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光贺慧程梦
摘要:古村落历史建筑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美学艺术价值和独特的空间形态,是传承古村落地域文化特色的重要元素。在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如何利用历史建筑风貌传承地域文化特征,促进古村落正常健康地生长,是当前规划面临的难题。本文首先对古村落、历史建筑和地域文化的联系进行了解析,并简要介绍了建筑风貌保护规划中体现传统地域文化的方法,之后对国内古村落历史建筑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应对策略。然后以武汉市东西湖区马投潭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为例,从现状评价分析、总体策略、详细实施策略、整治引导和规划保障措施等方面,结合湖北省地域文化特性论述马投潭历史文化名村的空间形态及建筑风貌整治方法。然后以湖北省传统民居的材料、色彩、工艺、布局、民俗等地域特色为研究对象,详细论述在马投潭村历史建筑风貌保护规划中如何运用这些元素来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关键字:地域文化,古村落,建筑风貌,保护策略,马投潭
村落作为人类聚居的生活环境形态与居住载体出现,是人类社会构造系统的基层单元之一,作为人口集中的聚落群体,是面积与等级较为合理的生活单元,代表人类的生活形式,村落建筑则是构成村落的基本元素。古村落以物质载体的方式呈现与表达,真切地记录了别致的村落空间形态与格局、丰厚的历史艺术价值以及历史的聚落艺术构造,古村落中的历史建筑则是传统风貌、优秀文化以及艺术价值的载体。
地域文化(Regional culture)是随着城市化进程而逐渐受到学者和专家重视的一种文化形态,关于地域文化的界定目前各个学科并不是一致的,有其相对模糊的外延需要探讨。[1]因此,本文将“地域文化”定义为直接受制于该地域特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环境),通过多种途径表达出来的文化形态。
古村落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可以借鉴于“乡土建筑”。“乡土建筑”是人们在世世代代经验积累的基础上,于无意识间形成的一类成果,即没有建筑师的建筑[2]。建筑师彼得.索特尔(PeterSalter)1认为乡土建筑具有一种经历长期演变而形成的“必然逻辑”,他认为对历史建筑进行改造时可以向乡土建筑学习,灵活把握民间建筑语汇的运用和再创造。本文涉及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与乡土建筑设计存在差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必须遵循历史的原真性,而乡土建筑设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引入现代观念,对传统元素的运用比较灵活。古村落历史建筑的设计过程中必须遵循传统建筑的材料、色彩、工艺、布局、民俗等地域特色。
2、国内外古村落历史建筑研究现状
2.1国外古村落历史建筑研究现状
国外文献关于古村落与历史建筑的研究涉及范围甚广,内容丰富,对建筑形式、材料、传统工艺、文化差异与历史等研究比较多。不少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法规也涉及到了历史村落建筑的指导内容,如1972年颁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强调设计、材料且环境方面的真实性。1987年制定《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宪章》强调建筑物、公共空间及景观绿化之间的关系,对历史建筑风貌、建筑细节等各方面做出了要求[3]。1999年,ICOMOS 通过《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认为乡土建筑、建筑群和村落的保护应尊重文化价值和传统特色,其乡土性的保护则要通过维持和保存有典型特征的建筑群、村落来实现。
此外,2003年通过《会安宣言——保护亚洲历史街区》、2004年通过《整修巴姆文化遗产宣言》[4]、2005年通过《首尔宣言——保护亚洲历史城镇和地区的旅游》和《西安宣言》等国际宪章均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和实施的对策、途径和方法,其中关于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策略具有较高的指导性和实践意义[5]。另一方面,许多优秀的设计师也提出了他们自己的主张。1844 年,杜克(Eugene Viollet-le-Duc,1814—1879年)提出了“风格性修复”理论,主张恢复历史建筑最初的形象。英国的威廉·莫里斯2(William Morris,1834—16 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旧的就是旧的,新的就是新的,在对旧的进行修补或添加时必须展现增补措施的明确可知性与增补物的时代现代性”的改造原则[6]。黑川纪章3的“新陈代谢”理论以及诺伯格·舒尔茨4的“场所理论”等。
