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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07号
2025-09-24 06:40:37 责编:小OO
文档
青建管字〔2006〕47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全面落实项目经理责任,不断完善市场管理机制,健全市场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职业资格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2月25日印发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及驻青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四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进行统一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对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建筑业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教育;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五)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它相关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资格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  项目经理必须在其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实名挂牌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经所在企业聘用后方可上岗,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应统一佩带市建管局制作的工作证。”

第十条  实行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制度。项目经理必须每二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纳入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内容。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制度。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复查,未参加复查的项目经理资质一律无效,并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经理押证制度。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暂时存放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程主体验收结束后,施工企业持有关验收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领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到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已变更调动过一次的项目经理,再次进行工作变更调动时,其变更调动距首次调动时间至少满二年以上,且四年内不得超过二次调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名称必须相符。

第十五条  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相符。项目经理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四章项目经理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复查、评优联动。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 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处理决定及整改通知书;

(四) 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三级及以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弄虚作假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不得再行承接建筑工程任务,报请项目经理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本市项目经理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外地入青项目经理,清出青岛建筑市场。

第二十条  投标报名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企业项目经理一年内二次不参加开标会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企业市场行为”分值栏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企业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员对所监督工程现场项目经理应认真核对其在岗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在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除按照本办法考核扣分外,并对该项目经理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若一个工程项目检查连续累计二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将该项目经理考核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属本地企业项目经理在资质复查中确定为“不合格”,属外地企业项目经理将清除青岛市场。

第二十二条  外地企业项目经理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必须遵守我市项目经理管理的有关规定,持《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到我市项目经理主管部门进行网上资格确认,未经网上确认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我市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主持的工程达不到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的,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级组织的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D级,年度考核结果计0分,并报请项目经理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并暂停一年至两年执业资格:

(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卖、出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超越项目经理资质承接施工任务的;

(三)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

(四)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或瞒报、谎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1分: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四)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

(六)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七)塔吊、深基坑、脚手架、大型模板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八)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九)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十一)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十三)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0.5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对结构工程进行抽样检验的; 

(三)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一般性质量、安全事故或瞒报、谎报及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工地现场达不到标准化工地标准要求的;

(五)接到质量、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

(六)被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七)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八)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九)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摄像监控系统的;

(十)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十一)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十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的; 

(十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经随机抽查有3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四)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十五)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十六)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手续的;

(十七)工程存在质量隐患被责令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每次投标时扣0.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因存在工程质量隐患,被质监部门停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材料抽检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抽样或安装抽检不合格的;

(五)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七)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

(十)施工现场安全员未穿统一服装的;

(十一)在建工程内擅自安排人员办公、住宿的;

(十二)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

(十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十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

(十五)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十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

(十八)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九)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70%,未达到100%的;

(二十)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手续的人员比例低于50%的;

(二十一)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二十二)不及时贯彻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

(二十三)项目经理现场未佩戴项目经理工作证的。

第二十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及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15分,二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1分。

(四)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本市项目经理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2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1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项目经理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属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年度考核低于80分的,清出青岛建筑市场。属本市项目经理考核得分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执)业;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经理”名单,向社会通报公布,建议项目经理资质审批部门给予停接工程任务直至注销资质处罚。

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单签发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三十二条  违规扣分与对项目经理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园林等专业项目经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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