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闻网讯(王纪洪 记者 邓微)3月15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旨在打造“阳光”公租房,力解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难。《暂行办法》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分配等管理工作。
申请审核
在本地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可申请
根据《暂行办法》,由市、县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相关优惠、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暂行办法》。这里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
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参考标准为: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集体宿舍或者小套型;子女未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小或者中套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中或者大套型;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中或者大套型。
符合条件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事处(镇)。经审核后,事处(镇)应当报上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分配出租
公租房分配出租方案向社会公告
《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应编制分配出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始租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
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家庭纳入参加摇号名单。
部分家庭可优先配租
《暂行办法》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等家庭成员的,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确定参加摇号家庭范围后,结合分配住房套型,公开摇号,直接确定家庭所对应的房号。摇号分先后秩序,对符合优先配租规定的申请家庭优先公开摇号,优先保障;剩余房源向其它家庭公开摇号。
社会单位建公租房符合条件职工优先
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
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当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配租。
租期一般为3年 期满可续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租金为同地段同类商品房租金60%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确定,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物业服务费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费的平均水平。
社会单位配租给本单位职工家庭的,租金标准可低于市、县确定的同地段、同类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可提取公积金交公租房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相应额度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租后管理
承租人死亡家庭可重签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买房后应在期限内退出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其腾退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
承租家庭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