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全体居民代表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
第三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第四条 街、巷的经营门市和居民户实行门前三包、分段管理,生活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物业管理或楼长管理,在建工地区域实行封闭作业,保持市容整洁,无骑门摊、无乱搭建、无乱晾晒、无乱堆码、无乱倾倒、乱张贴现象。
第五条 社区居民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教育子女及家人爱护环境,自觉引导他人保护环境,自觉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规定,主动积极配合社区创卫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民要自觉履行环境综合治理义务,鼓励自愿加入环境综合治理服务队伍。凡社区享受低保的居民,男18—59岁、女18—54岁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有严重健康问题的人员除外),每人每月必须参加不少于2次义工活动,如义务法规宣传、义务清扫保洁、义务便民服务、义务纠纷调解、义务治安巡逻等活动内容。
第七条 强化社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感。居民组长(或指定的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本居民组)所辖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市协管员要具体协助维护好所管区域的市容、交通、治安等秩序,负责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和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人进行教育劝阻和处罚。
第三章 信访稳定
第 社区成立信访接待室和矛盾调解中心,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来访事项,化解邻里矛盾。社区居委会实行一周一排查,月底集中研究解决排查的信访稳定问题。
第九条 社区居民有合法信访的权利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集访等非法信访行为。对已按《信访条例》终结处理的信访问题或对其它纠纷处理不服的,社区倡导居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
第四章 社会治安
第十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小区、无毒社区建设。应加强值班、门卫、巡逻制度,积极参与治安巡逻和守楼护院,经常性地排查小区、楼院、门市的安全隐患,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禁偷盗、敲诈、哄抢财产,严禁,严禁窝藏罪犯和赃物,严禁非法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听看不传播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吸毒贩毒,人人远离毒品;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人口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凡外来人员到本社区的暂住1个月以上的,应在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半身照片2张到社区警务室申领暂住证,并报社区居委会备案;居民出租房屋,应持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承租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向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遵守信访秩序,严禁非法集会、、示威,不得传谣信谣,严禁越级上访、缠访。
第十三条 协助居委会、警务室做好监管劳释人员、违法青少年的监督、改造、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各类工程建设,不得强行包揽工程。
第五章 民俗婚育
第十五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拉帮结派。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居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
第十六条 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不能自行和解的,要相信组织依法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激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和睦的家庭。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反对男尊女卑,不准虐待家庭成员。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十 全社区居民要自觉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和捡养子女。居民不得以外出务工经商为由外生育,也不得藏匿外来流动人口外生育,出租房屋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妇女自觉接受妇女普查服务,外怀孕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是社区全体居民的行为准则,公约面前人人平等,社区居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 本公约若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法律、法规为准。社区居民组织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大会讨论通过,报马山街道民政办审查备案后由社区居委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乐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