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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2025-09-26 22:07:09 责编:小OO
文档
全国2008年4月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

1.C 2.B 3.C 4.D 5.C 6.D 7.C 8.B 9.B 10.D11.A 12.D 13.D 14.C 15.A 16.A 17.A 18.B 19.D 20.B21.B 22.B 23.C 24.B 25.A 26.B 27.D 28.A 29.C 30.C

二、多选题:

31.ACDE 32.ABCDE 33.ABCD 34.ABCE 35.BCDE

三、简答题:

36、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答:冲突规范是指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指定涉外民事 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具有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功能。它又被称为法律选择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它是间接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1分)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3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法律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3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1分)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1分)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仅仅包括范围和准据法二个部分。(1分)

37、《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确立了哪些原则?

答:《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1分)而且根据公约,非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只要他在公约任何成员国境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也可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1分)

(2)优先权原则。(1分) (3)强制许可原则。(1分) (4)专利、商标原则。(1分)

(5)临时性保护原则。(1分)

38、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的例外。(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情形)

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有:

(1)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关系(1分)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1.分)

(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1分)

(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1分) (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1分) (6)国家财产(1分)

39、简述l973年《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公约的适用范围:它适用于产品制造人、成品或部件制造人、天然产品的生产者、产品供应者、在产品的准备或分配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其他以及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1分)

公约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1)首先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国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1分)

(2)在第一顺序的情况不存在的条件下,应该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但也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分)

1)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惯常居住地; 2)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 3)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3)如果上述二原则都不能适用,原告可以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1分)

(4)如果原告设有提出主张适用侵害地法时,则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内国法。(1分)

公约规定产品责任的准据法适用于责任的依据和范围、责任的免除等。(1分)

四、论述题:

40、什么是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合同法律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哪些特点?

答:(1)意思自治原则即指涉外合同应适用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1分)

(2)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中的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分)但我国在这一原则的适用上又有下列特点:

①法律选择的方式。对此,我国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1分)

②法律选择的范围和时间。允许当事人作出法律选择的时间,我国最高人民的有关解答则放得很宽,从订立合同时起,直到人民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以前,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1分)但在开庭审理时,合同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法律选择的,人民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1分)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人民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在内。故排除了时际冲突与反致发生的可能。(1分) ③不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我国法律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而要求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即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1分)

④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的解答,就作广义的理解,即凡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包括在内。(2分)

⑤关于合同形式,中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分)

⑥关于缔约能力,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行为地法律认为有行为能力的也应认为有行为能力,是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41、F国布朗特先生于1995年10月,与我国西北某企业签订合同,联合开发某地天然气资源。合同约定以F国法律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后因布朗特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某。布朗特称:人的行为能力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自己在签订合同才刚满19岁.按F国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1)布朗特签订该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应依其属人法。(2分)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对方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大多数国家规定,有关商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亦即商业活动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商业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应当认为有行为能力。(2分)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指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3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2分)因而,本案中布朗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应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1分)

(2)该案中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无效的。(2分)一般说来,涉外合同的效力依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1分)但“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一些。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面,我国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必须适用中国法律。(2分)因此,该案中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无效的。

42、甲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l996年2月甲某回中国探亲期间因突发疾病病故于上海,未留任何遗嘱,甲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留有一栋住房,两家商辅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上海中级人民提出财产继承请求,根据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我国上海中级人民对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主要解决的是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2分)此纠纷在我国上海市中级人民审理,因此,应当适用我国的冲突规范,(2分)依照我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涉外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2分)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2分)

结合本案,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为美国纽约,因此,死者在上海一栋别墅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处理;(2分)在我国的200万存款、在纽约的住房、商辅、汽车珠宝等适用美国纽约州的相关法律处理。(2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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