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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
2025-09-29 17:15:0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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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如果说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农村信用社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那么,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就是飞跃的翅膀。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保证。为使金融机构尽快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灵璧县联社对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形成了此报告。

  一、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现状

  (一)开展增资扩股,明确产权关系,引入战略投资者。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了增资扩股工作,提高入股额度,引进优质中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规模经营户,优化了股权结构。通过增资扩股,构建了新的产权形式,为建立合理科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奠定了基础。

  (二)按照章程规定,初步建立了“三会”框架。

  通过投票选举产生社员代表,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成员,通过了农村信用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议事规则,理事长、行长、监事长分设,初步建立了“三会”框架。召开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建立健全授权体系,理事会对行长进行授权,总行对支行进行法人授权,行长对支行行长进行业务授权,支行行长对辖内进行分授权,一级对一级授权,一级对一级负责,层级授权体系初步形成。

  (三)内控制度进一步健全。

  本着“实效性、可操作性”原则,对原有内控制度进行修改,重新修订信贷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内部审计、安全保卫、责任追究、风险防范等为重点的内控制度,彻底消除管理“断层”和制度“盲区”,形成农村信用社与基层之间、农村信用社各部门之间、基层支行各岗位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监督制约的内控制度。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职责范围需进一步落实细化。

  一是虽然建立了“三会”制度,各自权力和义务在章程和各自的议事规则中明确,但都比较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处理好相互关系,处理好授权与分工的等问题,确实很难把握。职责范围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权限界定不清,比较模糊,权责难以明确。二是职责范围还不够细化,定位还不够明确。在日常工作中,理事会如理事长的引导、定向、决策、监督职责,范围太广,难以准确定性把握;会议制度要求重大决策由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如何正确界定是一个难点。

  (二)内控文化并未真正形成。

  基层机构部分工作人员还未充分认识到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内涵;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每次检查都发现存有漏洞,由于现行行业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规范、有序的系统性内控制度,规章制度数量庞大,但分散于各类文件中,缺少整合性。有些控制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充分;部分基层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部分管理办法和制度在一些基层机构得不到全面落实;银行分支机构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不足。

  (三)内部管理机制不适应。

  内部管理机制不适应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主要存在四个缺乏:一是缺乏“能进能出”人员流动机制。人员流动的权力高度上收,流动渠道十分狭窄;二是缺乏“能上能下”干部任免机制。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没有彻底根除,竞争选才的“赛马”制度难以公正运作;三是缺乏“拉大差距”收入分配机制,不能大刀阔斧地改革“大锅饭”式的收入分配制度,既不能调动一般员工的积极性,又不能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力;四是缺乏“严肃查处”机制,对制约和危害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人和事,不能坚持严肃查处。往往是有制度、不执行,有执行、不查处,有查处、不到位。

  三、对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与措施

  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就是要逐步建立起理事会、行长室、监事会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和科学规范的运作机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是要从根本上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有力推动农村合作金融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当前,农村信用社要切实有效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经营者角度出发,重点要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明确职责定位。

  “三长”工作职责,监管当局已在有关规章中作了明确,如果把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比作“宏观”,具体组织实施比作“中观”,实际操作比作“微观”,那么,在具体职责划分上,理事长及其领导的理事会则主管宏观,行长及其领导的经理层则主管中观,支行一级则属于微观层次,而监事长及其领导的监事会则对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实施监督。换言之,理事长关键在于当好“领路人”,统揽全局、掌握方向是其职责的高度概括;行长执掌全行经营管理的大局,举旗定向、务实创新是其核心职责;监事长,顾名思义,监督事务、监督事实乃其基本职责。

  同时,理事长应在总行发展目标、经营方向、市场定位、机制塑造上多花心血;行长应按照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确定的目标、方向,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应将总体规划分解成看得见的步骤、路径,将远景目标细化成摸得着的计划、任务。监事长既应对理事会的决策、经营层执行的科学性、效率性实施监督,对理事会、经营层履行职权承担责任的合法合规、公正廉明与否实施监督。“三长”关系的处理,关键在于自我约束、团结协作。无论哪“长”,职责均很明确,各自履责,既不应越位,也不应错位,更不应缺位。

  (二)明确授权管理体系是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的根本保证。

  建立明确规范的授权管理体系是确保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在规范有序的运行框架内自主经营与管理的根本保证。社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既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加强对银行重大问题和重要事物的决策与监督,又坚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而充分地授权经营班子自主发展、大胆开拓、积极创新。在运行中做到分权管理、层层授权、各司其职。理事会对行长授权一方面要体现权限的划分,另一方面要从风险防范和战略决策的高度进行授权,对明确农村信用社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风险防范总体要求,确保行长室在理事会的决策范围开展工作;对日常经营行为,经营层要有一定的经营权,行长室做好转授权工作,对分管行长、职能部门、基层网点进行转授权。行长对副行长、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社主要负责人进行分授权,大家严格按照授权内容工作,不越权,不推诿,各负其职。

  (三)健全“三会”制度,确保协调一致。

  一是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各项机制和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落实会决策制度,将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法人治理的要求有机结合,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的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的政治核心作用。成员达成共识,形成一致意见,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有力保证,也是确保法人治理结构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二是建立理事长、行长、监事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相互通报情况,做好沟通与交流,并对需要会商研究的事项提请商议,使“三长”认识一致,步调一致,大家都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避免了磨擦,提高了效率。三是建立“三长工作日志”制度,加强有效监督,理事长和行长应就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经营管理建立工作日志,自觉接受监事长的日常监督。四是坚持定期召开理事、监会例会,听取行长阶段性工作汇报。农村信用社领导班子成员认真登记工作手册,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四)积极转换经营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是如何既保证那些具有经营才干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至于让所有者丧失对银行的最终控制,这就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应当很好借鉴商业银行及国外合作金融的相应经验,尽早建立健全与产权组织、管理相适应的激励办法,使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一是推进人事管理改革,充实高级管理层,注重培养经营人才,广泛面向社会吸纳贤才,打造一支精通农村信用社业务、政治素质过硬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强化激励与约束,严格落实理事会对经营管理人才的业绩考核与奖惩办法;对中层干部在选拔任用中,实行竞聘、试聘制,明确考核、考察程序,实行公示制,引入责任追究制度,把握“入口”,同时试行末位淘汰制,疏通“出口”。将职工“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二是推进工资分配改革,充分建立起以经营目标为核心的经营机制,将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充分调动干部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有效发挥。

  (五)强化内控建设,提高防范和控制的风险能力。

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是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农村信用社发展与管理并重的具体体现。要全面按照风险评价与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要求,结合实际及时修定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更多地在业务、财务、电子化、组织、人事、安保等方面向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升并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强有力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起相应的内部控制评估和风险控制奖惩制度。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对所有岗位都制定了相应的制约措施,避免管理失控、制度悬空等现象的发生;做好对要害部位、要害岗位和重点人员的定期轮换,以达到自我控制目的,重点抓好各项制度落实,在检查和监督制度的执行上做到奖罚分明,从而在实践中不断建全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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