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一般规定
20.1.1 通信网络系统包括电话交换机系统、调度交换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无线通信系统、VSAT卫星通信系统、多媒体现代教育系统、通信配线与管道。
20.1.2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为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拥有者(管理者)及使用者提供便利、快捷、有效的信息服务。
20.1.3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对来自建筑物或建筑群内外的信息予以接收、存储、处理、交换、传输,并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
20.1.4 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有线或无线接入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通信行业现行标准《接入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097的有关规定。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20.2.1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设备应根据使用需求,设置在行政机关、金融、商场、宾馆、文化、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内。
20.2.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设备应能提供普通电话业务、ISDN通信和IP通信等业务。
20.2.3 用户终端应能通过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设备与各公用通信网互通,实现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通信业务的需求。
20.2.4 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户交换机系统应配置交换机、话务台、用户终端、终端适配器等配套设备以及应用软件;
2 用户交换机应根据工程的需求,以模拟或数字中继方式,通过随路信令或公共信道信令方式与公用电话网相连;或以IP中继方式与公用电话网相连;
3 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应具有下列基本接口:
1)用户侧接口
——用于连接模拟终端的二线模拟Z接口;
——用于连接数字终端的接口(专用数字终端、V24等);
——用于连接IP终端的接口(H.323语音终端、SIP等)。
2)中继侧接口
——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数字A接口或B接口(速率为2048kbit/s或8448kbit/s);
——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二线模拟C2接口;
——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四线模拟C1接口;
——用于接入公网PSTN端局的网络H.323或SIP接口。
20.2.5 ISDN用户交换机(ISPBX)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SDN用户交换机应是公用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中的第二类网络终端(NT2型)设备;
2 ISDN用户交换机应具有基本的使用功能;
3 ISDN用户交换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配置下列基本接口:
1)用户侧接口
——用于连接数字话机及ISDN标准终端的S接口(2B+D接口);
——用于连接ISDN标准终端的S接口(30B+D接口);
——用于连接网络终端1(NT1)的U接口(2B+D和30B+D接口);
——用于连接模拟终端的Z接口;
——用于连接IP终端的接口(H.323语音终端、SIP等)。
2)中继侧接口
——用于接入公用N-ISDN端局的T(2B+D)接口;
——用于接入公用N-ISDN端局的T(30B+D)接口;
——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数字程控电话交换端局)的E1数字A接口(速率为2048bit/s);
——用于接入公网PSTN端局的网络H.323或SIP接口。
20.2.6 用户交换机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交换机容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用户交换机除应满足近期容量的需求外,还应考虑中远期发展扩容以及新业务功能的应用;
2)用户交换机的实装内线分机的容量不宜超过交换机容量的80%;
3)用户交换机应根据话务基础数据核算交换机内处理机的呼叫处理能力(BHCA)。
2 用户交换机中继类型及数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宜采用单向(为出、入分设)、双向(为出、入合设)及单向和双向混合三种中继方式接入公用网;
2)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可按下列原则配置:
——用户交换机容量为50门时,宜采用1至5条双向出入中继线方式;
——用户交换机容量为50门至500门,中继线大于5条时,宜采用单向出入或部分单向出入、部分双向出入中继线方式;
——用户交换机容量大于500门时,可按实际话务量计算出、入中继线,宜采用单向出入中继线方式。
3)中继线数量的配置,应根据实际话务量大小等因素确定,一般可按用户交换机容量的10%~20%考虑。
3 系统对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者中继入网的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中继入网的方式,应根据用户交换机的呼入、呼出话务量和本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所具的入网条件,以及建筑物(群)拥有者(管理者)所提的要求来确定;
2)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进入公用电话网可采用以下几种中继方式:
——全自动直拨中继方式(即DOD1+DID中继方式和DOD2+DID中继方式);
——半自动单向中继方式(即DOD1+BID中继方式和DOD2+BID中继方式);
——半自动双向中继方式(即DOD2+BID中继方式);
——混合中继方式(即DOD2+BID+DID中继方式和DOD1+BID+DID中继方式);
——ISPBX中的ISDN终端,对外交换采用全自动的直拨方式(DDI)。
20.2.7 程控用户交换机机房的选址、设计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群内用户中心通信管线进出方便的位置,并可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及以上各层,但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最高层。
2 当建筑物有地下多层,并能在机房内满足通风和相关温湿度、防静电活动地板高0.3m、梁下净高不低于2.5m和接地配置条件时,机房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3 当建筑物为建筑投资方自用建筑时,机房宜与建筑物内计算机主机房统筹考虑设置。
