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北京市昌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2025-09-29 16:37:24 责编:小OO
文档
北京市昌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昌政发〔2009〕27号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专利实施转化,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设立专利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的个人,且专利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在本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给予的申请费用资助。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增量以及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的奖励。

  第六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七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或实施转化,可优先获得资助、奖励:

  (一)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企业的项目; 

  (三)市、区专利试点单位、专利示范单位的专利项目; 

  (四)发明专利项目。

  第 资助范围:

  (一)申请国内专利的部分费用,发明专利含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实用新型专利含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

  (二)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三)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所规定的减缓、资助对象,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缓和资助,我区对获得资助后的不足部分给予资助。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300元;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受理阶段后,按5000元/国/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按5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 

  (三)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资助标准为6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代理费资助标准为400元。 

  (四)区内在校的中小学生申请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予以全额报销。

  第十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申请人上年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二)申请人上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单位上年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以上(含30件),且专利申请量超过前年专利申请量,从增加的第一件专利申请起,每件专利予以奖励600元。 

  (四)对在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10-20万元奖励,每年最多支持10个项目。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自2011年起,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专利资助与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三)《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中列明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所获得的资助、奖励资金,应用于专利工作。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可随时终止申请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