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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25-09-29 16:36:41 责编:小OO
文档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

默认分类 2011-03-04 12:03:19 阅读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土 方 与 爆 破 工 程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J 201-83

主编单位:四 川 省 建 筑 工 程 总 公 司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施日期:1 9 8 4 年 3 月 1 日

关于批准颁发《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631号

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4-修订本)的重新修订工作,由原四川省建委主管、原四川省建设厅主编,会同铁道、冶金、水电部,辽宁、湖南、贵州、甘肃省建工局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进行,业经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1-83。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便解释和修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385号通知,由原四川省建委主管、原四川省建设厅主编,铁道部,冶金部、水电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院和甘肃、湖南、辽宁、贵州等省建工局参加,共同对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4-(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

这次修订的原则是:根据国家的技术经济,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施工技术水平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对原规范中的条文:凡现在仍然适用的予以保留;凡内容已经陈旧或局限性较大的予以删除;凡数据不确切或规定不明确之处进行修改。对已经国家鉴定并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或科研成果予以补充,对符合我国情况的国外先进技术标准予以采用。

在修订过程中,曾三次全面调查研究,两次征求全国意见。并对其中主要问题,召开了一次初审会和两次技术座谈会。稿本经过五次反复修改后,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在武汉市召开审定会,由有关部委和十八个省市的代表会同审查,并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审批会讨论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分五章十二节15条和八个附录。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土方工程部分:增加了软土、滑坡土、膨胀土的施工要求,以及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填方振动辗压、基坑(槽)的支撑等新内容;删除了水力和机械开挖和冲填土方、永久性控填方边坡坡度和利用运土机具压实填方等不适用的规定;对于土的分类和土的最大干容重测定方法、排水和除低地下水位、填方压实等方面的条文,也根据施工需要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爆破工程部分:根据近年来爆破技术的发展和在建筑施工中的广泛应用,重新编排了章节目录,增加了导爆管起爆、光面爆破、预裂爆破、水下爆破等新内容;删除了沼泽填方爆破等规定;对于各种起爆方法和爆破安全要求等也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数据寄交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川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5

第二章 施 工 准 备 5

第三章 土 方 工 程 6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6

第二节 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 7

(Ⅰ)排 水 7

(Ⅱ)降低地下水位 9

第三节 挖 方 11

第四节 填 方 13

第五节 基坑(槽)和管沟 19

第六节 雨 期 施 工 25

第七节 冬 期 施 工 26

第八节 边 坡 加 固 29

第四章 爆 破 工 程 29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29

第二节 起 爆 方 法 31

(Ⅰ)火 花 起 爆 31

(Ⅱ)电 力 起 爆 32

(Ⅲ)导爆索起爆 34

(Ⅳ)导爆管起爆 34

第三节 一 般 爆 破 35

(Ⅰ)炮 孔 爆 破 35

(Ⅱ)药 壶 爆 破 37

(Ⅲ)洞 室 爆 破 38

第四节 其 他 爆 破 40

(Ⅰ)拆 除 爆 破 40

(Ⅱ)二 次 爆 破 42

(Ⅲ)水 下 爆 破 42

(Ⅳ)冻 土 爆 破 43

第五章 工 程 验 收 43

附录一 土 的 分 类 46

附录二 土的野外鉴别法 53

附录三 土的名词对照表 54

附录四 临时排水沟内水的允许流速表 55

附录五 击 实 试 验 56

附录六 粘性土或排水不良的砂土的最大干容重计算公式 62

附录七 几种主要起爆材料的技术性能 63

附录八 常用炸药的组成、性能和爆炸参数值 68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土方与爆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修建厂区内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土方和爆破工程,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专门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竖井、沉箱和洞库工程。

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的土方工程,应按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1.0.2条 土方与爆破工程应合理选择放工方案,尽量采用新技术和机械化施工。

第1.0.3条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应加以保护。如因施工必须毁坏时,应事先取得原设置单位或保管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1.0.4条 在敷设有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线的地段进行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时,应事先取得管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如在埋高有电缆的地点挖土,还应有电缆管理部门的代表在场。