4 机房位置的选择及机房对环境和对土建等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5 程控用户交换机机房的布置应根据交换机的机架、机箱数以及设备配置情况、现场条件和管理要求决定。机房的总使用面积应按交换机、总配线架或配线机柜、话务台和维护终端台、蓄电池和交直流配电机柜等配套设备布置确定,并应满足终期及扩展容量的要求和预留相应的附属用房。在交换机及配套设备尚未选型时,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表20.2.7确定:
表20.2.7 程控用户交换机机房的使用面积
| 交换机容量数(门) | 交换机机房使用面积(㎡) |
| 500门及以下 | ≥30 |
| 501~1000 | ≥50 |
| 1001~2000 | ≥60 |
| 2001~3000 | ≥80 |
| 3001~4000 | ≥90 |
电信业务经营者机房的使用面积。
6 程控用户交换机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以近期为主、中远期扩充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7 话务台的布置应能使话务员通过观察窗正视或侧视交换机机柜的正面。
8 总配线架或配线机柜室应靠近交换机室,以方便交换机上中继线和用户线的进出。
9 交换机容量在1000门及以下时,总配线架或配线机柜可与交换机毗邻安装。
10 机房的毗邻处可设置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光、电传输设备以及宽带接入等设备的电信机房。
11 交换机机柜及配套设备布置还应符合本规范第23.2节的规定。
20.2.8 程控用户交换机房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及3.4节的有关规定。
2 机房内通信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间断和无瞬变要求供电时,应采用UPS电源供电。
3 通信设备的直流供电系统由整流配电设备和蓄电池组组成,可采用分散或集中供电方式供电。当直流供电设备安装在机房内时,应采用开关型整流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4 通信设备的直流供电电源应采用在线充电方式,并以全浮充制运行。
5 通信设备使用直流基础电源电压为-48V,其电压变动范围和杂音电压应符合表20.2.8-1的规定。
表20.2.8-1 基础电源电压变动范围和杂音电压要求
| 标准电压(V) | 电信设备受电端子上电压变动范围(V) | 电源杂音电压 | |||||||
| 衡重杂音电压(mV) | 峰-峰值杂音电压 | 宽频杂音电压(有效值) | 离散频率杂音(有效值) | ||||||
| 频段 (kHz) | 指标 (mV) | 频段 (kHz) | 指标 (mV) | 频段 (kHz) | 指标 (mV) | 频段 (kHz) | 指标 (mV) | ||
| -48 | -40~-57 | 300~3400 | ≤2 | 0~300 | ≤400 | 3.4~150 | ≤100 | 3.4~150 | ≤5 |
| 150~200 | ≤3 | ||||||||
| 150~30000 | ≤30 | 200~500 | ≤2 | ||||||
| 500~30000 | ≤1 | ||||||||
7 当机房的交流电源不可靠或交换机对电源有特殊要求时,应增加蓄电池放电小时数。
8 交换机的蓄电池的总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Q≥KIT/η[1+a(t-25)] (20.2.8)
式中 Q——蓄电池容量(Ah);
K——安全系数,取1.25;
I——负荷电流(A);
T——放电小时数(h);
η——放电容量系数,见表20.2.8-2;
t ——实际电池所在地最低环境温度数值。所在地有采暖设备时,按15℃考虑,无采暖设备时,按5℃考虑;
a——电池温度系数(1/℃),当放电小时率≥10时,取a=0.006;当10>放电小时率≥1时,取a=0.008;当放电小时率<1时,取a=0.01。
表20.2.8-2 蓄电池放电容量系数(η)表
| 电池放电小时数 (h) | 0.5 | 1 | 2 | 3 | 4 | 6 | 8 | 10 | ≥20 | |||
| 放电终止电压(V) | 1.70 | 1.75 | 1.75 | 1.80 | 1.80 | 1.80 | 1.80 | 1.80 | 1.80 | 1.80 | ≥1.85 | |
| 放电容量系数 | 放酸电池 | 0.35 | 0.30 | 0.50 | 0.40 | 0.61 | 0.75 | 0.79 | 0.88 | 0.94 | 1.00 | 1.00 |
| 阀控电池 | 0.45 | 0.40 | 0.55 | 0.45 | 0.61 | 0.75 | 0.79 | 0.88 | 0.94 | 1.00 | 1.00 | |
20.2.9 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换机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规定。
2 数字程控交换机系统接地电阻值应根据该系统产品接地电阻值要求确定。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20.3.1 当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用户为满足企事业管理和特殊通信业务范畴需求时,宜设置具有调度功能的数字程控交换机或设置专用的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设备。
20.3.2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容量小于60门时,宜利用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中具有的调度软件功能模块。
20.3.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组成及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应由调度交换机、调度台、调度分机或终端等配套设备及其应用软件构成。
2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除应具有处理调度业务的性能外,还应同时保留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的基本功能。
3 当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容量大于128门时,应采用热备份结构和应具备组网与远端维护功能。
4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调度呼叫用户或用户呼叫调度无链路阻塞;
2)对公用网、专用及分机用户电话进行调度和控制复原;
3)对每个用户进行等级设置;
4)可以设置多个中继局向接至公用网或专用网;
5)实时同步录音;
6)与无线通信设备联网;
7)与计算机联网;
8)统一的实时时钟管理。
5 调度话务台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控制支配权,调度台话机具有最高优先权;
2)调度通话优先。任意数量用户摘机、通话或拨号状态,调度均可直呼用户、中继;用户、中继可直呼或热线呼叫调度台;
3)能实现监听、强插、强拆正在进行内部通话的调度专线电话分机;
4)将普通电话分机改为调度专线电话分机;
5)“功能键”和“用户键”两大类操作键,供调度员使用;
6)单呼、组呼、电话会议功能;
7)能对调度操作员的姓名、工号、操作权限口令、操作时间进行核对与记录。
20.3.4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应具下列基本接口:
1 用户侧接口
1)用于连接模拟终端的二线模拟Z接口;
2)用于连接数字话机及调度台的2B+D接口。
2 中继侧接口
1)用于接入公用N—ISDN端局的2B+D的接口;
2)用于接入公用N—ISDN端局的30B+D的接口;
3)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E1数字A接口(速率为2048kbit/s);
4)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二线模拟C接口。
