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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条件与申报方法
2025-09-26 21:52:02 责编:小OO
文档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申请条件与申报方法

(2012-4-6整理)

安全阀纳入安全附件管理,不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范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方式分为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单位许可。

    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其余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流程图:

    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复查换证、许可证变更与延期、补证与注销。

第一步 申请

申请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在同一城市(设区的市)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的,可一并提出申请;申请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址不在同一城市的,应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提交的材料

1.工厂概况介绍;

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质量手册。

申请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性能。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请查询《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第二步 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 产品试制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申请制造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的生产单位在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

第四步 型式试验

 首次申请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附件B至附件I规定的典型压力管道元件许可或增项、升级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将进行以下工作:

  1.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合

      2.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以及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

      3.审查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4.申请单位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核查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是否正确。

    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型式试验机构不得取样。

第五步 鉴定评审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

    约请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向获得相应委托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份);

    2.质量保证手册;

    3.试制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

    鉴定评审的接受: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的具体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第六步 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第七步 复查换证

 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不需要进行复查换证。但要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定期进行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申请材料增加以下材料:

    1.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

    2.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以上材料供组织申报时参考。

                                         2012-4-6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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