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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出管理制度
2025-09-24 06:30:20 责编:小OO
文档
员工退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北京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退出机制, 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遵循“公正公开、优胜劣汰、奖勤罚懒”的原则进行员工退出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公司遵照执行。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员工退出、辞职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本公司员工退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范围与形式 

第五条、公司实行日常考核退出与年度考评退出相结合的退出机制。各分公司可根据日常考核及时退出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可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规定退出一定比例的员工,全年退出人数应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公司对各层级人员统一实行退出制度,以确保各个层级人员的合理流动。 

根据管理层级不同,公司职员分为员工层(主管职级以下人员)、基层管理层(主管至 

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职级人员)、中层管理层(部门经理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人 

员)和高层管理层(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至集团公司总经理职级人员)四个层面。 

第七条、原则上,根据不同管理层级,公司本部普通职员层每年退出比例不低于6%; 基层管理层每年退出比例合计不低于 5%;中层管理层每年退出比例合计不低于 5%;集团高层管理层退出比例不少于集团该层面人员总和的 6%。以上退出比例不含试用期未满离职的员工。各公司参照上述比例自行制定相关层面人员的退出比例。 

第、退出形式包括降级、降职、待岗、劝退和辞退等形式。 

第九条、降级是指员工工资降级、降档;降职是指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职务级别及 薪资级别的降低;待岗是指员工被停止岗位工作,并进行重新择岗定岗;劝退是指公司 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辞退是指公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章    退出管理程序

第十条、通过日常考核,若发现有工作表现不佳、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 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严重不足者,各分公司、部门应及时实施退出,并报集团公司人力 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日常考核退出首先由用人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向人力资 源管理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或要求,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员工的直接上级、同级员工 代表、部属代表及业务分管领导等进行专题评议,以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 客观反映其优缺点等。根据评议结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订建议报告,经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以下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 

1、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级人员的退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2、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的退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 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3、分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级人员的退出,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4、分公司部门经理职级人员的退出,须在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及业务分管领导意 

见后(必要时征求集团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意见),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5、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级人员的退出,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集团 

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意见(必要时须组织专题人事调查),经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分 

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根据年度考评方案分不同层级和权限考核后确定拟退出的人员,由集团 

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及代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补充调查或评议,全面了解员 

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映员工的优缺点,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调查或评 

议结果拟订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以下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 

    1、集团公司各职级员工的退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2、分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级人员的退出,经分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集 

 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3、各分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的退出,由项目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签署 意见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征求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意见,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 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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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退出方案批准后,负责会同员工的直接领导与拟 退出人员进行正式的面谈沟通,明确指出其不足和缺点,并给予合理建议,帮助其端正 思想、调整心态。 

第十四条、在完成与拟退出人员的面谈沟通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批准方 案实施退出。在面谈沟通后若有特别情况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考核不合格,并根据公司退出机制经审定实行降级、降职的,由人力资 源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考核不合格,已不适合担任现岗位工作并经审定实行待岗的,待岗期 

限为 2 个月,自审定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间月工资按原月工资的 50%发放,不享受绩 

效工资。 

第十七条、在待岗期间,待岗员工应移交原岗位工作,可以在集团范围内寻找合适 

岗位。待岗员工如选中合适岗位,并与接收单位(部门)协商一致的,由人力资源部办 

理逐级报批手续。待岗员工经批准重新上岗的,员工的薪酬按新的岗位和职级重新确定。 

第十、待岗期满后,员工仍未寻找到合适岗位或无任何单位(部门)接收的, 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考核不合格,并经审定实行劝退和辞退的,以及员工主动辞职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带走公司业务资料, 不得损害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如有违反并致使公司社会形象及利益遭受损失的,公司 保留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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