2.2 国内古村落历史建筑研究现状
我国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与其他类型建筑古迹的保护的展开基本保持一致性。但人们起初更多关注的是故宫、长城这类重量级的中华民族传统标志物,不能充分认识大多处于穷山僻壤的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的价值。导致我国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研究仅一二十年时间。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传统城市的研究和发展较为关注,对传统村落的研究和关注较少。
对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重视程度及保护力度均低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街区。1986 年,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首次涉及到了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够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可以根据他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这拉开了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序幕。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少数建筑史方面的专家开始从风土建筑的角度倡导和关注古村落的研究;2002 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明确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2003 年 11 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布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007 年 7 月 26 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令第52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开始,我国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才拥有了法律的保障。其中对建立建筑历史档案及建筑维护和修缮办法等均作了详细解释。
3、国内古村落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当前我国古村落在历史文化传统的保护和延续工作中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在古村落自身发展演变过程及开发规划中大量历史建筑遭受破坏。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3.1城市利用规划工具对古村落进行破坏
不断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及经济发展影响着传统村镇的变化,盲目的城镇化建设推动村落经济的发展,却忽略了对古村落物质遗产与传统文脉的科学性合理化保护。在高昂的经济发展热情推导下,城市利用规划工具对古村落中极具价值的建筑和环境进行破坏,而以古村落共同体为基础的历史建筑、环境、文化却被忽视了。
3.2、村组织缺乏与市场打交道的经验盲目利用土地嵌入市场
却缺乏与市场打交道的经验。为了规避风险,村组织利用留用地以及发展集体经济等优惠,以低风险的集体物业出租为突破口嵌入市场,使集体经济迅速膨胀。这种膨胀过快地侵占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聚落历史环境遭到破坏。
3.3、传统民居空间及结构无法实现村民争利的预期
由于城市发展需要,必须承受大量务工流动人口带来的巨大压力。然而城市主观上不作为与客观上无法作为等原因使容纳低收入流动人口的廉租房缺口巨大。因此在市场供给与需求脱节以及规划滞后的情况下,村民利用宅基地制度,以低成本、分散开发的方式来消化土地的增值,建设以出租为目的的廉租房。传统民居空间小,结构改造难度大,无法满足村民获利的要求,导致村民自发的对历史建筑进行破坏改建,而相关的法律保护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3.4规划设计者不能提供科学的保护规划策略
在不断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及经济发展过程中,规划设计者忽略了对古村落物质遗产与传统文脉的科学性合理化的分析,盲目地拆除旧建筑,营建仿古新建筑,割裂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对村落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3.5维护和修缮技术不完善,历史建筑地域文化特色缺失