20.3.5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进入公用网或专网的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数字中继方式入网时,调度交换机配置的数字中继宜采用30B+D PRA或E1(2048kbit/s)PCM接口接至本地电话网的汇接局或端局交换机上,其信令采用7号信令或中国1号信令;
2 采用用户中继方式入网时,其信令采用中国1号信令。
20.3.6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的设备用房、供电及接地要求,应符合第20.2.8、20.2.9条的规定。
20.4 会议电视系统
20.4.1 会议电视系统应根据会场的实际需求设计,包括下列系统:
1 群组型会议电视系统;
2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
3 桌面型可视电话系统。
20.4.2 群组型会议电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320标准的视频会议系统应符合电路交换要求;
2 H.323标准的视频会议系统应符合分组交换要求;
3 SIP协议的视频会议系统应符合因特网上交换要求;
4 群组型会议电视系统的传输带宽不宜小于2M bit/s。
20.4.3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320标准协议的视频会议系统应符合电路交换要求;
2 H.323标准协议的视频会议系统应符合分组交换要求;
3 SIP协议的视频会议系统应符合因特网上交换要求;
4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的传输带宽不宜小于384K bit/s。
20.4.4 桌面型可视电话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324标准协议的可视电话系统应符合电路交换要求,可在小于Kbps以下的网络中传输;
2 H.323标准协议的可视电话系统应符合分组交换要求,其传输带宽不宜小于128K bit/s ;
3 SIP标准协议的可视电话系统应符合因特网上交换要求,其传输带宽不宜小于128K bit/s。
20.4.5 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会议电视的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内任意会场点均可具备会场的功能;
2 全部会场画面应显示于主会场的屏幕画面上;
3 各会场的主摄像机和全场景深摄像机宜采用广播级彩色摄像机,具有变焦、自动光圈、云台遥控功能,辅助摄像机可采用专业级固定彩色摄像机;
4 主会场应能远程遥控操作各分会场的全部受控摄像机的动作,调整画面的内容和清晰度;
5 全部会场画面应由主会场进行控制;
6 控制方式可控制会场发言模式与分会场发言模式的转换;
7 应能在会议监示器画面上观察对方送来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
8 应能在会议监示器画面上叠加上会场名称、会议状态、控制动作名称的文字说明;
9 同一个MCU设备应能同时召开不同传输速率的电视会议;
10 MCU设备应能受控于微机Windows视转窗软件;
11 在多个MCU的会议电视网中,应只有一个主控MCU,其它均为从控MCU;
12 会议电视网内应能实现时钟同步;
13 会议电视应统一管理和计费。
20.4.6 采用桌面型会议电视时,会议电视的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在显示器窗口上收看到对方会议的活动图像,能对窗口尺寸和位置进行调整;
2 应能设置审视送出图像的自监窗口;
3 应能设置专门用于观察对方送来的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显示窗口;
4 应能进行网上交谈。
20.4.7 会议电视系统的组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设计应安全可靠,宜采用电缆、光缆、数字微波、卫星等不同传输通道,并宜设置备用信道以保证通信畅通可靠;
2 组网应采用信道加密的方式。在不同用户采用不同速率的传输信道的状况下,应采用相应的信道加密方式;
3 采用MCU组成的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组网,应考虑主备用信道与会议电视终端设备的倒换便利;
4 宜采用MCU专线方式组网的多点会议电视网络;
5 采用MCU组网时,应能支持二~三级级联的组网方式;
6 应根据会议电视图像质量的要求,会议电视终端可采用不同传输速率的数字接口进行组网。
20.4.8 采用IP宽带互连网提供10M/100M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以太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20.4.9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电视室的设计应按实际使用功能需求确定。
2 会议电视室为出租型会议电视室时宜分别设置大型和小型两间会议室;会议电视室为自用型会议电视室时宜设置一间中型或小型会议室。
3 会议电视室宜按矩形房间设计,使用面积应按参加会议的总人数确定,每个人占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4 大型会议电视室布置时,应以会议电视室为中心,在相邻房间可设置与系统设备相关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各用房面积不宜小于15m2。
5 大型会议电视室与控制室之间的墙上宜设置观察窗,观察窗不宜小于宽1.2m高0.8m,窗口下沿离室内地面0.9m。
6 当会议电视设备采用可移动组合式彩色视频显示器机柜时,可不设置专用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
7 中、大型会议电视室桌椅布置宜围绕投影机幕布作马蹄型布置,小型会议电视室桌椅布置宜围绕彩色视频显示器作U型布置;前后排与会人员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2 m。
8 会场前排与会人员观看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的最小视距,宜按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2~3倍计算;最远视距宜按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8~9倍计算。
9 会议电视室位置宜选择在防噪声、防振动、防电磁干扰的场所。
20.4.10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内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会场正前方或左右两侧,能使参会人员都被纳入摄录视角范围内。
2 会场全景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房间后面墙角上,以便获得全场景深或局部放大的特写镜头。
3 会场的文本摄像机、白板摄像机、音视频设备均应安放在会议室内合适的位置。
4 室内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位置的设置,应使全场参会人员处在良好的视距和视角范围内。
5 中、大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高亮度大屏幕彩色投影机,投影屏幕上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不宜小于254cm。
6 小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彩色视频显示器,显示屏幕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不宜小于74cm。
7 话筒和扬声器的布置应尽量使话筒置于各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处,并加设回音抑制器。
20.4.11 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及3.4节的有关规定。
