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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5-09-24 06:39:53 责编:小OO
文档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校企互惠原则。校企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共赢的方针。

(二)服务企业原则。学院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条 使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使用于学院、各系、各专业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 机构设置和基本任务

(一)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各系主任、组成,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就业办)兼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各系成立分院校企合作工作组,分管院领导组长,系主任任副组长,系、各教研组长、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为组员,具体负责本系的校企合作工作。

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组下设以合作项目或专业为单位的校企合作专业(项目)组,专业(项目)组组长一般由学生带头人担任。

(二)任务分工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1、制定完善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二级学院(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2、提出学校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长决策。督促对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适时为其提供各项服务。

3、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4、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院内院外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工学交替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5、组织和督促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6、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好校企合作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定期编发学院校区合作简报,及时通报校企合作的动态和信息,实现校企合作信息共享。

7、管理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扩大校企合作的影响力,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8、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各系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是: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学结合、工学交替、产教结合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2、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不断提高就业的签约率与对口率。

3、负责本系的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4、提出本单位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校决策,并按照学校校企合作处提供的校企合作协议版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及时交校企合作处备案登记。

5、负责本系在开展校企合作中的经验总结、交流,自觉接受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系开展校企合作中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6、负责本系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习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与学校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7、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费用支出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各项合作应产生效益,即个项目合作至少应做到管理费用收支平衡。

第二章 合 作

第五条 合作企业(项目)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的法人资格,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学生实习时序、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2、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合作方式

(一)“订单培养”合作模式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由学院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具体设有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

(二)顶岗实践合作模式

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或半年)的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三)工学交替模式

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现场观摩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加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的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合作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校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校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其方式为学生在学习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四)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选择适合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是师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重要阵地,是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机会的重要场所;合作企业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五)共建职工培训基地

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地点可设在企业或学校。

(六)产学研结合

发挥学院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参与中小型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科研课题研发,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难题。

第三章 审 批

第七条 项目审批

一般性合作项目的审批分别由各系、各部门自行负责,各系(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报就业办备案存档。

学校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大、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大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的项目。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各系、相关部门需向就业办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就业办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评价本院教师项目参与度,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校企合作委员会,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三)批准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长代表学校签署后方生效。

第四章  管 理

第 日常管理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由就业办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各系(部)每学期期末要向校企合作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交就业办备案登记。就业办将不定期对各系(部)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经费管理

各系在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就业办、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第十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系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设计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一起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与学院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院资产管理的的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校企合作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符合学校校企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XXX实训室》,学校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与支持,并纳入合同(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管理

教育研究室是学校科研成果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骄傲学研究室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各系(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一)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三)本院教职工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四)有校企双方共同申报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或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每年年底前就业办组织各系(部)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训、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组申请,就业办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部门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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