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投诉、举报的权利。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及其工作人员和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依照本规定通过来访、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三条 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程序
(一)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要做好记录;
(二)对收到的投诉、举报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映。
(三)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向我局告知其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所要投诉、举报的具体违法事实及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时限和规定
接举报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汇综上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