2 系统中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间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供电时,应采用UPS电源供电。
3 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
4 会议电视室内照明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有关规定。
5 系统防雷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要求。
6 会议电视室、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的室内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及建筑围护结构和建筑声学的有关要求。
20.5 无线通信系统
20.5.1 无线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建筑群中无线通信系统应采用现有的固定无线接入技术,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进行设计。
2 接入系统的设备宜按控制器、基站和用户终接设备等配置,其系统的控制器宜与基站设备安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 无线接入系统应能支持电话、传真、低速数据或高速数据、图像等综合业务的通信。
4 无线接入系统中的控制器设备应按用户需求,接入电话交换网、ISDN交换网、ATM网和以太网等网络。
5 无线接入系统中业务节点的接口可采用PSTN的V5或VB5接口、N-ISDN BRA或PRA的V、V5或VB5接口、B-ISDN SDH或ATM的VB5接口,以及100BASE-TX(或T2、或T4)和1000BASE-T等接口方式。
6 用户设备应根据需求,采用单用户终接设备或多用户终接设备。
7 无线接入系统的工作频段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通信行业颁发的《接入网工程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0.5.2 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建筑群中的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应满足室内移动通信用户,利用蜂窝室内分布系统实现各种通信业务。
2 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所覆盖的专用频段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3 系统宜按基站、合路器、功分器、耦合器、衰减器、室内收发天线、射频电缆或光纤配置。
4 系统的信号源的引入方式宜采用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或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方式(空间无线直放站方式)。
5 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宜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宾馆、办公楼、体育场馆等人流量大、话务量高的场所;无线空间耦合方式宜用于基站不易设置、建筑面积小于10000m2且话务量低的普通公共建筑场所。
6 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的引入信源设备宜安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当建筑物有地下多层时)的弱电(电信)进线间内或安放在通信专用机房内。其基站设备使用净高不宜小于2.8m,使用面积每套不宜小于6m2。
7 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方式的引入信源设备中室外天线应安放在建筑物顶部无遮挡的场所,直放站设备宜安放在室内弱电(电信)间或安放在通信专用机房内。
8 系统的布线方式应根据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规模进行配置,宜选用射频分布式或光纤+射频混合分布式组网系统。系统应以合路的方式,将多家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的频段信号纳入其室内布线中。
9 室内覆盖系统的信号源输出功率不宜高于+43dBm;基站接收端收到系统的上行噪声电平应小于﹣120dBm。
10 系统的信号场强应均匀分布到室内各个楼层及电梯轿厢中,无线覆盖的接通率应满足在覆盖区域内95%的位置,并满足在99%的时间内移动用户能接入网络。
11 系统的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的边缘场强应大于等于﹣75dBm,在高层部位靠近窗边时室内信号应高于室外无线信号8~10dB;在底层室外10m处部位,其室内信号辐射到室外的信号强度应低于-85dBm。
12 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网的话音信道呼损率宜小于等于2%,控制信道呼损率宜小于等于0.1%。
13 建筑物内预测话务量的计算与基站载频数的配置应参照有关移动通信标准。
14 系统的布线器件应采用分布式无源宽带器件,以符合在800~2500MHz频段中多家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频道信号的接入;为减少噪声引入,系统不宜采用有源干线放大器。
15 系统中除电梯井道内天线外,其他所有GSM网天线口输出电平应小于等于10dBm;CDMA网天线口输出电平应小于等于7dBm,并应符合室内天线发射功率小于15dBm/每载波的国家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16 系统中功分器、耦合器宜安装在系统的金属分接箱内或线槽内。
17 系统中垂直主干布线部分宜采用直径7/8英寸、50欧姆阻燃馈线电缆,水平布线部分宜采用直径1/2英寸、50欧姆阻燃馈线电缆。
18 放置吸顶天线时,天线应水平固定在顶部楼板或吊平顶板下;放置壁挂式天线时,天线应垂直固定在墙、柱的侧壁上,安装高度距地宜高于2.6m。
19 室内吊平顶板采用石膏板或木质板时,应将天线固定在吊平顶板内,并可在天线附近吊平顶板上留有天线检修口。
20 电梯井道内宜采用八木天线,天线前端应垂直朝下并贴井壁安装。
21 射频电缆、光缆垂直敷设或水平敷设时,应符合有关移动通信的设计要求。
22 当同一建筑群内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宏蜂窝基站进行覆盖时,相邻小区间应做好信号无缝越区切换。
23 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基站设备机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用的设备当有不间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电源宜采用UPS供电方式;
2)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规定。
20.5.3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宜用于专用业务调度网。
2 系统应能在网内提供集群或非集群的话音、电路数据、短数据信息、分组数据业务的直接模式(移动台对移动台)等通信业务。
3 系统设计时应充分利用有限的频率资源,宜多家使用单位共建和共享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网。
4 建筑群范围内宜采用单区网结构,由一个或多个基站以及控制中心设备所组成。
5 系统基站覆盖在平坦地区时,一个基站的覆盖半径宜为20~40km;每个基站频道数宜在5~20个之间,每个频道容纳移动用户数不宜少于70个。
6 系统基站天线安装高度应由无线覆盖区设计决定,并应避开周围50m以内的高层建筑。
