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工程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二、各参建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将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到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同意,并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勘察、设计等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法人同意,并与项目法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内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级控制。各参建单位安全目标实行自主管理,工程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目标管理难以按计划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标管理计划,并重启备案或报批。
四、项目烦人应制定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各参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
五、各参建单位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施工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备案。项目法人的自查报告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六、项目法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参建单位每季度应对内部各部门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考核。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惩奖。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