第1.0.5条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自治区有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施 工 准 备

第2.0.1条 在组织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当地实测地形图(包括测量成果)、原有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竣工图、土石方施工图以及工程地质、气象等技术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应提供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注:①实测地形图的比例一般为1∶500~1∶1000。

②土石方施工图:方格网边长一般为10~20m;横断面间距一般为20m,地形复杂处另增加断面。

第2.0.2条 土方与爆破工程应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应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测放的建筑界线、街道控制桩和水准点测量。

第2.0.3条 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沟渠、管线、坟墓、树木等,应在施工前妥善处理。

第2.0.4条 山区施工,应事先了解当地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等,如因土石方施工可能产生滑坡时,应采取措施。

在陡峻山坡脚下施工,应事先检查山坡坡面情况,如有危岩、孤石、崩塌体、古滑坡体等不稳定迹象时,应作妥善处理。

第2.0.5条 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事先做好必要的加宽,加固等准备工作。

开工前应作好施工场地内机械运行的道路,并开辟适当的工作面,以利施工。

第三章 土 方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土方工程施工应进行土方平衡计算,按照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做好调配,减少重复搬运。

土方调配应尽可能与当地市、镇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

注:土方的平衡计算,应综合考虑土方量的各种变更因素,如土的松散率,压缩率、沉降量等。

第3.1.2条 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第3.1.3条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应向排水沟方向作成不小于2‰的坡度。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

第3.1.4条 土方工程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平面挖制桩和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

第3.1.5条 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挖方超挖或铺填超厚。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设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3.1.6条 采用机械施工时,必要的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填土等,可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第3.1.7条 本章有关填方和基坑(槽)、管沟回填的各项规定,均指设计有压实要求的填土。

第二节 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

(Ⅰ)排 水

第3.2.1条 施工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并注意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临时性排水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

山区施工应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如需改变原排水系统时,应取得有关单位同意。

第3.2.2条 临时排水平得破坏附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方的边坡,并注意不要损害农田、道路。

注:①临时截水沟至挖方边坡上缘的距离,应根据土质确定,一般不小于3m。

②临时排水沟至填方坡脚应有适当距离,沟内最高水位应低于坡脚至少0.3m。

第3.2.3条 在山坡地区施工,应尽量按设计要求先做好永久性截水沟,或设置临时截水沟,阻止山坡水流入施工场地。沟壁、沟底应防止渗漏。

在平坦地区施工,可采用挖临时排水沟或筑土堤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入施工场地。

第3.2.4条 临时排水沟和截水沟的纵向坡度、横断面、边坡坡度和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向坡度应根据地形确定,一般不应小于3‰,平坦地区不应小于2‰,沼泽地区可减至1‰;

二、横断面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按照施工期内最大流量确定;

三、边坡坡度应根据土质和沟的深度确定,一般为1∶0.7~1∶1.5,岩石边坡可适当放陡;

四、出水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处应防止冻结。

第3.2.5条 临时排水沟内水的流速不宜大于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必要时,在下列地段或部位应对沟底和边坡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一、土质松软地段;

二、流速较快,可能遭受冲刷地段;

三、跌水处;

四、地面水汇集流入沟内的部位;

五、出水口处。

第3.2.6条 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如山坡陡峻、地下有溶洞、边坡上有滞水层或坡脚处地下水位较高等)有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根据设计单位确定的方案进行排水。

(Ⅱ)降低地下水位

第3.2.7条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和其他挖方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等,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相结合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采用正铲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挖方时,应使地下水位经常低于开挖底面不少于0.5m。

第3.2. 采用集水坑降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现场土质条件,应能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

二、基坑(槽)底、排水沟底、集水坑底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深差;

三、集水坑应与基础底边有一定距离,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

四、边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渗出地下水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防止土粒流失,并应设置水沟,将水引出坡面;

五、土层中如有局部流砂现象,应采取防治措施。

第3.2.9条 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置。

注、当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小于5m/昼夜且不是碎石类土时,宜选用轻型井点或喷射井点(如渗透系数小于0.1m/昼夜时,宜增加电渗装置);当含水层渗透系数大于20m/昼夜时,宜选用管井井点装置;当含水层渗透系数为5~20m/昼夜时,上述井点装置均可选用。