7 系统控制中心应与建筑物楼内的PABX和公用PSTN建立路由,并经用户线或中继线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接入电话交换网络。控制中心与基站之间应设置专线路由。
8 系统控制中心与数据终端或计算机相连时应采用标准通信接口。
9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宜与基站及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机房共址设置。
10 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基站设备机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用的设备当有不间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宜采用UPS供电;
2)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章的有关规定。
11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应符合国家通信行业颁发的《基于GSM技术的数字集群系统总体技术要求》YDC030和《基于CDMA技术的数字集群系统总体技术要求》YDC031中的有关规定。
20.5.4 点对多点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对多点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宜采用26GHz本地多点分配系统(LMDS),用于局部地区或一定范围内的专用网。
2 26GHz本地多点分配系统不应受通信方向,并向用户提供宽带和窄带的通信业务。
3 26GHz本地多点分配系统宜由系统中心站、网络管理系统和用户所处的终端站组成,距离较远时,中心站和用户终端站之间可通过接力站进行中继。
4 26GHz本地多点分配系统工作方式采用频分双工(FDD)方式。
5 系统工作频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中心站发射频段:24507~25515MHz;
2)终端站发射频段:25757~26765MHz;
3)同一波道收发频率间隔应为1250MHz。
6 26GHz本地多点分配系统宜采用四种及以上基本波道进行配置,其波道带宽为:3.5MHz、7MHz、14MHz和28MHz,并可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将基本信道合并使用。
7 系统的业务节点接口应具有ATM接口;100BASE-TX和100BASE-FX接口;电路型E1接口;V5.1和V5.2接口等。
8 系统的用户网络接口应具有ATM接口;100BASE-T和100BASE-TX接口;电路型E1接口;ISDN接口和Z接口等其它数据接口。
9 系统中心站宜将所覆盖的服务区域划分为多个扇区,覆盖不同角度的扇区可选用不同角度的扇区的射频天线;每个扇区射频天线应能覆盖本扇区范围内一个或多个终端站,多个不同角度组合的扇区天线应满足覆盖360°的服务区域。
10 系统中心站的覆盖区范围宜为3~5km。
11 系统终端站房的室外天线宜采用直径不大于0.6m的小波束角定向天线,其空中与中心站构成的无线链路应满足建筑物内用户终端设备的双向通信。
12 点对多点数字微波站设计和系统供电、防雷及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中心站站址宜设置在数据中心或用户交换机的附近,维护中心宜与中心站共点设置。
2)系统中心站房使用面积不宜大于60m2,接力站和终端站房使用面积不宜大于40m2;站房内的通信设备、配套的交直流配电机柜和蓄电池组,以及UPS电源机柜等配套设备的操作维护距离应满足站房内的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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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的中心站、接力站和终端站房的室外天线和室外微波通信设备宜采用挂靠安装方式,固定在建筑物高处的顶部四周,亦可固定安装在式的钢塔上。
4)数字微波天线安装位置应避开天线近场区四周的建筑物、广告牌、各种高塔和地形地物对电波反射引起的干扰和应避免开机后电磁辐射对人体的有害影响。
5)数字微波天线安装位置应满足天馈线长度最大、馈线转弯和扭转最小的要求。天馈线的安装必须符合电气实施的要求,在严重冰冻的地区,应对天馈线采取防护措施。
6)站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
7)系统防雷与等电位联结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规定。
8)点对多点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符合国家通信行业颁发的《26GHz本地多点分配系统(LMDS)标准》YD/T1186的有关规定。
20.5.5 VSAT卫星通信系统采用的信号与接口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VSAT卫星通信系统宜用于专用业务网。
2 VSAT通信网络宜按通信卫星转发器、地面主站和地面端站所设置。
3 VSAT通信系统工作频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作频率在C频段时:上行频率为5.850~6.425GHz;下行频率为3.625~4.200GHz;
2)工作频率在Ku频段时:上行频率为14.000~14.500GHz;下行频率为12.250~12.750GHz。
4 VSAT通信网络的结构和业务性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VSAT通信网络的拓扑结构宜分为星形网、网壮网和混合网三种类型;
2)VSAT通信网络宜按业务性质分为数据网、话音网和综合业务网。
5 VSAT网络应根据用户的业务类型、业务量、通信质量、响应时间等要求进行设计,应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和符合网络的扩展性,并满足现有业务量和新业务的增加需求。
6 VSAT网络接口应具有支持多种网络接口和通信协议的能力,并能根据用户具体要求进行协议转换,操作和维护。
7 VSAT系统地面端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端站站址选择时,应避开天线近场区四周的建筑物、广告牌、各种高塔和地形地物对电波反射引起的干扰,并应对附近现有雷达或潜在的雷达干扰进行评估,其干扰电平应满足有关要求。
2)端站站址应避免与附近其他电气设备之间的干扰。
3)端站站址中系统天线到前端机房室内接收机端口处的同轴线缆距离应满足系统设备厂家规定范围的要求,其线缆长度不宜大于20m。
4)系统采用Ku频段时,其端站站址处的接收天线不宜大于1.2m口径。
5)端站站址应提供坚固的天线安装基础,以防地震、飓风等灾害的侵袭。
8 VSAT系统地面端站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地面端站机房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设备电源应采用UPS供电;
2)系统地面端站机房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中的有关规定。
9 VSAT卫星通信系统地面端站和地面主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通信行业颁发的《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28的有关规定。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20.6.1 多媒体语言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语言教学系统宜按下列设备配置:
1)语言教室中模拟语言教学系统应由教师授课设备和学生学习设备组成;
