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女,汉,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地:****。
被答辩人:****,女,汉,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地:****。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租用了被答辩人坐落在****的房屋一事属实,但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2020年10月5日至2021年1月5日的租金,并缴纳13680元押金。
2.答辩人非房屋及附属装修设施的所有人或受益人,无需承担被答辩人因经营公寓而投入的必要的装修费用。
被答辩人作为专门从事公寓出租的经营人,保证公寓有一定的装修效果及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是作为职业出租人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必要支出,同时,被答辩在诉状中也自认了在答辩人租赁该房屋前已准备进行装修。所以,即便是该案的房屋不出租给答辩人,被答辩人也必然会对房屋进行一系列的装修装潢后出租给其他承租人;另外,被答辩人对出租房屋享有所有权,其对房屋装修是为了提升房屋自身经营价值,从而从中获利,其装修增值以及装修带来的收益完全是归被答辩人所有,答辩人并未从装修中获得装修添附的所有权和相应收益权,反而会支付租金来作为使用房屋的对价。因此,答辩人在租赁时提出一些需求,被答辩人通过提升房屋整体形象而进行必要的家装以获得经营收益,就是一种等价值交换,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为其享有所有权的资产承担购置成本不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3.被答辩人不存在房屋空置损失,答辩人无需赔偿被答辩人的房屋空置损失。
关于房屋空置损失,从本案事实情况来看,答辩人在租赁被答辩人房屋之前,其房屋均属于空置状态,并未因答辩人租赁或退租增加出租机会的丧失,只是让房屋状态恢复了一直以来的空置状态;另外,被答辩人也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完全是因为答辩人的原因造成的空置,空置期多久,是否有损失,损失多少,均无证据证明。再者,被答辩人即使存在损失,公寓经营性租赁本身存在较大的空置率,其租赁方式也通常是短期租赁。因此,其作为职业经营公寓租赁的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性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本就与答辩人无关。
4.答辩人无需支付租赁期间的水电气费和房屋清理费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抵扣的一种预付资金。本案中答辩人支付的押金已足以抵扣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气费,抵扣后被答辩人的利益损害已得到补偿,因此答辩人无需再支付租赁期间的水电气费。至于清理费,答辩人在搬离时已经雇佣物业对房间进行了清理打整,被答辩人并未就房屋进行清理工作,同时,合同约定的也只是在没有提前7日通知退租的,才收取清理费,且清理费的总额为50元,所以被答辩人主张要求支付清理费是没有依据的。
5.答辩人提前退租应承担的责任应以押金扣除水电气和清理费用后剩余的金额为限。
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条也是约定了退房只需提前7日通知被答辩人,事实上答辩人也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在退租前提前了超过7日告知被答辩人不再继续租赁。同时,合同第五条也对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做了约定,未满期退租的,收取的房租和押金不予退还,所以答辩人虽然存在在租期内提前退租的情况,但退租也是基于答辩人生意失败,不存在恶意违约的主观意图,既然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那么答辩人违约的也只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为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公正审理,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二、三、五、六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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