由于建筑相关技术资料不全,建筑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缺失,施工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不足等原因引起的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无法正常进行。
4古村落历史建筑保护的及地域文化传承的策略
4.1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
尊重历史原貌进行维护,保障修缮及时。把握好永续利用和传统延续的平衡,适当采取现代技术的同时兼顾传统工艺的保存。注意空间发展的尺度,做到尊重历史的前提下改善人居环境质量。设立专门机构对保护实施相关文件进行备份存档。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经验和仪器设备,技术人员需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学习后方可进行施工。
4.2确定保护与发展的战略思路
实行全面保护战略的同时着重于保护重点对象,针对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建筑风貌等不同条件对保护对象进行分类,分等级保护。控制旅游开发的强度,确定科学全面的开发利用策略,对环境容量,生态敏感性等指标进行严格控制。
4.3保护与开发的引导及实施策略
发挥主导主导,积极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建立常设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保护与开发监管,并建立严格的追责制度;采用多渠道投融资方式,维持历史建筑保护所需资金的投入稳定,保障保护工作持续正常的进行。
4.4坚持可逆性原则,延续聚落空间形态
古村落的聚落空间形态的形成建立在传统的农耕文明基础之上,在现代社会,对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应以维持和展现千年来农耕文明形成的历史文化积淀-聚落的空间形态上,保护与发展的第一要务为延续聚落的空间形态,保护古村落的历史文脉和原有的场所精神得以传续。坚持保护工作的可逆性原则,修复中采取的措施可以采取可逆措施,使回到原始的状态。
5马投潭历史文化名村建筑风貌保护研究
5.1马投潭历史文化名村规划背景
马投潭村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内,属于典型的城中村,村内文化资源丰富,但遗产资源的相对优势和聚落属性的相对单一构成矛盾。该地现有民居150余户,其聚落生活可溯至明代。村落历经数百年变迁,至今尚存多处传统民居形态,其中马投潭72#(王氏老屋)建于清末民初(图一),是武汉市少有的几座产统民居型制建筑之一,构造精美,尤为珍贵。其天井院落、灰砖白墙相间的小马头墙、门窗装饰极具特色,具有非常重要的文化价值。马投潭村北倚丘垅,南邻深潭,是城区中难得的一块靠山面水的“桃花源地”(图二)。传统村落格局记录着历史演化的阶段,承载着传统村落习俗。依据2012年《武汉市历史镇村规划指引研究》,王氏老屋被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并确定马投潭为市级历史文化名村。
5.2马投潭村历史建筑现状评价
马投潭村传统村落格局可归纳为两街四巷、三节点、两边。其中,两街四巷横向的车行前街、步行内街及纵向的四条步行街;三节点为东、西村头结点及村中间结点;两边为靠丘垄边及沿潭水边。
5.2.1村内历史风貌建筑分布现状
规划范围内现状建筑主要为马投潭村组及滨家嘴村组民宅。马投潭村组主要为20世纪80年代所建,滨家嘴村组民宅主要为20世纪50年代填湖所建。其中马投潭村有清末民初的古民居1处(含三户,包括相对完整的马投潭72#王氏老屋及其左右两间房屋),是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属于区级保护文物。后经过不同程度的修缮,现可见墙体青砖灌泥,屋内有天井,门窗有不同式样的雕花。另有传统风貌建筑有6处。
图二:马投潭村卫星图
图片来源:google卫星图一:马投潭村72#王氏老屋
图片来源:作者自摄5.2.2现状建筑风貌评价
规划范围内建筑风貌按与历史保护风貌协调程度可分成四类。
一类风貌建筑:为具有典型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即马投潭村内72#(王氏老屋)及其相邻的两栋清末民初民居,已被列入区级历史保护建筑。
二类风貌建筑:为与历史风貌比较协调,能较好反映传统风貌的建筑。经调查共有二类风貌建筑6处,间隔分布于村中。
三类风貌建筑:为不太具有历史风貌特色的一般砖混建筑,占村中现有建筑的大部分。
四类风貌建筑:为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5.2.3现状建筑质量评价
规划范围内建筑按其建筑质量可分为四类。