2)教师授课设备宜按教师电脑、教师语音编辑教学软件、多媒体集中控制器、音频主控制箱、音频分配器、VGA视频分配器、教师对讲式耳机、DVD影碟机、录像机、实物投影仪、带云台变焦CCD彩色摄像机、监视器、主控制台与集中供电等设备配置;
3)学生学习设备宜按跟读机、学生视频选择器、学生对讲式耳机、学生终端桌配置。
2 语言教学系统教师授课设备和学生学习设备应符合有关功能要求。
3 语言教学系统宜采用星型或环型组网方式。
4 语言教学系统用房平面和设备布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语言教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标准的二座席学生终端桌规格位置和教师主控制台座席规格位置进行建筑平面设置;每套二座席学生终端桌平均占用面积不宜小于3m2 ,教师主控制台占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2)语言教室用房的设计应符合有关建筑装饰要求。
3)语言教室应在教师主控制台及双人学生桌下活动地板内敷设金属电缆走线槽。
4)当需设置话筒和扬声器箱时,应避免话筒播音时的啸叫。扬声器箱箱体安装离地高度不宜低于2.4m。
5)当语言教室设置带云台变焦摄像机进行教学观测和评估时,摄像机宜安装在学生背部的后墙上,高度不宜小于2.4m。
6)语音教室宜设置由教师控制台控制的电动窗帘。
7)教师主控制台边离教师后背墙净距离不宜小于2.0m,前排学生终端桌边离主控制台净距离不宜小于1.2m。
8)学生终端桌宜按面向教师主控台水平三纵或四纵列排列,纵列之间的走道净距不宜小于0.8m;横列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4m。
5 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语言教学系统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
2)语言教学系统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设备。
3)系统防雷与局部等电位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规定。
20.6.2 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语言教室中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宜按教师授课电脑、服务器、教师语言教学专用主录放机、实时数字音频编码器、音频节目源设备、网络交换机、主控制台、学生学习的LCD机或台式电脑以及系统操作软件配置;
2 数字化语言学习系统教师授课设备和学生机设备应符合有关功能要求。
3 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标准的TCP/IP协议的100M/1000Mbit/s以太网;
2)数字化语言教室中的网络应与校园网互通。
4 教学系统用房平面和设备布置设计应符合第参见20.6.1条4款的相关规定。
5 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第20.6.1条5款的相关规定。
20.6.3 多媒体交互式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教室中交互式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宜由教师授课电脑、网络音视频编码及网络音频点播服务器、教师语言教学专用主录放机、实时数字音频编码器、音视频节目源设备、网络交换机、主控制台、学生学习的电脑终端以及系统操作软件组成。
2 交互式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教师授课设备和学生机设备应符合有关功能要求。
3 交互式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标准的TCP/IP协议的100M/1000Mbit/s以太网组网的方式;
2)交互式语言教室中网络设备应与校园网互通及留有与Internet连接端口。
4 教学系统用房平面设计和设备的布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教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标准的二座席学生终端桌规格位置和教师主控制台座席规格位置进行建筑平面设置;
2)每套二座席学生终端桌平均占用面积不宜小于4.5m2 ,教师主控制台占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5 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第20.6.1条5款的相关规定。
20.6.4 多媒体双向CATV教学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网络系统中控制中心机房主控设备和学校教室分控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中心机房CATV教学系统宜按主控计算机、主控制器、音视频节目源设备、AV矩阵切换控制器、调制器、混合器、话筒、电视监视器幕墙、卫星接收机、多媒体播出电脑、操作控制软件等配置。
2)教室分控设备主要宜按教室智能控制器、多功能组合遥控器、彩色电视机、话筒等配置。
2 控制中心机房CATV教学系统和教室分控设备应符合有关功能要求。
3 多媒体双向CATV教学网络系统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采用总线分配型组网方式。
2)系统组网主干线缆宜采用铝管型屏蔽或编织型四重屏蔽同轴电缆,传输距离遥远时宜采用光缆。
3)系统组网的分支线缆应采用编织型四重屏蔽同轴电缆。
4)系统组网中用户放大器应采用双向用户放大器。
4 教学系统用房平面设计和设备的布置设计应符合第20.6.1条4款的相关规定。
5 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第20.6.1条5款的相关规定。
20.6.5 多媒体集中控制与教室分控教学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网络系统中的校园电教集中控制中心机房主控设备和多媒体教室分控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校园电教集中控制中心机房主控设备宜按控制计算机、服务器、共享音视频节目源设备、音视频切换器、主控制台、UPS、教学监控显示器、监控视频矩阵、监控音视频信号录像机、嵌入式数码硬盘录像机、监控键盘、操作控制软件以及网络集中控制软件等配置;
2)多媒体教室分控设备宜按分控计算机、音视频节目源设备、音视频切换器、合并式控制器、高亮度大屏幕投影机、实物投影仪、笔记本微机、显示器、多路调音台、功率放大器、回声抑制器、音箱、无线话筒接收机、话筒(包括无线话筒)、录音机、一体化半球形彩色摄像机、教师电子讲台及分控操作软件等所设置;
2 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宜采用标准的星型组网方式;
2)系统采用计算机网络线缆和专用的音频线、视频线、控制线、电源线缆应安全可靠,不同物理链路的路由应保证畅通。
3 教学系统用房平面设计和设备的布置设计应符合第20.6.1条4款的相关规定。
4 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第20.6.1条5款的相关规定。
20.6.6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宜按实时和非实时的远程教学业务系统设备、承载网络设备以及操作控制软件等配置。
2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IP网络上构建系统的教学平台;
2)宜建立一个虚拟的教学环境,向远程各教学点的学生提供授课、答疑、讨论、作业、虚拟实验、考试的教学内容;
3)应根据学习业务需要,配置不同模式的网络和设备。
3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最大限度地完成全部教学活动;
2)最大限度地对教学过程作全方位的控制管理与监督;
3)提供系统运营的手段、计费、认证与安全。
