理预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 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in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5.1.5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DI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6 放射性废液中含有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min(公众)值的计算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5.2.1 使用放射性药物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必须为住院治疗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规定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得使用其他厕所。

5.2.2 住院病人专用厕所应具备使病人排泄物迅速全部冲洗入池的条件,而且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洁。

5.2.3 专用化粪池内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5.2.4 无专用厕所和专用化粪池的单位,应根据不同核素排泄特点,为注射和服用放射性药物(131I、32P)的住院治疗病人提供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尿液、粪便收集器和呕吐物收集器。最初几天的收集物存放10个半衰期,作一般废物处理。

5.2.5 按第5.2.4条收集含131I病人排泄物时,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5.2.6 对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动物排泄物,如本单位不具备专用化粪池,处理方法可参照5.2.4条。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排泄物,可固化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5.2.7 对同时含有病原体的病人排泄物应备有专门容器单独收集,经存放衰变、杀菌和消毒处理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5.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病人排泄物不需要统一管理:

  a)注射或服用放射性药物的门诊病人排泄物;

  b)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排泄物。

6 固体废物的管理

6.1 废物收集

6.1.1 按第4.1条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6.1.2 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6.1.3 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6.1.4 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6.2 废物存放

6.2.1 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6.2.2 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

6.2.3 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6.3 废物处理

6.3.1 焚烧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

6.3.2 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6.3.3 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

6.3.4 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6.3.5 废物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后,即可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7 、气载废物的管理

7.1 凡使用133Xe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133X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

7.2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排放,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DA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7.3 气载放射性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min(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8 、实验动物尸体的管理

8.1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灰化。灰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8.2 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动物尸体,可先固化,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8.3 含有较高放射性的尸体一般不应进行防腐处理,而应及时作焚化处理。焚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9 、废物管理制度

9.1 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废物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

9.2 设废物存贮登记卡,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应记录在卡片上,并存档备案。卡片格式见附录C(资料性附录)。

9.3 必须有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9.4 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存档备查。

9.5 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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