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部分
| 基本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概念 |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
| 体现 | 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检察监督原则 | 范围 | 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 |||||||||
| 方式 | 抗诉和检察建议 | ||||||||||
| 关于管辖 | 协议管辖 | 适用范围 |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
| 协议方式 | 书面协议 | ||||||||||
| 协议范围 |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 | ||||||||||
| 例外 | 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 ||||||||||
| 公司诉讼 |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 ||||||||||
| 应诉管辖 |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 ||||||||||
| 管辖权转移 | 上管下 | 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 |||||||||
| 下管上 |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批准 | ||||||||||
| 当事人 | 公益诉讼 |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 |||||||||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主体 | 因不能归结于本人的原因没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误,侵犯其权利的的第三人; | |||||||||
| 时间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之日期6个月内; | ||||||||||
| 管辖 | 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 ||||||||||
| 处理 | 诉讼请求成立: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 ||||||||||
| 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 |||||||||||
| 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团体推荐的人; | ||||||||||
| 证据 | 种类 | 第1节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 |||||||||
| 及时举证义务 | 原则 |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 |||||||||
| 期限 | 根据当事人主张及审理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延长; | ||||||||||
| 后果 | 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责令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
| 证据收据 | 受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 ||||||||||
| 证人出庭 | 证人资格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 |||||||||
| 出庭 | 经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但下列情形,经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 4、其他正当理由; | ||||||||||
| 费用补助 | 证人出庭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有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垫付; 通知证人出庭的,垫付; | ||||||||||
| 鉴定意见 | 启动 | 1、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 2、当事人未申请,认为需要的,应当委托鉴定人鉴定 | |||||||||
| 签章 | 鉴定人应当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 ||||||||||
| 鉴定人出庭 | 条件 |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鉴定人应当出庭; | |||||||||
| 后果 | 经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
| 有专门知识人出庭 | 启动 | 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通知(必须是依申请) | |||||||||
| 作用 | 1、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2、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
| 证据保全 | 诉前保全 | 启动 | 依申请 | ||||||||
| 管辖 |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 | ||||||||||
| 诉中保全 | 启动 | 依申请;依职权 | |||||||||
| 管辖 | 受理案件的 | ||||||||||
| 送达 | 留置送达 | 条件 | 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 | ||||||||
| 方式 | 1、邀请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宋大仁、见证人签章; 2、用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 ||||||||||
| 电子送达 |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文书,但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 ||||||||||
| 保全 | 范围 | 财产和行为(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 |||||||||
| 诉前保全 | 启动 | 依申请 | |||||||||
| 管辖 |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 | ||||||||||
| 担保 | 应当提供担保 | ||||||||||
| 处理 | 应当在48小时作出裁定 | ||||||||||
| 起诉期 | 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 ||||||||||
| 诉中保全 | 启动 | 依申请或依职权 | |||||||||
| 管辖 | 受理案件的 | ||||||||||
| 担保 |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责令后)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
| 处理 | 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 ||||||||||
| 解除 |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
| 强制措施 | 罚款限额 | 个人:10万以下; 单位:5万以上,100万以下; | |||||||||
| 起诉与受理 | 先行调解 | 当事人起诉到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
| 起诉条件 |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 ||||||||||||||||||
| 处理 | 1、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 ||||||||||||||||||
| 几种值得注意的处理情形 | 一事不再理 | 原则:同一案件已经由其他有管辖权的依法审理,或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不予受理: A、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 B、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D、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 |||||||||||||||||
| 管辖的问题 |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起诉; 对比:案件受理后,发现自己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管辖; | ||||||||||||||||||
| 仲裁协议 | 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不得受理; | ||||||||||||||||||
| 超过时效 |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 庭前分流程序 |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 ||||||||||||||||||
| 文书公开 |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
| 简易程序 | 适用 | 职权适用 | 基层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 ||||||||||||||||
| 约定适用 | 基层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定以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 ||||||||||||||||||
| 程序简化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 ||||||||||||||||||
| 小额诉讼 | 基层和派出法庭审理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 ||||||||||||||||||
| 程序转换 | 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
| 二审程序 | 审理方式 | 原则 | 二审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 ||||||||||||||||
| 例外 | 二审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
| 裁判 | 一审判决、裁定正确 | 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
| 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 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变更 | ||||||||||||||||||
| 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 ||||||||||||||||||
| 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等) |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
| 注意 | 原审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
| 特别程序 | 概述 |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共同点:1、一审终审;2、基层管辖; 3、原则适用独任制,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 判员组成合议庭; 4、非讼程序:不能辩论、不能调解、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 | |||||||||||||||||
|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 |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 |||||||||||||||||
| 管辖 |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 | ||||||||||||||||||
| 处理 | 审查后,符合规定的 |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
| 审查后,不符合规定的 | 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可以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向起诉; | ||||||||||||||||||
| 实现担保物权 | 申请 |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 |||||||||||||||||
| 管辖 |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 | ||||||||||||||||||
| 处理 | 审查符合规定 |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 | |||||||||||||||||
| 不符合规定 |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起诉; | ||||||||||||||||||
| 审判监督程序 | 一、再审的启动 | ||||||||||||||||||
| 启动 | 1、各级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对各级,上级对下级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 ||||||||||||||||||
| 启动 | 启动方式 | 1、最高对各级,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发现同级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向同级提起抗诉, | |||||||||||||||||
| 法定情形 | A、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B、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E、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F、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G、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本项删除) H、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I、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J、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K、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L、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M、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N、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再审; | ||||||||||||||||||
| 抗诉效果 | 接受抗诉的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裁定再审; | ||||||||||||||||||
| 当事人申请再审 | 法定情形 | 同抗诉的法定情形; | |||||||||||||||||
| 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 A、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 B、如果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时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C、注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
| 申请程序 | 原则上向上一级申请再审;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 | ||||||||||||||||||
| 申请的效果 | 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 ||||||||||||||||||
| 再审申请的审查处理 | 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 ||||||||||||||||||
|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 情形 | 1、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
| 处理 |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
| 二、再审的审理 | |||||||||||||||||||
| 决定再审的案件 | 本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 ||||||||||||||||||
| 抗诉的案件 | A、由接受抗诉的审理; B、有法定情形A—E(即证据问题)可以交下级审理;但经下级再审的除外; | ||||||||||||||||||
|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 A、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审理;但当事人依法向基层申请再审的除外; B、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再审。 做出生效裁判的 | 申请再审的 | 再审该案的 | ||||||||||||||||
| 基层 | 中级 | 该中院 | |||||||||||||||||
| *该基层 | 该基层 | ||||||||||||||||||
| 中级 | 高级 | 该高院、该中院(原审)或者其他中院 | |||||||||||||||||
| *该中院 | |||||||||||||||||||
| 高级 | 最高 | 最高院、该高院(原审)或者其他高院 | |||||||||||||||||
| *该高院 | |||||||||||||||||||
| 再审程序 | 中止原判决执行 | 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 例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
| 重组合议庭 | 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果由原审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
| 审理程序 | 再审没有的审理程序 A、原生效判决、裁判是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B、原生效判决是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生效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C、上级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是生效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 ||||||||||||||||||
| 督促程序 | 对异议的审查 | 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 |||||||||||||||||
| 程序转化 |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 ||||||||||||||||||
| 执行程序 | 执行开始 |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
| 执行和解 | 申请执行人因受到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
| 执行监督 | 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 ||||||||||||||||||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时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仲裁该案是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7、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