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7〕356号 关于明确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大地税函[2008]188
| 号 大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清算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青地税发〔2008〕100号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缴纳的清算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应计入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予以扣除。 没看到过国税总局针对这个问题单独出文,可参考会计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2号中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这样规定的: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88)财工字522号)文件规定:“根据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其它科目。 应用指南中(P254),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03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明确说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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