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日期 | 颁布单位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 1月10日 | |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加大差别化信贷执行力度,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通知还首次提出,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
| 1月12日 | 央行 | | 自1月18日起,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
| 1月21日 | 国土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批准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 城市申报住宅用地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小普通住房用地占比不得低于70%,并应按照产业严控高污染、高能耗及过剩项目用地;还要求提高用地报批效率,缩短报批周期,同时,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完成征地率和供地率分别应达60%及40%;通知还明确了各级部门权责。 |
| 2月11日 | 银监会 |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通知》还取消了2009年给予房地产信托的“特惠”,“四证”齐全再次成为房企获得信托贷款的“铁门槛”。 |
| 2月12日 | 央行 | | 自2月25日起,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
| 2月12日 | 银监会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
| 3月10日 | 国土部 |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三、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等19条土地 |
| 3月18日 | 国资委 | | 按照国资委要求,除已确定的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外,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正在加快调整重组,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 |
| 3月31日 |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 | 《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的通知》 |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1%的契税优惠。 |
| 4月11日 | 银监会 |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风险意识,不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幅度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加大差别化信贷执行力度。 |
| 4月13日 | 住建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1、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2、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明确商品住房要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3、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4、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
| 4月17日 | | 《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研究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措施:一是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地方可根据实际,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临时性措施,严格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有关税收。二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快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三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级地方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改造各类棚户区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加强市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置土地,暂停批准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清理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对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性质恶劣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市场经营资格,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规范发展租赁市场。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置土地,暂停批准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清理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对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性质恶劣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市场经营资格,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
| 4月15日 | 国土部 | 2010年各省(区、市)住房供地计划公告 | 在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中,保障性住房用地为24000多公顷,与去年相比增加一倍多。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占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的71%,与去年实际供地相比增加79%;廉租房用地占保障性住房总量的29%,与去年实际供地相比增加472%(4.7倍)。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 |
| 4月27日 | 住建部 |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严格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2、规范准入审核。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3、强化使用监督。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4、加强交易管理。5、完善监督机制。 |
| 5月2日 | 央行 | | 自5月10日起,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 |
| 5月5日 | 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 |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程序,确保廉租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2、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3、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廉租住房租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供暖费补贴、水电气开户费减免。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
| 5月20日 | 住建部 | 与各地方签订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 | 2010年全国共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58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1220万户。年底将对该工作进行考核和问责。 |
| 5月20日 | 国税总局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 5月26日 | 国税总局 | 《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明确土地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意味着土地将从严执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
| 6月3日 | 国税总局 | 《关于加强土地征管工作的通知》 | 强调发挥土地的调节作用,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
| 6月4日 | 住建部、央行、银监会 |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 严格第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的严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以拟购房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上述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
| 6月13日 | 住建部等七部委 |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 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3、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4、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
| 9月27日 | 国土部、住建部 |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要严格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将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
| 9月28日 | 财政部、国税总局 | 《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的通知》 | 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各项税收进行了优惠。1、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7、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8、上述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9、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10、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
| 9月29日 | 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通知》 |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
| 9月29日 | 住建部、国土部、监察部 | 《对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提出四项要求》 | 1、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2、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全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3、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新购置土地。4、加快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
| 9月29日 | 央行、银监会 | 《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有关问题的通知》 | 1 1、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2、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3、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4、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5、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6、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7、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
| 9月30日 | 住建部、国土部、监察部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 | 一、加大各项措施的落实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二、完善房地产税收,加强税收征管;三、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全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正面引导。 |
| 10月19日 | 央行 | | 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
| 10月20日 | 住建部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 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9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
| 11月2日 |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银监会 |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 11月10日 | 央行 | | 2010年11月16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
| 11月15日 | 住建部、外管局 |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 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
| 11月16日 | 财政部、、住建部 |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 11月19日 | 央行 | | 从2010年11月29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
| 12月8日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 要求各信托公司立即进行业务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要求各银监局进一步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展,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 |
| 12月10日 | 央行 | | 从2010年12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
| 12月12日 | 经济工作会议 | 讲话 | 要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缓解群众在居住方面遇到的困难,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 |
| 12月19日 | 国土部 | 《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 1、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市县,年底前不得出让大户高档商品住宅用地。2、对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下载并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3、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招拍挂出让公告的审查,对发现存在超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出让主体不合法等违反规定的出让公告,及时责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4、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在审查前,要在线查询部、省(区、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发现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不得通过竞买资格审查。 |
| 12月25日 | 央行 | | 自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
| 12月25日 | 住建部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 一、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1%调整为2.2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二、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0%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4.30%。三、从2010年12月26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