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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25-09-29 17:13:3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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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作者:周志文 卢翠亭 李晓飞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4期

        【摘 要】现阶段,村民自治已成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针对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主要对策有:提高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能力,加强农村基层干伍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依法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关键词】村民自治;基层民主;问题与对策

        1998年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1998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的确立,这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是我国农村政治的伟大创新。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村民自治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机和活力,现阶段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根据调查研究发现,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大多数村民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是参与的主动性不够,民主选举的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参与度不高。

        (二)一些村委干部难以履行岗位职责,存在无所作为的现象

        主要原因如下:有些村干部是靠不正当竞争竞选成功的,本身没有什么能力。二是有些村干部怕得罪人,充当老好人,因而工作消极被动,得过且过,基本不作为。三是有些村干部竞选目的是为了个人一己私利,这样的村干部难以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难以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四是有些村委干部不服从村支部的领导,村两委互相拆台、各自为政。村两委工作形不成合力,工作就难以开展。五是有些村委财政短缺,工作没有奖惩机制,致使村干部工作没有积极性。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不落实

        《》、《组织法》虽然为村民自治制订了法律法规,但是可操作的细则还有待完善:一是作为民主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还未建立或很不规范。二是村民自治有关法律规定太原则、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三是村级财务制度、村民参与民主监督、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等尚无章法,缺乏制约机制,或者制度虽然写在纸上,但落实乏力。

        (四)村委会同村民会议、村党支部、乡镇之间的关系未完全理顺

        一是村委会与乡镇的关系。乡镇同村委会之间应该是指导、支持和帮助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二是村委会同村党支部的关系。一方面,有的村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另一方面,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把自治理解成绝对自由,不接受村党组织的正常领导,甚至向党组织的领导权威发起挑战。三是村委会同村民会议的关系。在落实村民自治的农村,名义上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但由于村委会通常由乡镇下达任务,进行目标考核、兑现奖惩,实际上村委会是向乡镇负责并报告工作。[1]

        二、对策分析

        (一)提高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能力

        一是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这可以说是治本之策,但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二是要着力搞好农村的政治文化建设。根据目前广大农民朋友的实际文化水平,我们应充分地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宣传形式,对农民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民主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灌输,逐步优化农民的政治心理素质和增强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2]三是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着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是强化民主意识,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条件。在民主政治事务中,一切活动,如选举、提议、审议等都离不开一定的文化条件。正如列宁所说:“不识字就不能有政治,不识字就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3]四是不断健全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民主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政治积极性和创造力,切实保障农民各项经济文化权利。

        (二)加强农村基层干伍建设

        村委会村支部成员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践者,因此,要严格按照“两推一选”的方式,选任农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真正把政治素质好,宗旨意识强,群众威信高,有奉献精神,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贤才、能人选拔出来。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一要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以法律和制度约束行为,规范其民主意识。应当根据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确立的乡政村治的原则和精神,由全国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律,制定关于涉及乡镇与村民自治关系的如监督、指导、帮助等程序性法律,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基层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和完善的制度体系,真正明确乡村两级的权限,特别是规范行为,努力培养和塑造基层及其的民主法制意识。[4]二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系列章法。如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及程序;干部述职评议、财务、村务公开、民主监督、村规民约等制度。三要认真贯彻执行《组织法》和《中国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行农村基层直接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制度。

        (四)依法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与乡镇的关系。乡镇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乡镇对村民自治要切实尽到指导的责任与义务,村委会要自觉接受、主动争取乡镇的指导。二是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村支部和村委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三是与“”的关系。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拥有决策权、立法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要从村民整体利益出发,及时正确地做出决定,支持和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既要负起召集“”的责任,又要对“”做出的决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参考文献】

        [1]段红红: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齐齐哈尔大学学报》[J],2004 (4).

        [2]尹德志、顾航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农民民主意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 (9).

        [3]列宁全集(第33 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7.

        [4]崔朝阳,董琼华.村民自治背景下国家与农民民主意识分析.聊城大学学报,2005 (3).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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