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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大程度地加快,在享受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各种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屡见不鲜。例如,前段时间,网络作家唐七公子《十里桃花》、《枕边书》网络作家大风刮过的《桃花债》与《如意蛋》;网络作家匪我思存指控《如懿传》的小说作者流潋紫抄袭,甚至指出“连错字都一模一样”。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不胜枚举,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严峻,对此建立和完善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制度刻不容缓。本文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侵权的构成要件、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困境几个方面进行了叙述,从而争取对如何进行法律规制的问题进行阐述。关键词:著作权网络侵权法律规制
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
行为的问题研究
文/陈锡琨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近年来,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已有了一定发展,但网络著作权立法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与滞后性,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复杂,主要体现在侵权行为数量逐渐增多、方式日益专业、损失更为严重等。例如,前段时间,网络作家唐七公子《十里桃花》、《枕边书》网络作家大风刮过的《桃花债》与《如意蛋》;网络作家匪我思存指控《如懿传》的小说作者流潋紫抄袭,甚至指出“连错字都一模一样”。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不胜枚举,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严峻,对此建立和完善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制度刻不容缓。
一、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不可否认,网络著作权侵权与传统著作权侵权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着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的特点,如复制效率高、不确定性、可接受性、易扩散性、复杂性等。
(一)复制效率高
传统著作权的主要侵权形式是盗版,此方法对作品复制程度有限,且效率较低、成本较高。但现在通过网络技术的“复制”指令,作品就被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复制,这种复制与传统侵权形式相比更加高效且成本更加低廉。
(二)不确定性
网络的快捷性、虚拟性增加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不确定性,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身份认定由于网络的虚拟化、私密性、可更改性、非实名化而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地的认定, 也因为侵权行为的扩散性、流动性和即时性以及服务器的广泛性而无法固定;侵权结果的损害计量, 则因为无法有效测算侵权获益或损失而难以评价和估算。①
(三)可接受性
传统侵权行为如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的制作传播都会受到法律惩罚与道德谴责,但在网络环境中由于网民通常作为侵权行为利益的享有者而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宽容度和认可度比较高。如目前比较流行的书籍阅读APP 藏书馆,内有很多盗版图书。
(四)易扩散性
网络的全球覆盖度高、传播迅速、自由进入的特性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很难控制,迅速传播而且不受时空。除此之外,易扩散性还可以体现为传统侵权作品进入网络后进行二次传播,这也在极大程度上为网络侵权行为的控制增加了难度。
(五)复杂性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复杂。这种特点体现在三个方
面,首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数量逐年增多,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方法专业性越来越高,最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失愈来愈严重。
二、侵权的构成要件(一)损害事实存在
一般来说损害事实主要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的财产获益,即因为侵权作品的存在导致原作品著作权人无法正常通过作品获益。例如,针对图片而言,损害事实体现在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用作商业用途进而获益;针对文学作品而言,损害事实体现在他人抄袭或拼凑著作权人在先发表的文学作品并公开发表、获益;针对音乐作品而言,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编其音乐作品且用于商业目的或直接用于商业获益。
(二)行为的违法性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未经许可与缴纳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著作权人著作。
(三)因果关系
由于行为人侵犯网络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人的损失即网络著作权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这里的损害既可以指利益损害也可指精神损害。
(四)主观过错
侵权人承担责任以主观过错为前提,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民法通则》中一般归责原则的过错原则。
三、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问题保护的困境(一)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确认难度大
通常来讲,网络作品不一定会签署其真实姓名,这就会导致作品身份确定上的难度增大,而应对此种情况的方案如网络服务商提供原始注册材料或利用技术手段等则可能会导致网民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受到影响。
(二)立法具有滞后性
总体上讲,虽然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相对完备,但是这些法律之间本身衔接不够系统,同时,随着网络时代和各种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已有的法律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侵权案件。同时,关于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体系仍具有一些弊端和不完善之处,例如网络环境下证据认定标准、证明力等相应规定不完善。
(三)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网民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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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18页)些指令通过传感器传递给实验对象,VR 虚拟系统在接收到传感器信息后,会提供出相应的反馈动作,能够给观察者呈现三维立体的感知变化,由此能使观察者更为全面的感知和理解实验过程。
四、结语
综上所述,VR 虚拟现实技术基于其自身能够提供多种感知类型、临场感知、实现交互以及自然物理形态等,而广泛地应用于实验教学中,避免了传统实验教学的费用高、空间与时间等方面的不足。笔者相信,随着VR 虚拟现实技术不断地突
破技术瓶颈,必然更加有效地推动教学实验质量的提升。参考文献:
[1]张春霞.在教学实验中引入虚拟实验技术的探讨[J].电子测试,2015,(08).