一类质量建筑:为质量较好的建筑,主要为1980年代及以后建造的2-3层建筑,其结构比较完好、设施配备较齐全。
二类质量建筑:为质量一般的建筑,主要为1950~1980年间建造的1~2层建筑,其结构基本完好,设施配备尚可。
三类质量建筑:为质量较差的建筑,其结构较差,基本设施配备欠缺。
四类质量建筑:为质量极差的建筑,主要为结构残破的危房及临时搭建物。
5.2.4现状建筑建造年代
规划范围内现状建筑按照建设年代可分为三类。
清末民初建造的建筑,即马投潭72#王氏老屋(区级重点历史保护建筑)。
1950-1980年代建造的建筑,这类建筑约占现有建筑的一半。
1980年代及以后建造的建筑,这类建筑多为质量较好的2-3层建筑,也约占现有建筑的一半。
5.3 马投潭历史文化名村建筑风貌规划总体策略
马投潭村的保护整治模式是以清末民初时期建筑(马投潭72号王氏老屋)风貌为核心和淡薄隐逸的田园生活为基础的集古村观光、田园休闲为一体的历史文化名村。规划以“情牵古村,情迷农家”作为主题,打造集特色饮食、观光体验、休闲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休闲街巷和农家院落(图三)。
5.3.1村落保护范围界定
针对传统村落格局协调情况,划定历史村落核保护区,以此向外30m 为控制建设区,以此向外50m 为风貌协调区。
5.3.2整治传统村落格局,保持建筑风貌协调
5.3.2.1突出整治街巷空间。
街巷空间是体现村落格局极其重要的场所,是村庄的脉络。整治规划需对原有空间肌理进行修补、整合。整治原有街巷,疏通或开辟村落消防通道。整治街巷建筑立面,对于具有地方特色的门窗、门罩、院墙等特色环境要素予以保留或修复。同时,结合古树、古井以及街巷转折处等重要节点空间适当扩大,以满足人行交汇、村民交往、采光通风等多种要求。
5.3.2.2重点整治村落建筑。
对村落建筑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治:历史建筑予以保护及修缮;近年新建质量较好并与传统村落风貌协调的建筑予以保留,并清洗干净建筑立面;建筑质量尚好结构及外形与整体环境不协调的建筑予以整治。建筑风貌和建筑质量均较差,且占据了村内应有开敞空间的建筑,规划予以拆除;严重影响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容村貌的违章建筑及危房予以拆除。
5.3.2.3综合整治村庄环境。
完善村庄内部道路系统,加强路面硬化,配套完善给水排水等村庄公用设施和环卫设施,加强村庄绿化。村内所有的因基础设施需要而铺设的工程管线全部地下敷设。市政设施小品如路灯、果皮箱、垃圾收集箱、消火栓、公厕、公用电话、邮箱、指示标牌等的形式、色彩、风格应与马投潭古村历史风貌相统一,符合马投潭古村的历史建筑风格、色彩和尺度。
图三:规划意境图
图片来源:作者自绘
5.3.3.1保山护水
强化区域内山体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明确界定自然山体的保护地界和规划控制界线。确保山体整体环境的协调性和自然轮廓完整性,严禁开山取土、占山伐木等行为。对已造成的山体破坏,进行山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区域内湖泊等水体的保护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水体进行围堵、填埋。保护区域内水域不被污染,已经污染的应及时处理。
5.3.3.2显山露水
为使山水要素充分显露,规划要求建筑在定位布点及型体设计时尽量不要挡山,能见水的要设法见水,同时还要通过建筑布置刻意强化山水形态特征。
5.3.3.3依山亲水
规划区内的广场、绿地等公共开敞空间尽量邻靠植被较好的山体及水体,形成“依山亲水”的空间环境。
5.3.4控制村落建筑群体高度
建筑高度控制最高不超过3层(屋檐高度不超过10米)。大部分建筑高度为2层(屋檐高度大于4m小于7m)和一层(屋檐高度小于4米)。
5.4 马投潭历史文化名村建筑风貌整治详细策略
5.4.1历史建筑保护内涵
对现有文物建筑和有文物价值的历史建筑的结构存在不安全因素,修缮时允许增添少量构建,改善受力状态。历史建筑中被拆毁或自然塌落的屋檐、屋顶,影响了建筑的整体风貌,应该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予以修复。修缮绝不允许以追求重建复原、新鲜华丽为目的,而是优先使用传统技术和传统材料,充分利用现存的旧砖、旧瓦,展示传统风貌。此外,必须重视历史建筑中的木雕、木刻等艺术品的保护,使其不再继续损坏。在遗址及历史建(构)筑物核心保护区内,产权人、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其现状或拆除其附属构建。
5.4.2 保护与整治模式
修缮——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持原样,以求如实反映历史遗迹。对于个别构件加以更换和修缮,修旧如故,以存其事。
改善——针对于传统风貌建筑,建筑质量一般,予与保留和改善,使其符合整体规划的需要。
整治——针对1950~1980年代大量修建的民居建筑,根据发展规划设计需要进行整治,通过整治使其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拆除——针对侵占山体水体、与历史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予以拆除。