第3.2.10条 井点降水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坑(槽)或管沟的平、剖面图和降水深度要求;

二、井点的平面布置、井的结构(包括孔径、井深、过滤器类型及其安设位置等)和地面排水管路(或沟渠)布置图;

三、井点降水干扰计算书;

四、井点降水的施工要求;

五、水泵的型号、数量及备用的井点、水泵和电源等。

注:降水设计所采用的含水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重大工程的井点降水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第3.2.11条 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作出记录。

第3.2.12条 在第一个管井井点或第一组轻型井点安装完后,应立即进行抽水试验,如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对设计参数作适当调整。

第3.2.13条 采用真空泵抽水时,管路系统应严密,确保无漏水或漏气现象,经试运转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3.2.14条 降水期间,应经常观测并记录动水位,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2.15条 井点降水工作结束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或粘土填实。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

第3.2.16条 井点降水的其他施工要求,可按照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挖 方

第3.3.1条 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工程地质与设计资料不符需修改边坡坡度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

第3.3.2条 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和边坡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土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

在山坡整体稳定情况下,如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较均匀,高度在10m以内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按表3.3.2确定。

挖方经过不同类别的土(岩)层或深度超过10m时,其边坡可作成折线形或台阶形。

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值 表3.3.2

注:1.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是指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临时道路、临时工程的挖方。

2.岩石边坡坡度应根据岩石性质、风化程度、层理特性和挖方深度确定。

3.黄土(不包括湿陷性黄土)边坡坡度应根据土质、自然含水量和挖方高度确定。

4.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

第3.3.3条 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泄水,并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第3.3.4条 在挖方上侧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的稳定。弃土堆坡脚至挖方上边缘的距离,应根据挖方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性质确定。弃土堆应连续堆置,其顶面应向外倾斜,防止山坡水流入挖方场地。

注:当山坡坡度陡于1/5或在软土地区,不宜在挖方上侧弃土。

第3.3.5条 在挖方下侧弃土时,应将弃土堆表面整平并向外倾斜,弃土堆表面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的设计标高,或在弃土堆与挖方场地之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场地。

在河岸、荒野地方弃土时,不得阻塞河道或影响排水。

第3.3.6条 在挖方边坡上如发现岩(土)内有倾向于挖方的软弱夹层或袭隙面时,应通知设计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岩(土)下滑。

第3.3.7条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现场地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情况;

二、不宜在雨期施工;

三、尽量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

四、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防止地面水渗入土体;

五、应先作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设施;

六、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弃土或堆放材料;

七、必须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八、爆破施工时,应防止因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

九、机械开挖时,边坡坡度应适当减缓,然后用人工修整,达到设计要求;

十、抗滑扫土墙应尽量在旱季施工,基槽开挖应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开挖一段应及时作好挡土墙,并按本规范第3.4.21条规定,作好墙后的填土工作。

第3.3.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二、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三、根据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移和沉降变化,并作好记录。

第四节 填 方

第3.4.1条 填方基底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底上的树墩及主根应拔除,坑穴应清除积水、淤泥和杂物等,并分层回填夯实;

二、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地面下的填方或厚度小于0.5m的填方,应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和垃圾;

三、在土质较好的平坦地上(地面坡度不陡于1/10)填方时,可不清除基底上的草皮,但应割除长草;

四、在稳定山坡上填方:当山坡坡度为1/10~1/5时,应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坡度陡于1/5时,应将基底挖成阶梯形,阶宽不小于1m;

五、当填方基底为耕植土或松土时,应将基底辗压密实;

六、在水田、沟渠或池塘上填方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排水疏干、挖除淤泥或抛填块石、砂砾、矿渣等方法处理后,再进行填土。

第3.4.2条 填土前,应对填方基底和已完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并作出记录。

第3.4.3条 永久性填方的边坡坡度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第3.4.4条 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填方边坡坡度:当填方高度在10m以内,可采用1∶1.5;高度超过10m,可作成折线形,上部采用1∶1.5,下部采用1∶1.75。

