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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院校报中国国有及集体企业MBO实践中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
2025-09-26 21:52:33 责编:小OO
文档
中国国有及集体企业MBO实践中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

                                           梁德明

                               上海金融学院会计系,上海,201209

 【摘要】MBO十多年前从西方引入我国数十家国有及集体企业的收购活动中,势不可挡,其意义十分明显;不过其中所隐含的一系列问题也应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本文首先提出我国企业MBO实践中存在的几个主要的问题,然后运用有关理论逐一加以分析,最后指出,为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避免社会两极分化带来的严重后果,有关方面必须妥善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在此只是给出了所应采取措施的简要思路。

 【关键词】企业管理层收购;合理性与匹配性;监督者责权利之匹配

MBO是管理层杠杆收购的英文缩写,曾一度流行于欧美,十多年前被引入我国数十家企业的收购活动中,似乎成为一股难以抵挡的潮流。其背景之一是,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政治制度自我调适:从放权让利到厂长负责制到抓大放小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再到十六大报告关于对非劳动要素收入的保护直至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大部分竞争性行业的国有成分将逐步退出,这段历史沿革为我国企业MBO奠定了基础;背景之二是,企业经营管理层本身趋利动机使然:企业股权大部分都是国有或公有的前提下,行政干预必然难以避免,企业管理层经营企业的动力机制就不会很充分,容易滋生种种不良动机,而一旦企业经营管理层拥有企业相当比例股权,为自身利益而努力经营好企业的机制就容易形成。

一、中国国有或集体企业MBO试点的意义与问题

在我国国有或集体企业中进行MBO试点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理论上说,它有利于:我国国有资源更加集中于战略性经济领域,充分保证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能力之增强;减少国有资产的大量空耗或隐性流失;激励MBO完成企业的管理层努力经营好自己的公司,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示范,也为国民经济内涵扩大型增长提供有力支持;国家税收收入提高及国家金融资源的充分运用与保值增值;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减少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高我国企业与的国际竞争力等等。当然,MBO在我国是否真能产生这些效果,还得视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与否。

上述诸多有利之处主要是指MBO在我国普遍完成后的良好效果,而此前可能是相当长的时期内,却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我们必须加以正视:(1)国企或集体企业管理层职位来源的合理性;(2)国有或集体企业资本来源及出售国有企业股份所得资金去向之间的匹配性;(3)存量国有资产分割与公司治理结构与效率改进的关联性;(4)MBO定价的合理性;(5)实行MBO国有及集体企业操作过程监督的有效性。上述诸多问题倘若无法妥善解决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可能导致我国社会财富再分配极不合理的两极分化局面的最终形成,使得我们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受到严重阻碍。

二、问题的理性诠释

1.国企或集体企业管理层职位来源合理性问题。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曾提出五对模式变量:情感性——情感中立性,扩散性——专一性,特殊性——普遍性,先赋性——自致性,集体取向——个人取向,可以用表意性(情感性,扩散性,特殊性,先赋性)、工具性(情感中立性,专一性,普遍性,自致性)及道德性(集体或个人取向)来加以归纳。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以表意性为主(贵贱尊卑等级森严)的一种差序格局,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也必然带上这种明显的等级亲疏色彩,而目前中国正处于大变革时期,似乎存在着从表意性为主到以工具性为主的变动趋势,无论是在资源,人事,声誉等的分配方面,还是在道德性的社会整合方面都开始逐步有了更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衡量、判断与应用标准,这些都有利于在变革过程中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根据功能主义者的观点,为了社会正常运行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平等是必要的,而职业是社会地位的最重要标志,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有一些工作比其他的更重要,其职位应由最有资格的人承担,为使这些最有能力的人从事具有挑战性的重要工作,可以通过给予提供更多的实质性刺激(财富,权利和声望)来保证其做好工作。对我国MBO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而言,固应如此,但问题在于:是否能保证现任的中高层经理真有资格成为职业经理人。事实上,我国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着职位竞争机制失灵现象,企业领导层多为上级行政机关任命,并非从市场中公平竞争上岗。即使实行所谓的民主集中制方式先由职代会推举再由授权任命,由于目前我国企业职代会本身缺乏性的根本保障而主要是听命于公司原来的老总,也难以真正遴选出市场竞争所需要的最能胜任的老总。不过,他们的职位获得途径从现行的法规标准看却是合法的。

