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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程序
2025-09-26 22:04:57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明确区财政投资项目

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材料变更

有关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区投资建设项目(含BT类)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和材料变更等有可能影响投资额控制事项时的审批程序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设计变更

提出人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变更的确认及实施投资人关注点
变更原因满足条件
设计方在施工图审查或设计交底时发现原设计存在瑕疵需作变更以使设计图纸更加完美。①有依据(必须变更);②有条件(可以变更);③有手续(如何变更)。由原设计提出,建设局规划科会项目管理方(土建为汾湖房产,其它为局市政科)审查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时送审图中心审查其可靠性;后由规划科签收变更文件,交由管理方下达施工方、监理方。

此类变更越多,说明设计方设计能力越差,规划科应以此作为委托设计任务的考量因素。
施工方①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发现施工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②施工过程中工种间矛盾无法避让;③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引进;④加快进度的需要①有理由(为何变更);

②有条件(可以变更);③有方案(如何变更)。

①施工方会监理方向管理方提出要求(书面工作联系单);②管理方会规划科向原设计提出变更意见(书面);③设计方依据有关规范编制变更文件交规划科(必要时送审图中心审查可靠性);④规划科交管理方下达施工方、监理方。

①此类变更原则上不允许施工方直接向设计方提出;②此类变更如认定为合理化建议,业主应奖励施工方;③奖励程序依据合同条款。
管理方①优化设计;②节约投资;③加快进度。①有可能(变更符合规范要求);②有条件(施工方能操作);③有方案(能承担安全、质量风险)。①管理方向规划科提出变更设想(书面)充分陈述理由;②规划科会设计方(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论证合法性可靠性;③确有必要和可能,由设计方编制变更文件交规划科;④规划科交管理方下达给施工方、监理方。①应严格控制此类变更;②如认定为此类变更节省投资,应予奖励。
使用方①为使项目使用功能更齐全、②为避免重复投资节约资金、③使用方专业方面强制性要求。①有依据(必须变更);②有参照(可以变更);③有手续(使用方行政首长签署联系单)。①使用方向管理方陈述理由提出变更要求;②管理方会规划科向投资方汇报变更方案;③投资方同意变更后规划科向设计方提出变更申请;④设计方编制变更文件交规划科;⑤规划科交管理方下达给施工方、监理方。①此类变更不允许使用方直接向施工方、设计方提出;②此类变更往往会引起投资额的扩大,非投资方同意不得实施。
二、工程量变更

(一)工程量变更的种类:

1.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可分为代理公司编制标底时漏项和施工方投标时漏项;

3.因工程量清单上出现计算错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加;

4.施工合同明确的工程范围外业主要求增加的项目。

(二)工程量变更的确认流程

1.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同意

返回施工方作决算依据

投标人漏项视为

投标让利不予变更

同意

同意

编算漏项

同意

不同意

不同意

不同意

2.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工程量变更

编标人漏项单项超五万元时

3.工程量清单计算错误引起的工程量变更

首先要明确发生错误在哪一方。属标底编制方错误的,说明情况(单项五万元以上需由市招标明)后按实调整;属施工方投标时错误计算的,视同施工方让利,不予变更。变更审批程序同工程量清单漏项。

4.施工合同外业主另行委托的工程量增加

A、为建设项目的完整性所必需的,建成后形成物权标的物的。

a.由项目管理方书面报告投资方,充分陈述理由;

b.投资方书面下达任务给区建设局规划科,要求补充设计;

c.规划科在设计完成后(含必需的审查)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预算;

d.单项五十万元以内的,预算造价按本项目施工方在工程投标时确定的下浮率确定发包价格后由管理方书面委托施工方组织施工(不再单独招标)。(单项八万元以上或变更额累计超项目中标价15%以上时,需区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e.单项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内的,由区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公开招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本项目施工方;

f.单项超一百万元的,由建设局按正规新建项目程序在吴江市建设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B、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所必需,完成后不形成实物的。

a.应急措施项目,不及时处置会带来严重后果的,由施工方、监理方和项目管理方主要负责人现场紧急处置,现场签证认可。

b.正常情况,按规定应由建设方承担费用的措施性项目,预计单项费用在八万元以下的,由施工方提出、监理方审核、项目管理方批准后送跟踪审计方确认。

c.上述情况如预计单笔费用超八万元的,则按A类处置程序办。

三、材料变更

建筑工程(含水、电安装)、市政工程类项目涉及的材料变更,因现行招投标程序、标准合同文本及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比较系统完备,现对装修装饰工程所需材料的串换变更作如下规定:

(一)严谨定材

1.设计方提要求。装修用各类材料的选择权在设计方,应由其根据设计意图从满足功能和效果的角度出发,提出详细的用材意见书,明确具体材料的品名、规格、生产商或供应商、质量等级。无此意见书视为项目招标条件不成熟。

2.投资方询价格。投资方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书时而向市场广泛询价,对照设计方用材意见书,逐项落实最合理价格,作为编制标底的依据。

3.投标人供样品。投标人依据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其综合单价组成中的主材价格应不高于投资方市场询价的平均值,同时应提供与报价相符的材料样品,供设计方、管理方共同确认后实物封样,作为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二)严格验材

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进场后,应明确其现场材料保管人员和材料存放地点,每批次材料使用前都要履行验材手续,验材手续须由监理方和项目管理方各派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验材并签字。凡发现与样品不符时,监理方和项目管理方有权拒绝其使用;如市场供应确有困难的,经相关手续方可串换。

(三)严控换材

串换材料的程序:

1.施工方因且仅限于采供原因无法满足其投标承诺需换材时,需事先提前十天向监理和项目管理方提出书面申请,该申请应明确串换材料的品牌、规格、生产(供应)商、价格并提供新的样品封存。项目管理方通过市场询价后确认(或调整)该材料价格。监理方会同施工方共同提出该材料指向的单项工程新的综合单价后送项目管理方审查。项目管理方审查同意后将新组成的综合单价送跟踪审计人员复核确认;如因该综合单价的提高使相应单项工程造价增加额超过八万元时,还应履行备案手续。

2.项目使用方(或投资方)因对项目使用功能或整体效果有新的要求而需换材(主要是饰面材料)的,需事先提前十天征得原设计主要设计人员同意,后由施工方根据要求选定新的材料样品,项目管理方通过市场询价后确认(或调整)该材料单价。监理方会同施工方共同提出该材料指向的单项工程新的综合单价后送项目管理方审查。项目管理方审查同意后将新组成的综合单价送跟踪审计人员复核确认。如因该综合单价的提高使相应单项工程造价增加额超过八万元时,还应履行备案手续。

四、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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