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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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离职后竞业的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件,等等。
(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中标标的及标书内容,等等。
(三)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责任。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第五条 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六条 乙方违反保密约定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本条所称有“有竞争关系”是指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从事的业务有竞争关系;“其他用人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自己开业”包括乙方自己开业、以参股或合作等方式参与他人开业或幕后指使他人开业等情形。
第 乙方的竞业期限为二年,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第九条 乙方竞业的地域范围为: 。(全国/本省内/本市内)。
第十条 乙方在履行竞业期限内,甲方应当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补偿金人民币 元。竞业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为每月底。
第十一条 竞业期限内,乙方入职新单位的,应在五日内将新单位的名称、人事部门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补偿金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出具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核实无误后支付。乙方任职单位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或在竞业期限内,甲方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变化,可免除乙方的竞业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竞业义务终止,双方基于竞业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
第十四条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充分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自愿签订。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 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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