4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中应用的业务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时视频会议教学业务模式的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播教室教师授课设备宜按电子白板、实物投影仪、大屏幕投影机、多点控制单元MCU、编解码器、遥控器、笔记本微机、摄像机、摄像机切换器、网络接口及操作控制软件等配置;
——远程教学点设备宜按视音频会议教学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摄像机、网络接口及操作控制软件等配置;
——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实时远程教学授课和实时双向课堂交流要求;
——主播教室的电子白板应与Internet网相连;
——授课教师应能将电子白板上授课内容以JPEG格式上传至web服务器指定目录上;
——远程教学点宜设置在多媒体教室内。
2)按需点播流媒体教学业务模式的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宜按流媒体服务器、流媒作工具流媒体管理工具网络交换设备编解码器、远程终端设备、网络接口、操作管理软件等配置;
——系统的设置应能将教师授课的视音频录像、电子白板、教案、课件、图片多媒体教学课源实时同步制作、存储、播放;
——系统应能将已有教学录像带、VCD、DVD片源资料制作成流媒体教学课件;
——系统应能对网上远程教学终端设备提供实时直播与点播的视音频课件;
——系统应提供www的网络教学平台;
——系统的VOD服务器应能支持多种压缩编码格式的视音频课件。
3)基于web的网上学业务模式的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宜按web服务器、远程学习电脑、网络接口、操作软件等配置;
——web的网上教学系统应以web教学课件为学习者主要的资源;
——web教学课件应以文本、图片、动画、音频媒体编码的电子教学课件;
——系统远程网络教学平台应提供课程大纲、学习参考进度、难点分析、各类模拟试题、在线测试、全文资源检索、书签、以及自动答题、作业系统的辅助教学;
——web的网上教学应能满足学习者非实时自由选择时间和地点,通过电脑上网连接至web服务器上。
5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的组网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1)远程教学系统组网应根据教学业务和实际情况组网,并满足教学业务对网络带宽的需求;
2)系统的组网宜满足有多种拓扑结构、多种承载网络和用户接入网络;
3)系统选择的网络或异构网络的互联应保证在网络层统一于IP网络协议。
6 教学系统用房平面设计和设备的布置设计应符合第20.6.2条4款的相关规定;
7 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第20.6.1条5款的相关规定。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20.7.1 通信配线与管道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通信配线与管道设计应按照本地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已建或拟建通信管网的设计规划,满足建筑物内非话业务和宽带信息通信业务,并遵循本地通信部门设计的有关规定。
2 通信配线与管道设计,应按建筑物规模和各层面积,设置单个或多个通信线缆竖向管道或竖井,其上升配管管径或竖井内线槽规格以及配管根数容量的选用,应满足上升线缆和楼层水平用户线近期和远期发展预留的需求。
3 建筑物内竖向管道、竖井、电缆走线槽(桥架)、楼层配线箱(分线箱)、过路箱(盒)等应设置在建筑物内公共部位处。
4 建筑群地下通信配线管道设计时,宜将区域内其它弱电系统线缆合理且有选择地纳入配线管道网内。
20.7.2 建筑物内通信配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层建筑物中竖向垂直主干管道宜采用墙内暗管敷设方式,也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通信线缆竖井敷设方式。
2 高层及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宜采用通信线缆竖井与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竖井的设置应满足建筑物内通信线缆敷设路由和容量的要求。
3 建筑物内通信线缆与其它弱电设备共用竖井(弱电间)时,其使用面积应符合各弱电设备近期布置和远期发展预留的需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4 公共建筑物内通信线缆竖井的规格、线缆桥架、楼板预留孔、线缆预埋钢管群的配置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用和配置,并符合相关的配置要求。
5 当采用通信线缆竖井敷设方式时,电话、数据以及光缆等通信线缆不应与煤气管、热力管等管道共用同一竖井。
6 通信线缆竖井的各层楼板上应预留孔洞或预埋外径不小于76mm的金属管群(套管)。预留孔洞或预埋金属管群在通信线缆敷设完毕后,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作防火封堵。
7 当通信线缆竖井内通信配线设备采用综合布线方式时,其竖井设置和配置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有关规定。
8 壁嵌式配线箱(分线箱)及通信线缆竖井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通信业务相对集中,且通信暗管便于敷设的地方,其壁嵌式配线箱(分线箱)不应设置在人行楼梯踏步边的侧墙上。
9 采用有源通信配线箱(有源分线箱)时,宜在箱内设置附有1个单相带保护接地的电源插座,其功率配置不宜小于200W。
10 暗装通信壁嵌式配线箱(分线箱),箱底距地面宜为1.0m~1.3m;明装通信挂壁式配线箱(分线箱),箱底距地面宜为1.3m~2.0m;暗装通信过路箱,箱底距地面宜为0.3m~0.5m。
11 建筑物内敷设通信配线电缆的暗导管,在地下层和底层宜采用壁厚不小于3mm的厚壁钢导管,其它楼层和墙内宜采用壁厚不小于1.8mm的钢导管。穿放电缆时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宜为50~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宜为40~50%。
12 建筑物内敷设用户电话引入线的暗导管或明导管宜采用管径25mm及以下的管材,在地下室和底层敷设时宜采用壁厚大于2mm厚壁钢导管,其它楼层暗敷设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薄壁钢导管或中型难燃硬质聚乙烯导管;穿放绞形用户电话线的导管截面利用率宜为20~25%,穿放多对用户电话线或4对对绞电缆的导管截面利用率宜为25~30%。
13 建筑物内敷设的通信配线电缆或用户电话引入线的线槽宜采用金属线槽,线槽内不宜与其他线缆混合布放,其布放线缆的总截面利用率宜为30~50%。
14 建筑物内暗导管不应穿越非通信类设备的基础。
15 建筑物内暗导管不宜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16 建筑物内通信插座(电话、数据)、过路盒暗装时,应采用嵌墙(柱)安装方式,其盒体安装高度宜距地0.30m、卫生间内安装高度宜距地1.0~1.30m;电话亭中通信插座暗装时,盒体安装高度宜距地1.1~1.4m;当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其通信插座盒体安装高度宜距地0.5~0.6m;并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程中有关要求。
17 建筑物内通信线缆与电力电缆及其它干扰源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21.8节的有关规定。
