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集团经营方针、及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的经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总部设立稽核部门或成立稽核小组负责集团的稽核工作。稽核部门直接对集团董事会负责,稽核工作保持相对性。
第二章 稽核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集团稽核部门在集团董事会领导下工作。
1. 稽核业务的管理以集团各部门和分子公司为单位,除在集团设立专职稽核专员外,其他单位不设专职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稽核小组开展工作。
2. 稽核工作的实施方式,包括: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专项稽核。
第四条 集团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1. 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集团各有关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集团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2. 定期组织集团内控制度的审核,对集团内控环境的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
3. 对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4. 查处集团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集团制度的行为和其它责任事故。
5. 对外出具集团内部(含子公司)的稽核检查报告。
6. 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五条 稽核检查和离任审计活动,以工作小组或审计小组的形式进行,由稽核主审担任组长, 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的职责包括:
1. 负责编制稽核(审计)工作方案,提出稽核目的、组织方式、重点和完成时间。
2. 负责收集和整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数据资料。
3. 负责协调小组的工作进度,并向总稽核报告工作。
4. 负责起草和提交稽核(审计)报告。
第六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工作中,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
1. 参与制定、审查、修订集团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
2. 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业务数据、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及报告材料。
3. 对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检查,纠正违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4. 对违法乱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阻挠、拒绝稽核检查工作的责任人员,提请集团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稽核专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调查、谈话、查阅、取证的权力。被稽核对象应在下述工作范围内,配合稽核专员履行其职责。
1. 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调阅集团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2. 调阅各业务部门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 要求被检查部门就相关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 稽核部门及稽核专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必须对稽核事项的调查程序和工作报告的结论负责。
1. 在稽核检查周期内,对被稽核对象存在的问题和经营风险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2. 对被稽核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体系存在的缺陷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3. 对被审计个人的经营管理责任事项充分揭示无重大遗漏。
4. 对出具的稽核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客观性负责。
第九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免除责任:
1. 稽核检查或审计工作报告中已给予充分以说明的;
2. 按例行工作程序, 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了通报的;
3. 按审计准则和审计惯例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稽核检查
第十条 稽核检查的组织,可以是由稽核部门单独组织的例行检查,如月度检查;也可以由稽核部门牵头组织或参与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检查。
第十一条 稽核工作开始前,经集团批准,可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根据稽核通知的要求,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小组提供有关稽核调查资料和调查问卷。稽核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集团下达的各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 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分析资料。
3. 交易系统数据资料。
4. 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查(自评)报告。
5. 部门业务规章制度及其有关资料。
稽核通知书可以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可以提前送达,也可以现场送达。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应按照稽核检查的规范要求,结合稽核目的和重点进行调查、分析和记录,建立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分析。
2. 对特殊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分析。
3. 对异常交易及违规交易操作的分析。
4. IT信息系统管理状况的调查。
5. 对骨干员工的座谈调查。
6. 风险案例专项调查。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小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写出“稽核检查报告”,并与被稽核单位书面交换意见。稽核检查报告经总稽核审定后以稽核部文件形式上报集团领导、主管部门,发往被稽核单位。
第十六条 稽核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 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3.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4. 稽核中发现的问题;
5. 稽核结论。
第十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对稽核检查报告中所列事实、所作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稽核部门或总稽核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复审要求。
未按期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第十 被稽核单位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告中所列问题和意见应逐一检查对照,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书面报送集团稽核部门。
根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稽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稽核。
第十九条 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检查和评价结论,作为对其进行管理分类评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列入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六章 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离职前,必需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以及其它及被审计人员在有关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集团授权决定进行。被审计人应在审计小组到达前五个工作日,向审计小组提交书面任期述职报告。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参照稽核检查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人所在部门概况以及被审计人岗位任职基本情况。
2.被审计人任期内的主要经营目标与业绩表现。
3.重要审计事项以及审计责任。
4.被审计人财务、会计责任与财经法纪责任的综合评价。
5. 有关工作移交事项的说明。
第七章 稽核问责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稽核问责的范围,是指对集团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损失案件、侵害集团利益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滥用职权和管理失职行为;侵害集团利益的行为以及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问责的对象包括集团各级部门、分子公司和员工。问责事项的调查与处理实行专案负责制,由集团直接管理。
第二十 纳入问责程序的责任事项,对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处理与处罚,以问责会议的形式进行。作出处分和处罚决定时,遵循多数通过的表决原则。
第八章 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理与处罚方式
(一)、对部门的处理处罚:
1、经济处罚;2、通报批评;3、取消年度评奖资格;4、建议作出人事调整;
以上四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与处罚:
1、经济处罚;2、通报批评;3、警 告;4、降 级;5、撤 职;6、除 名;
以上六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 处分或处罚决定,按以下三重情形处理:
1. 对常规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集团制度的行为,由集团稽核部门提出稽核处理建议,责成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通报稽核部门。
2. 对情节严重的并造成消极影响的, 报经集团总裁同意,由稽核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在全集团通报。
3. 对严重超越决策权限、超越操作权限、违犯操作流程等,造成集团较大经济损失等重大责任,依照稽核问责的处理程序进行。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作出处理并通报。
第三十一条 作出稽核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公开、公正、严谨的原则,说明作出稽核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不得因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辩驳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被稽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阻挠、拖延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的,或恶意攻击、陷害稽核人员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辞退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损害了集团利益的,或假公济私、蓄意打击报复被稽核对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稽核岗位、辞退的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集团稽核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集团“稽核情况通报会”,就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状况,进行通报和提出警示。
第三十五条 稽核业务方案、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底稿和专项调查报告,是稽核业务的重要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保存。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归集团。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