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质字〔2010〕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青建管质字〔2008〕82号)文件要求,督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标准》进行一次自查,量化打分,20日至30日将考核结果录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考核系统(www.e-qdpm.com)。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工作的开展,确保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结果形成的文字记录须存档备查。2010年第一季度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的企业,按《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规定,予以扣2分处理。
二、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今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工作和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行动两项工作中,要将未自查企业作为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同时,抽查其施工现场,详细地检查其各项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列入红色警示,按有关规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大安全生产许可处罚力度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开展工程建设程序、质量安全、两个规范等检查时,认真审查施工现场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的企业,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活动,并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予以处罚,并作为企业资质考核的重点监控企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 自查 意见
主 送: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抄 送:青岛市城乡建设委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