18 在有电磁干扰的场合或有抗外界电磁干扰需求屏蔽的场所,其通信管材必须全程采用金属材料的外防护措施,并应将管网中各金属配线箱、过路箱、线槽(桥架)、导管、插座出线盒外壳全程连续良好导通及接地,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2章的有关规定。
20.7.3 建筑物内通信配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内交接箱(架)或总配线架(箱)、配线电缆、配线箱(分线箱)容量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2 建筑物内通信配线电缆设计宜采用直接配线方式;建筑物占地体型较大或单层面积较大或为高层建筑物时,楼内宜采用交接配线方式,不宜采用复接配线方式。
3 建筑物内通信光缆的规格、程式、型号,应符合产品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4 建筑物内配线电缆宜采用全塑及阻燃型等市内电话通信电缆,光缆宜采用阻燃型通信光缆。当通信配线电缆和光缆的配置方式采用综合布线大对数铜芯电缆和多芯光缆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有关规定。
5 通信主干配线电缆不宜与用户电话线合穿一根电缆配线导管,电缆配线导管内不得合穿其它非通信线缆。
6 室内成端电缆、配线电缆以及室内光缆必须采用阻燃型线缆。
7 电缆用户总配线架、楼层配线箱(分线箱)设备容量宜按远期用户需求量一次考虑。其配线端子和配线电缆可分期实施,容量的配置可按所使用的用户数的1.2~1.5倍,并结合配线电缆对数系列选用。
8 建筑物内通信光缆配线宜采用星型结构配线方式。光缆总配线架(箱)、楼层光缆分接箱设备容量宜按远期用户需求量一次配置到位。光缆应根据需求分期实施,同时结合光缆芯数系列选用。
9 建筑物内用户电话引入线宜采用铜芯0.5mm或0.6mm线径的室内一对或多对电话线。
10 当建筑物内用户电话线采用综合布线4对(8芯)对绞电缆时,其通信线缆配置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有关规定。
20.7.4 建筑群内地下通信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群(建筑总体)规划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设计应与总体外公用通信管网、总体内各建筑物及通信(中心)机房通信引入管道衔接。
2 建筑群地下通信管道宜有两个方向与公用通信管网相连。
3 建筑群内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选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带及车行道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和位置宜与高压电力管、热力管、煤气管安排在不同路侧,并宜选择在建筑物多或通信业务需求量大的道路一侧。
4 建筑群内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25倍。
5 各种材质的通信管道顶至路面最小埋深应符合表20.7.4-1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管道设计应考虑在道路改建,可能引起路面高程变动时,不致影响管道的最小埋深要求。人(手)孔埋深调整,可在人(手)孔口圈下部加垫砖砌体,以适应路面高程的变化。
2)通信管道宜避免敷设在冻土层以及可能发生翻浆的土层内。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宜埋浅一些。
表20.7.4-1 通信管道最小埋深(m)
| 管 种 | 人行道下 | 车行道下 | 与电车轨道交越 (从轨道底部算起) |
| 混凝土管、塑料管 | 0.5 | 0.7 | 1.0 |
| 钢管 | 0.2 | 0.4 | 0.7 |
7 地下通信管道与其它各类管道及与建筑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20.7.4-2的规定:
表20.7.4-2 通信管道和其他地下管道及建筑物的最小间距表
| 其他地下管道及建筑物名称 | 平行净距 (m) | 交叉净距 (m) | |
| 已有建筑物 | 2.0 | — | |
| 规划建筑物红线 | 1.5 | — | |
| 给水管 | 直径为300mm以下 | 0.5 | 0.15 |
| 直径为300~500mm | 1.0 | ||
| 直径为500mm 以上 | 1.5 | ||
| 污水、排水管 | 1.0① | 0.15② | |
| 热力管 | 1.0 | 0.25 | |
| 煤气管 | 压力≤300kPa(压力≤3kg/cm²) | 1.0 | 0.3③ |
| 300kPa < 压力≤800kPa (3kg/cm²< 压力≤8kg/cm²) | 2.0 | ||
|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 | 0.5 | 0.5④ | |
| 其它通信电缆(或通信管道) | 0.5 | 0.25 | |
| 绿化 | 乔木 | 1.5 | — |
| 灌木 | 1.0 | — | |
| 地上杆柱 | 0.5~1.0 | — | |
| 马路边石 | 1.0 | — | |
| 沟渠(基础底) | — | 0.5 | |
| 涵洞(基础底) | — | 0.25 | |
| 电车轨底 | — | 1.0 | |
② 当通信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0.4m,电信管道应做包封,包封长度自排水管的两侧各加长2.0m。
③ 与煤气管道交越处2.0m范围内,煤气管不应作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如上述情况不能避免时,通信管道应做包封2.0m。
④ 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至0.15m。
8 当受地形,塑料管道的路由无法取直或避让地下障碍物时,可敷设弯管道,其弯曲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5m。
9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地下通信管道宜采用塑料管等有防水性能的管材。当地下水位高或冻土层内的地段应进行特殊设计。
10 通信配线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通信配线管道用管材,其规格型号、程式、断面组合应符合产品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2)地下通信配线管道的管孔数应按远期线缆条数及备用孔数确定,其配线管道可采用水泥管块、聚氯乙烯(PVC~U)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双壁波纹管、硅芯管、栅格管和钢管。各类通信配线管道所采用管孔断面应符合管孔组合要求。
3)地下通信配线管孔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一个管孔中只穿放一条主干电缆时,主干电缆的外径不应大于管孔有效内径的80%;
——当一个钢管或混凝土管孔中穿放外径较细的多条配线电缆时,其多条电缆组合的外径不应大于管孔有效内径的40%;
——当一个塑料管孔中穿放外径较细的多条配线电缆时,其多条电缆组合的外径不应大于管孔有效内径的70%。
4)地下通信管道中塑料管道应排列整齐,间隔均匀。穿越车行道时为防止管径变形,管道下应做基础层和水泥钢筋外包封固定。
5)地下通信管道穿越车行道、河道上桥梁下,以及有屏蔽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区域,应采用钢管敷设,不得采用不等管径的钢管接续。
11 室外引入建筑物的通信和其它弱电系统的引入管道宜采用外径76mm~102mm的钢管群,其根数及管径应按远期引入电缆(光缆)的容量、数量确定,并预留日后发展的裕量;各根引入管道应采取防渗水措施。文章由 六和商城 www.liuhejk.com 六和两性网 www.yisc.cn 新秀女人网 www.xinlady.net。联合收集编辑 感谢您的支持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