新建——以传统村落格局和院落空间的恢复为目的,结合现代使用需求,所增设的建筑与建构物(如牌坊、桥梁、亭廊、院墙等)。
5.5历史建筑风貌结合湖北省地域文化手段
5.5.1湖北省传统建筑演变历程
马投潭村历史建筑风貌属于明清时间与时期湖北建筑风格相结合的状态,穿斗抬梁混合结构房屋,使用砖砌的围护结构,包含硬山顶及部分封火山墙。
5.5.2历史建筑修缮导引
马投潭历史建筑在门梁、山墙、木刻、木窗上极具特色,能够充分反映出当代建筑风貌。保护建筑屋顶以及内部构造以木质为主,各种木刻点缀其间。古建山墙,白墙与青瓦对比雅致,木雕生动形象,美轮美奂。主要通过提示性补全天井院落、墙体修缮、房屋构架修缮以及门窗及装饰构件修缮等方式对其进行修缮(图四)。
5.5.3历史建筑风貌改善导引
马投潭风貌建筑从墙体、屋檐以及门窗上反映出时期建筑风貌,主要通过保留型制、结构加固,材料更新等方式对其进行改善(图五)。
图四:构建修缮指引
图片来源:作者自绘
5.5.4一般建筑整治导引
一方面,对层数进行整治,参照村落建筑群体高度控制标准,保持屋檐位置与建筑比例协调。另一方面,对屋面进行整治,按粉墙黑瓦的明清民居色调对瓦材与色调、马头墙、悬山和重檐等部位进行整治。然后,对墙体进行整治,协调白墙与灰砖的搭配比例。最后对门窗装饰进行整治,主要包括门、窗、广告牌、空调位等。
5.5.4拆除导引
拆除与历史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恢复山水。
5.5.5新建建筑导引
增设亭廊,加强民居栖居趣味;增设牌坊,强化村落公共空间意向(图六);增设围墙、厢房形成井院民居空间(图七)。
图五:历史建筑风貌改善导引
图片来源:作者自绘
图六:增设亭廊效果图
图片来源:作者自绘
图七:增设围墙效果图
图片来源:作者自绘
遵循保护优先。任何法规的制定和建设活动,必须以保护为首要前提。
制定保护条例。制定《马投潭遗址保护条例及具体实施细则》,把保护的要求和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制定村规民约。结合马投潭遗址当地的民风民俗,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村规民约”,明确规划性质。明确本次规划产生的文件是对马投潭村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法律性文件,一经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对马投潭遗址的保护与开发起强制约束作用。
6结语
古村落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保护工作中必须遵循建筑最本质的属性——地域性。如何科学合理的实施古村落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善待历史遗产,是传承地域文化,维持古村落正常健康生长的必要条件。
注释
1东伦敦大学建筑学院院长
2威廉·莫里斯: 19世纪英国设计师、诗人、早期社会主义活动家及自学成才的工匠
3黑川纪章日本著名建筑大师。他曾多次获奖并获得多项国际荣誉。他曾与和矶崎新、安藤忠雄并称日本建筑界三杰。
4诺伯格·舒尔茨:1963年获得了挪威特隆德海姆技术大学的博士学位,同一年出版了他的第一部建筑理论著作《建筑意向》,1966年他被晋升为教授。1978年,他成为奥斯陆大学建筑学院院长。
参考文献
[1] 俞孔坚.国际“城市美化运动之于中国的教训”[J].中国园林,2000(2)
[2] 朱金良. 当代中国新乡土建筑创作实践研究[D].同济大学,2006.
[3] ICOMOS. Resolu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Conservation of SmallerHistoric Owns(l 975)[OL].http://www.icomos.Org/ docs/small_towns.html.
[4] ICOMOS . Declaration of Tlaxcala on the Revitalization of Small Settlements
(1982)[OL]. .http://www.icomos.org/docs/tlaxcala.htmI.[5] ICOMOS ?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Towns and Urban Areas (1987)[OL]. http://www.International.Icomos?org/charters/towns_e.htm.
[6] 朱建齐. 城市更新过程中历史建筑的商业功能改造研究[D].青岛理工大学,2011.2-4.
作者简介:曾光,风景园林在读硕士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建规学院;
贺慧,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建规学院;
程梦,城乡规划在读硕士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建规学院。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