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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论文
2025-09-26 21:45:11 责编:小OO
文档
我心目中的法治社会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初中的时候我们就学过这十六个字,不过,如果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人性化的管理,再加上这十六个字,我想我心目中,完善、人性、健全、理想的法律社会就能实现了。

法律是我们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是维持秩序的根本。明确的法律制度,和人性化的执法过程会使我们的法律变得更加可执行化。“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这是《新华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们来说,那是太抽象、太模糊了。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律。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社会的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何况,我们现在是大学生了,更应该知法懂法,为以后自己的发展村一项技能,打下基础,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法律就是这样。法律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提起法律,总给人一种威严、神秘和祟高的感觉,其实,法律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法律对于我们的生活、社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有了法律,有了这些行为规范,这个社会才变得有秩序,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果没有法律,那人们就会为所欲为,随意抢劫、放火、杀人……那人们无法正常生活了。人类社会也无法正常的进步发展,还有可能出现人类社会的倒退现象。所以法律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很在就有人说过, 但是如果真的应用在生活中,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公正建立在所有人具有同等尊严的基础之上。它要求人们享有同等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在政治和社会参与、以及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具有同等机会。它要求实现男女社会平等。公正要求在收入、财产和权力分配方面,还有在教育、培训和文体生活方面实现更多的平等。自由也要求获得施展个人才能和负责地参加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机会。只有那些感到自己在社会福利方面已得到充分保障的人,才能利用自己实现自由的机会。而为了实现自由,我们也要求平等的生活机会和全面的社会保障。团结互助作为超越法定义务的彼此之间承担义务的意愿,不能强制实行。团结互助对于争取自由和平等的工人运动产生了很大影响,使它精神振奋。没有团结互助,就没有人道的社会。团结互助既是弱者争取自身权利斗争的一个武器,同时也是从人与人相互需要这一认识中得出的结论。只有我们彼此承担责任,并愿意使其他人获得自由的时候,我们才能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共同过着人道的生活。陷于困境的人必然会指望得到社会的团结互助。报刊、广播、电视和电影履行公共任务。它们必须在保持自由和的情况下,到处不受阻碍地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并且在承担责任的条件下形成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广播和电视必须保持它们的公法性质。它们必须进行自由民主的领导管理,保证能够抵抗各种利益的压力。医疗权利和孕妇产妇受保护的权利;休息权利;在年老、失业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获得经济保障的权利;儿童享有接受儿童保护的权利,青年享有一种接受与个人能力相适应的学校教育的权利;符合人的尊严的居住权利。学校必须面向劳动世界,必须向城市和乡镇实行开放,同地方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学习生涯的选择方面,当事人能有更多的参与决定权,在教育机构中能有更多的师范教育活动空间。国家制定的框架条件必须是根据当地形成的意愿能够加以满足的。尝试新的学习和授课形式的实验学校。教育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职业和继续晋升对人们进行教育和技术培训,教育的自身价值在于人的发展。教育应当使所有的人都有机会毫无阻碍地发展自己的资质和能力。它应当加强人们抵制我们时代的那些随波逐流趋势的反抗力量。认识和吸收传统文化价值,了解现代社会生活中正在形成的各种力量,这是思考和自由判断的基础。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必须是自由的。它们的成果必须向公众开放。必须向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提供充分的国家资金。国家应采取预防措施,不允许滥用科研成果伤害人类。

 根据一个案例来看一下:小偷行窃被人发现,慌不择路闯进他人别墅的院落,不料遭到狼狗咬伤致死。而事发之时,狗主人并不在家。死者家属因此向狗主人索赔15万元。日前,发生于成都的这一“狼狗咬死小偷”案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狼狗主人到底该不该对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截然对立的多种观点。有认为该赔的,有认为“小偷活该”的,甚至有人认为,法律对这一案件尚无明确规定,法律对此存在着“法律漏洞”或者说“法律空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动物伤人案件,给予赔偿是原则,不予赔偿是例外,并且例外情形是法律所明确限定了的。因此,对于眼下“狼狗咬死小偷”这一案件,究竟是原则还是例外?则需要对上述法条作深入理解。分析法律案件,首先需要做的是将无关的细节抛开,而从中抽象出关键事实(法律术语称为“要件事实”)。在目前这一案件中,要件事实是:一个人被狗咬死了。至于该人是不是小偷则无关紧要,因为这里并不涉及所谓的正当防卫问题。依据有关法律,狗主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上成立了。但是,该条后半部分紧接着规定了两项例外,从而,判断本案是否属于例外成为了核心问题。显然,这里并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问题。因此,最关键的是判断是否存在“受害人的过错”。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过失又可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以及重大过失。要细致的区分这三种过失形态,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本文不拟展开。一般认为,“受害人过错”应解释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包括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理由是,第一,如果受害人存在任何过错而动物主人皆可免责的话,那么上述条文基本上也就形同具文了,因为一般而言,动物伤人的情况下,受害者绝对的没有任何过错毕竟是少数;第二,从体系解释的立场来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解释为包括轻微过失在内的所有过错的话,那么1条则就失去了适用空间。所以,对这两个条文总体的理解应该是:如果动物主人能够证明存在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仅仅是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则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因此,法律与人情的结合才是理想中的法治社会。有了法律,便有了方圆,便有了秩序;有了人情,便有了和谐,便有了温暖。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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