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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2025-09-24 06:41:10 责编:小OO
文档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为了构建公司利益共同体,强化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与意识,促进公司效益,员工增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公司决定允许员工入股公司。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总则

  1、根据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7年  月   日股东会通过,于2017年  月   颁布并实施。

  正 文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激励合同》。

  二、关于激励股权

  1、为签订《股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A、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B、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1)公司股权总数为—————— 。

  (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三、关于期权预备期

  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1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XX]月的有效期;

  (2)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2、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1)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A、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B、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

  C、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D、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E、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A、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B、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C、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D、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四、关于行权价格

  1、所有的股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2、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3、按照公司股东会2017年9月【  】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1)对于符合【对公司特殊贡献】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每股一万元整   ;

  (2)对于符合【挽回重大损失】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每股一万元整  。

    五、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1、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2、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

  六、关于赎回

  1、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激励合同》的约定;

  (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2、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3、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4、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6、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七、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1、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2、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3、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4、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5、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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