[2]郭会茹.虚拟现实技术在计算机教学实验中的应用研究[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13,(06):26-29.
[3]刘祖萍,袁军,单长吉.虚拟仪器技术及其在教学实验中的应用前景[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4(04):112-114.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实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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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侵权打开方便之门,作品的复制、传播、发布的成本极低导致侵权的现象极为严重,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导致知识传播越来越开放,网民合理使用网络作品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如何平衡网络著作权与网民合理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题,至今仍没有可行的制度建立。
四、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制(一)加强立法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
在立法层面,第一,改进相关法律中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第二,增加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证明力标准等规定;第三,坚持以民事立法为主导,行政立法为辅,刑事立法为保障的原则。
(二)建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由于著作权存在形式、侵权行为的多发性,保护网络著作权需要建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方面,著作权人因为技术水平及精力有限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监控。另一方面,网络作品使用者联系著作权人征求其同意也需要耗费精力。这时,如果设立网络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人授予集体管理组织权利集中管理网络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中间机构,为网络作品交易提供平台,协调著作权人与网络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②。此做法既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维护网络作品使用者合理使用权,同时可以降低著作权人与网络作品使用者之间网络作品的交易成本。早在2000年,中国作家协会影视文学委员会就成立了作家服务机构“影视文学著作注册中心”,作为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著作权人与网络作品使用者的交易提供了平台。
(三)平衡网络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权之间的关系
平衡网络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网络著作权是绝对产权,理应得到全面保护,著作权形成后其他人不得代为处理与变更。其次为了平衡网络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权之间的关系,网民对作品的复制权可以扩大但传播权应该缩小。因为网络环境下,一方面,复制是作品的基本存在形式,也是由于网络技术而无法避免的,另一方面过分作品复制也不利于网民对作品的学习与欣赏,影响了网民的合理使用权。但传播权则不同,传播权是作者在网络环境下获得利益的主要途径,同时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控制权的体现,所以严格网络作品的传播权非常必要。此做法不仅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方便对作品进行管理。最后,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定性与定量方面的规定,定性规定如是否个人使用、是否用于盈利、是否广泛传播;定量规定如不合理使用的数量、可得利益的估量等。
(四)大力宣传网络伦理知识,加强行业自律
文化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固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但也不可缺少文化宣传方面的作用。对于网民,大力宣传网络伦理知识,如在社会开展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课程,组织著作权保护宣传刊物的展览,使人们形成保护他人著作权与维护自己著作权的意识。对于互联网行业,制定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进行著作权保护行动的诚信评比活动。我相信各方在长期的努力下,公众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观念指日可待。
(五)加强技术保障
网络环境的建立离不开技术的发展,同样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离不开技术的支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技术保障,第一,加强相关技术的开发,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第二,要求网络服务商应用相应技术手段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鼓励著作权人运用技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第四,建立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制度。
五、结语
科技是把双刃剑,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促进网络作品迅速传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的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高复制性、不确定性、易于接受性、易扩散性与复杂性的特点。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存在着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确认难度大、立法滞后等问题,同时平衡网络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权之间的关系也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问题。对此,可以通过加强立法、建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权利管理信息制度、平衡网络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宣传网络伦理知识、加强技术保障等方式对网络著作权加以规制。我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一定会得到改善。注释:①荆晅:《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制》,《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②王维嘉:《微信中的侵权问题与版权保护研究》,南京:南京大学,2016年。
参考文献:
[1]洪士淳,.互联网背景下文学作品复制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研究[J].法制博览,2015,(01).
[2]李海珍.浅析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0,(01).
[3]荆晅.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4]郑英龙.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编辑学报,2013,(06).
[5]王维嘉.微信中的侵权问题与版权保护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2016年.
[6]陶海波.我国网络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M].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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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高级中学)173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