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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劳动合同2012
2025-09-26 21:59:00 责编:小OO
文档
广州市贸易公司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                                 乙方:

经济类型:私营企业                     文化程度: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邮递区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  一  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固定   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2012  年    月   日,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终止日期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以完成        /        (生产工作)为期限。该生产工作完成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如双方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  二  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门店,担任            岗位工作。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种的,应与乙方协商,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服从甲方变更。

第  三  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万菱汇B1105号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  四  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定时     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  五  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  六  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  七  条  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假等,甲方在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

排劳动者休假。

四.劳动报酬

第  八  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  九  条  甲方应当自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给乙方工资。

工资采取下列( 1 )种形式发放:

1.实行计时工资制。每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不低于人民币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按甲方确定并事先向乙方公布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执行。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  十  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10日

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应当向乙方列明工资清单。甲

方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给乙方。

    第 十一 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技术水准,熟练程度的提高,贡献大小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工资水准。乙方的劳动报酬随职务岗位的变化而改变。

五.社会保险

第 十二 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 十三 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第 十四 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十五 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团体意外保险一份。      

六.劳动纪律

第 十六 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 十七 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委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 十八 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第 十九 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 二十 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离职,乙方要提前打招呼(提前10天办理好离职手续)或店里及时找到店员方可提前离职。否则按旷工处罚。

乙方上岗,试用期四天,试用期没有工资没有提成。新营业员经录用店长通过其个人表现和对店里做出的业绩原试用期三天对其工资和提成作以申报,并给予补发。

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同一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协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十九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赔偿金:

1、甲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费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甲方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

3、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甲方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  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害后果和责任大小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按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

九、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乙方于受雇期间,其所产生或创作之概念、发现、发明、改良、公式、程序、程序源代码、系统分析及部署资料、系统底层架构、制作技术、著作等,均归甲方所有,如为著作,应以甲方为著作人,相关之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或其他智慧财产权等,皆归甲方自始拥有。

第三十七条  甲方就前条各项权利须于国内外注册、登记之必要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提出相关之证件、文书与作品说明等,以完成各项权利之登记、注册之手续。

第三十  甲方各项著作,及各种相关之技术、产品、规格、经营策略及企划与相关之经营资料、行销企划、客户名单等之开发及撰拟,其尚未公开或具备营业上竞争优势之营业秘密,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告知、交付或转移予第三人,或对外发表或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利用该营业秘密,并于乙方离职后二年内仍适用之。

第三十九条  营业秘密为与甲方业务相关之各种口头、书面表示有「机密」或虽未标示,但依甲方规章或一般商业习惯,应被视为机密之物件、资讯,及乙方依约或法令对第三人负有保密责任之第三人之营业秘密亦属之。

第四十条    乙方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告知其在签约之前所拥有或创作之各项发明、专利、著作,以及其对他人依法令或合同所应负之保密义务,于受雇期间如有任何前述第三十六条之各项权利之产生或创作时,亦应立即告知甲方。

第四十一条  乙方同意受雇期间于职务上所为之一切创作,均应承诺是由其自行创作,绝不抄袭或仿制或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权、专利权、营业秘密与智慧财产权。

第四十二条  乙方违反知识产权与保密义务及其他相关规定,甲方得终止《劳动合同》,乙方除应付其最近一年年薪资总额之二倍为惩罚性违约金外(上开违约金总额低于人民币十万元时,以人民币十万元计)并应赔偿甲方所受之损害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若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过失,并书面检讨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

终止解除本合同,且甲方不用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十一、其  他

    第四十三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 (盖章)                              鉴证员: (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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