2.国有企业资本来源及出售国有企业股份所得资金去向之间关系不匹配问题。

历史地看,我国国有及集体企业资本来源除了财政划拨和历年利润滚存之外还应当包括:(1)改革开放前通过我国城乡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将本来应该是属于农业的大量宝贵利润(农业内涵扩大再生产的主要源头)无偿地转移到城市工业中,转化为城市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大量资本积累(以牺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积累起我国庞大的国有资产,固然有其战略意义(保证刚刚的中国迅速自给自足,尤其是工业产品方面的自足,免遭外国列强的政治和经济封锁),然而弱质农业的基础从此更加脆弱,需要更长时间的痛苦裂变才能使其进入良性循环);虽说改革后,农业及农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之间依然不同程度广泛存在的价格剪刀差仍然在执行着这种利润转移功能,所以说,中国城市国有及集体企业资产的一个重要来源是“三农”。当然,他们的这种历史利益损失已无法由其自身整体向城市企业索回,和地方也不会为其追溯既往,只能指望前者在今后的或制度上加以逐步地平衡(我们总理力排众议高度重视三农、关怀落后地区人民和经济文化全面发展,带给了我们农民兄弟极大的温暖和希望),而既存的这部分利润转移及其历年滚存只能由国资委委托遍及全国的国有及集体企业代为经营管理,内部管理者将其股份MBO时,农村基本上是无法分得相应股份的,国家也不可能对他们进行对等的补偿,这是MBO国企资金来、去不匹配现象之一。(2)城市企业职工的长期低工资制度,为国有及集体企业积累起巨大的利润,而如今的MBO可能主要只考虑在目前企业内部尤其是管理层之间进行股份分割,已退休的或随时都会被告知下岗的职工其历史贡献如何在眼下的股份分割中得到相对公平的体现(不匹配现象之二)?这部分特定职工自己目前主张股份回报或有其他主体主动向其伸出援助之手的可能性极小。

3.存量国有资产分割与公司治理结构与效率改进的关联性不强问题。

我国国家目前执行的政治是共和制(即由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权力的行使是依法治国,该政体的原则是:充分尊重政治上的道德,即尊重法律,个人忠于集体),那么,我国的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部分资产所有权理论上属于全体人民,为了管理上的方便,由人民代表大会委托进行管理,后者又出于同样原因委托国资委、全国各地方和国资管理部门直至全国大大小小的国有及集体企业,由其负责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的中小国有及集体企业正在进行的MBO从理论上讲不应违背这种国有资产之管理当服务于原始所有人的要求。然而,在我国目前MBO实践中的股权重新分割与公司治理结构与效率改进方面尚未有比较普遍意义上密切关联,反面的例子倒是挺多。究其缘由,恐怕既与管理层自己所分得的股份比例不高有关,但笔者以为最为关键的应该是,在我们这些MBO企业中尚未形成一种责、权、利相匹配的真正具有约束力的正式的制度安排,所以这种实践在目前情况下多半会异化为一种成本极其低廉的或免费的午餐,而真正的成本付出者(包括财政部门)有如上面第2点所言,并未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相应的权利。

   4. MBO定价的合理性问题。

   在我国国企或集体企业里,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是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任命的,由于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关系的错综复杂,很难保证上级任命的代理人老总能够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殚精竭虑。其所倡导的MBO的定价以及其它问题的合理性就会成为问题,很难说他们会太多地去考虑职工和社会股东的利益,在购买公司股权时他们只要可能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尽量压低成交价格(在个人收入尚未达到极大丰富、思想境界尚未十分崇高、各种法规监管制度尚存较多漏洞之时,个人行为多半会倾向于趋利避害,即更多地追求自己的各种形式的利益而较少考虑他人的利益是否因此而受损)。于是,在职工关于本企业MBO方案疑虑重重之中,在社会普通股东不明就里之时,非常有利于公司中高管理层的收购方案也能得到上级的批准,而且这种审批程序几无违法的痕迹。这些企业中高管人员被认为是文化所认可的合法的成功者,尽管其对与之相对的弱势权利人所进行的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的机会与利益之剥夺是非常不合法理的(理想的社会公正与正义)。

