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纳 税 人 名 称 | 纳税人身份证号码 | |||||||||
| 投资(承包承租)企业名称 | 投资(承包承租)企业地址 | |||||||||
| 纳税人识别号 | 行 业 分 类 | |||||||||
| 税务管理 码 | 电 话 号 码 | |||||||||
| 开户银行帐号 | 邮 政 编 码 | |||||||||
| 项目 | 行次 | 金额 | 项目 | 行次 | 金额 | |||||
| 收入总额 | 销售(营业)收入 | 1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1、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 | 33 | |||||
| 减:销售折扣与折让 | 2 | (1)从业人员工资支出 | 34 | |||||||
| 销售退回 | 3 | (2)职工福利费 | 35 | |||||||
|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 4 | (3)职工教育经费 | 36 | |||||||
| 汇兑收入 | 5 | (4)工会经费 | 37 | |||||||
| 补贴收入 | 6 | (5)利息支出 | 38 | |||||||
| 其他收入 | 7 | (6)广告费 | 39 | |||||||
| 收入总额 | 8 | (7)业务招待费 | 40 | |||||||
| 扣除项目 | 销售(营业)成本 | 9 | (8)教育和公益、救济性捐赠 | 41 | ||||||
|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 10 | (9)提取折旧费 | 42 | |||||||
|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 11 | (10)无形资产摊销 | 43 | |||||||
| 利息支出 | 12 | (11)其他 | 44 | |||||||
| 汇兑损失 | 13 |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 45 | |||||||
| 营业外支出 | 14 | (1)资本性支出 | 46 | |||||||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利润总额 | 15 |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 47 | ||||||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16 | (3)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的罚款 | 48 | |||||||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 17 |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 49 | |||||||
| 纳税调整后的利润总额 | 18 |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 | 50 | |||||||
| 乘:合伙人分配比例(%) | 19 | (6)分配给投资者的支出 | 51 | |||||||
| 加:经营其他企业所得额 | 20 | (7)各种赞助支出 | 52 | |||||||
| 加:已在其他企业列支的投资者标准的费用扣除额 | 21 |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 53 | |||||||
| 应纳税所得额 | 22 | (9)投资者工资 | 54 | |||||||
| 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 | 适用税率 | 23 | (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 55 | ||||||
| 速算扣除数 | 24 | (1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 56 | |||||||
| 应纳所得税额 | 25 | 3、应税收益项目 | 57 | |||||||
| 加:境外收益补税额 | 26 | (1)少计应税收益 | 58 | |||||||
| 减:应在其他企业缴纳的税额 | 27 | (2)未计应税收益 | 59 | |||||||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28 | 纳税调整增加额合计 | 60 | |||||||
| 应缴所得税额 | 29 | 纳税调整减少额 | 1、亏损弥补 | 61 | ||||||
|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 30 |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62 | |||||||
| 减: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 31 | 3、投资者(业主、承包人)标准费用扣除额 | 63 | |||||||
| 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 32 | 4、其他 | ||||||||
| 纳税调整减少额合计 | 65 | |||||||||
| 补充资料 | |||||
| 1、年平均职工(从业人员)人数:______人; | |||||
| 2、从业人员工资总额:______元; | |||||
| 3、投资者人数:______人; | |||||
| 4、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合计: | |||||
| (1)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金额: | |||||
| (2)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金额: | |||||
| (3)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金额: | |||||
| (4)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金额: | |||||
| 授权代理人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企业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 声明 |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 代理申报人签字: | 纳税人签字: |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 受理日期 | 受理人签章 | 受理税务机关盖章 | |||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的月、季度及年度申报纳税以及汇总申报。如纳税人有不同项目的所得,应分别填写本表。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五、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照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税款所属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时间。
4.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单位。
5.行业分类:按纳税人所从事的主营项目确定的国标行业。
6.投资(承包、承租)企业地址:填写投资(承包、承租)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
(二)表中项目
1、表中第1-14栏,按照企业申报纳税同期的利润表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账表一致。
2、表中第20栏“经营其他企业取得的所得额”是指业主、投资者、承包、承租经营者兴办或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取得的所得额,年终申报时,等于“补充资料”中“4、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合计”。
3、表中第22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22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及21栏已在其他企业列支的投资者标准的费用扣除额。
4、表中第33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或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5、表中第45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6、表中第57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7、表中第61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8、表中第62栏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9、表中第63栏 “业主、投资者、承包承租经营者费用标准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三、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1、4=1-2-3
2、8=4+5+6+7
3、15=8-9-10-11-12-13-14
4、16=60=33+45+57
5、17=65=61+62+63+
6、18=15+16-17
7、22=18+20+2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
22=18×19+20+21(合伙企业)
8、25=22×23-24
9、29=25+26-27-28
10、32=29+30-31
11、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12、45=46+47+48+49+50+51+52+53+54+55+56
四、此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税收计会人员一份,征收人员一份),纳税人一份。
SZ018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 |||||||
|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
| 纳 税 人 名 称 | 纳税身份证号码 | ||||||
| 投资(承包、承租)企业企业名称 | 投资(承包、承租)企业企业地址 | ||||||
| 纳税人识别号 | 行 业 分 类 | ||||||
| 税务管理码 | 电 话 号 码 | ||||||
| 开户银行帐号 | 邮 政 编 码 | ||||||
| 项目 | 行次 | 金额 | |||||
| 企业收入总额 | 1 | ||||||
| (或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额) | 2 | ||||||
| 分配比例 | 3 | ||||||
| 投资者收入总额 | 4 | ||||||
| (或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额) | 5 | ||||||
| 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6 | ||||||
| 应纳税所得额 | 7 | ||||||
| 适用税率 | 8 | ||||||
| 速算扣除数 | 9 | ||||||
| 应纳所得税额 | 10 | ||||||
| 核定的税额 | 11 | ||||||
| 已缴(减免)所得税额 | 12 | ||||||
| 应(补(退)所得税额 | 13 | ||||||
| 授权代理人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企业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 声明 |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 代理申报人签字: | 纳税人签章: |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 受理日期 | 受理人签章 | 受理税务机关盖章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
| 填表说明 | |||||||
| 一、适用范围: | |||||||
| (一)本表适用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的月、季度及年度申报纳税。如纳税人应区别企业分别填写本表,对有不同项目的所得,应分别填写本表。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 (二)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要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 | |||||||
|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 |||||||
|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四、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 |||||||
| 五、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 |||||||
| (一)表头项目 | |||||||
| 1.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 |||||||
| 2.税款所属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 |||||||
|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时间。 | |||||||
| 4.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单位。 | |||||||
| 5.行业分类:按纳税人所从事的主营项目确定的国标行业。 | |||||||
| 6.投资(承包承租)企业地址:填写投资(承包)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 | |||||||
| 7.其他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对应税率填写。 | |||||||
| (二)表中项目 | |||||||
| 1.第1栏和第2栏“企业收入总额”和“或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额”由企业按实填写或按税务机关核定额填写。 | |||||||
| 2.第7栏“应纳税所得额”是投资者按规定计算填写或由税务机关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填写。 | |||||||
| 3.第11栏“核定的税额”是投资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直接填写。 | |||||||
| (三)表中逻辑关系 | |||||||
| 1.(4)=(1)×(3) | |||||||
| 2.(5)=(2)×(3) | |||||||
| 3.(7)=(4)×(6)或(5)/[1-(6)]×(6) | |||||||
| 4.(10)=(7)×(8)-(9) | |||||||
| 5.(13)=(10)-(12)或(11)-(12) | |||||||
| 四、此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税收计会人员一份,征收人员一份),纳税人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