5.实行MBO国有及集体企业运作过程监督的有效性问题。社会学家伦斯基指出,在小型的前现代社会里权力与社会报酬没有关系,然而,社会越现代,权力在经济与社会利益分配方面就越重要,假定在他人与自己的利益之间权衡,大多数人都倾向于选择自己的利益,因此,当社会第一次开始生产超出日常必需物品时,强者就会为他们自己安排获得更多的一份(剩余索取权占有)。强者的权力既以经济地位又以政治领导地位为基础,而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能够,而且往往确实按有利于他们自己的方向分配社会需求物品;不过,有些不平等具有促进社会的功能。我国MBO从理论上说确实存在着鼓励先进和鞭策落后的双重效果,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信息批露失真,可以说这是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最严重的问题。造假上市,粉饰财务报表,愚弄投资人,愚弄监管机构数年(由于在信息不对称结构中公司管理层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获得巨额非法所得,纵使在变成ST或PT公司后,监管部门又会要求其管理层收购其本公司股份,而其收购价又是惊人的低廉,上述并不鲜见的情况中存在这几个责任主体:公司本身责任;外部审计的责任;地方的责任;惩罚力度问题(罚款过少实有一种鼓励类似违规与犯罪行为大量重复出现之负面功效);的责任(公司上市资格审查是否存在着较大的漏洞,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在上述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前企业管理层能否真正不参与和不影响MBO的定价过程?

第三,监督:在企业相关信息由内部人广泛控制的情形下,内外部监督之有效性不禁令人疑窦丛生。(1)内部监督。从理论上讲,工会、职代会应当为职工全体谋福利,但在我国至少在企业实践中,他们事实上多半会充分尊重公司最高领导层的意思;内部纪检与审计也是如此。根源在于:工会等组织成员的选择权一般不在职工而在管理层,所以他们缺乏应有的性;即使成立监事会,职工代表们也倾向于遵从公司领导或其他董事,公司内部监督之加强自然容易流于形式了。(2)外部监督。由于进行MBO试点的中小企业一般由地方领导,而自打我国改革以来就逐步向地方下放政治和经济权力,地方一般会拥地方利益自重,中小企业MBO运作自然也不会“肥水流入外人田”。如有可能,他们一般会力保这些企业管理层的利益甚至是超利益——因为这些管理层人选是由他们拍板的,相互间更容易形成密切的各种合作关系,一种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对外很容易保持口径一致,哪怕有时是错误的举止上也会达成默契——在这种情形下,加之没有严刑峻法的威慑,企业外部的监督效果又岂能保证?

三、问题的解决思路

上述诸多问题不仅会导致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还可能导致我国社会严重两极分化与对峙局面的最终形成。根据罗伯特·默顿的结构性紧张理论,所有文化都会提出该社会普遍欲求的目标(如个人在金钱财富或事业上的成功),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手段或社会认可的手段(如努力工作或求学深造)。但是,在社会快速变化和社会不平等广泛存在的环境里,属于某些群体的人可能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通过合法途径去实现文化上的成功目标(即在社会的文化和结构之间存在紧张或冲突),是社会结构了他们获得成功的机会,结果,这种群体中的人就会体验到社会失范,即规范和价值的相互冲突或价值相对脆弱、阙如的一种社会状况,而越轨行为的泛化就成为那些要实现社会公认的目标但苦于没有合法手段可资利用的文化压力下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由于法制、、尤其是普通员工权利自觉意识严重滞后,既得利益集团在改革中的利益甚至是超利益维护相对容易得到重视,而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则容易被忽略,在我国国企及集体企业目前的MBO运作过程中明显存在着这种强烈反差,于是在MBO管理层及其他各个相关弱势群体之间便容易出现直接或间接的对立与冲突。

针对我国MBO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即使引入美国独董制度或是德国监视会制度,在我国也会出现南橘而北枳的结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目前还不完全具备其良好生长的环境。笔者建议,要营造这种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先行着手:

1.提高我国司法的性。在我国,这将是一项长期艰难的历程。因为,首先在我国存在无数的既得利益群体,他们以各种形式影响着我们的法治化进程,对其有利的就支持,否则就动员各种力量加以阻挠,实际上这是一个庞大的权势群体。其次,我国各地很多党员干部同时兼任行政和企业管理主要领导,当其行为与司法之间发生对立与冲突时,处理过程就变得很棘手——他们极有可能动用各种行政关系和力量来遮盖自己的恶行或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各种合理的解释,我国司法实践难的症结多半在于这种人治关系的凌驾。最后,在我国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全国普法教育的日常化工作,尤其是对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普通职工和普通社会股民和其他社会相对弱势群体的法治教育——对相对弱势群体的教育目的是尽快提高他们的法律自觉意识和维护自己的所赋予的基本权利的能动性——因为司法的特点是不告不理。必须十分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单纯地对西方先进法律制度加以盲目引进与模仿学习,而应包括其合理价值内核的兼收并蓄。日本的司法理论和实践总体而言是非常成功的,早在半个世纪前,著名的法学家川岛武宜就特别强调法治、守法精神以及法与道德的一致性,因为法律秩序的实现是建立在人们对普遍正义的信仰上的。他强调,在引入先进的法典的同时,必须学习与之有关的伦理价值与思想观念,通过改造国民性使现代法律意识渗透到日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2.努力改变、工会成员的遴选机制。第一,不是靠某些或单位领导的授意来事先指定候选名额,这样选出的代表不具有性和至高无上的行政监督权力(我国所赋予),无法保证有效监督或单位的行政行为,成为孕育行政的温床。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真正建立起来之后,由其派驻代表监督中国的行政执法过程,对其存在的许多行政不作为行为加以严厉的管束。由直接监督地方在地方国企或集体企业MBO过程中行为,并对全国直接负责,而且他们只能从财政部领取薪水,切断其与地方和企业管理层过从甚密可能带来的舞弊行为。第二,提高试点MBO国企或集体企业中工会的地位并赋予实权,可进行相关立法尝试以确保其成员的遴选由其自主进行。

3.严刑峻法。对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或机构或资产评估公司,加大其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报告的成本,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新规定来给予重罚,要么不罚,罚就罚得其永世不得翻身,罚得其他主体都不敢再犯。中国的虚假信息满天飞、违法犯罪行为横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相关责任人所受惩罚与其所得不当获利相比极不成比例,因而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4.补偿责任与责权利匹配性。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国企或集体企业MBO过程中对直接受损的员工和社会股东等弱势群体予以足额补偿或增配一定的股份,并由地方财政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并由、及企业工会加以监督执行,在对各监督主体赋予权力的同时也配置相应的失职责任。对下岗员工和为这些企业作出特殊贡献的农民必须由法律规定,要求财政给予较多的转移支付、更快地健全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或提供比较有利的支持农业发展或下岗员工再就业的。

改革的道路是漫长的,还可能会经历很多裂变和镇痛;但有些改革措施却是务必要及时跟进的,尽管很难;因为等待的成本有时可能会大得谁也无法承担。

                           

参考文献

[1]赵慧,杜新建. 管理层收购——中外比较分析[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

[2]王保树等. 投资者利益保护[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P.276

[3]郭锋. 证券法律评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P.388

[4]吴高臣. 目标公司小股东的法律保护[M].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  P.192

[5]邱泽奇. 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状况的变迁[M].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4 P.156-160

[6]川岛武宜. 现代化与法[M]. 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

华老师,您好!

Abstract 我已经写好,请多指教!

        梁德明

中国国有及集体企业MBO实践中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梁德明)

Abstract

Since the early 1990s, the management-buy-out practice has, to some extent, become unavoidable in M&A among several dozens of China’s state-owned and collective-owned businesses. Obviously it is profound during the country’s reform and development. Yet, it is also true that 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which cry for immediate attention. This article puts the main problems existed in our management-buy-out practice. Analysis follows and in the last section, the writer give some brief suggestions about how to overcome the above weaknesses lest burdensome polarization flood in China. 

Key words: management-buy-out, rationality, the matching between obligations, rights and benefits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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