在地质情况不良(如滑坡、长年浸水和软弱土层等)的地段填方时,其边坡坡度应由计算确定。

注: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填方,是指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临时道路、临时工程等的填方。

第3.4.5条 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碎石类土、砂土(使用细、粉砂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和爆破石碴,可用作表层以下的填料;

二、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粘性土,可用作各层填料;

三、碎块草皮和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仅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方;

四、淤泥和淤泥质土一般不能用作填料,但在软土或沼泽地区,经过处理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后,可用于填方中的次要部位;

五、含盐量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8的规定的盐渍土一般可以使用。但填料中不得含有盐晶、盐块或含盐植物的根茎。

第3.4.6条 碎石类土或爆破石碴用作填料时,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2/3(当使用振动辗时,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3/4)。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得填在分段接头处或填方与山坡连接处。

填方内有打桩或其它特殊工程时,块(漂)石填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设计要求。

第3.4.7条 填方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并确定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

对于重要的填方工程或采用新型压实机具时,上述参数应通过填土压实试验确定。

第3.4. 填方施工应接近水平地分层填土、压实和测定压实后土的干容重,检验其压实系数和压实范围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填筑上层。填土压实的质量要求和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的规定。

第3.4.9条 填料为粘性土或排水不良的砂土时,其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容重,宜按附录五击实试验测定。如无击实试验条件时,可按附录六计算。

注:①填料为粒径小于5mm而能自由排水的砂土时,其相对密度测定方法可参照水电部《土工试验规程》(SDS01-79)“相对密度试验土-010-78”。

②排水不良的砂土,系指粉砂、极细砂或含大量粉砂的轻亚粘土,在高击功能下的最大干容重大于振动法的干容重。

第3.4.10条 粘性土填料施工含水量的控制范围,应在填料的干容重-含水量关系曲线中根据设计干容重确定。如无击实试验条件,设计压实系数为0.9时,施工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之差可控制在-4~+2%范围内(使用振动辗时,可控制在-6~+2%范围内)。

第3.4.11条 填料为粘性土时,填土前应检验其含水量是否在控制范围内: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晒、均匀掺入干土(或吸水性填料)等措施;如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润湿、增加压实遍数或使用大功能压实机械等措施。

第3.4.12条 填料为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时,辗压前宜充分洒水湿透,以提高压实效果。

填料为爆破石碴时,应通过辗压试验确定含水量的控制范围。

第3.4.13条 填方每层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和机具性能确定,或按照表

3.4.13选用。

辗压时,轮(夯)迹应相互搭接,防止漏压。

填方每层的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 表3.4.13

注:人工打夯时,土块粒径不应大于5cm。

第3.4.14条 振动平辗适用于填料为爆破石碴、碎石类土、杂填土或轻亚粘土的大型填方(填料为亚粘土或粘土时,宜使用振动凸块辗)。

使用8~15吨重的振动平辗压实爆破石碴或碎石类土时,铺土厚度一般为0.6~1.5m,宜先静压、后振压,辗压遍数应由现场试验确定,一般为6~8遍。

第3.4.15条 辗压机械压实填方时,应控制行驶速度,一般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平辗 2km/h

羊足辗 3km/h

振动辗 2km/h

第3.4.16条 采用机械填方时,应保证边缘部位的压实质量。填土后,如设计不要求边坡修整,宜将填方边缘宽填0.5m;如设计要求边坡整平拍实,宽填可为0.2m。

第3.4.17条 分段填筑时,每层接缝处应作成斜坡形,辗迹重迭0.5~1.0m。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应小于1m。

第3.4.1 填方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沉降量,如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等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沉降量一般不超过填方高度的3%)。

第3.4.19条 填方中采用两种透水性不同的填料分层填筑时,上层宜填筑透水性较小的填料,下层宜填筑透水性较大的填料,填方基土表面应作成适当的排水坡度,边坡不得用透水性较小的填料封闭。

如因施工条件,上层必须填筑透水性较大的填料时,应将下层透水性较小的土层表面作成适当的排水坡度或设置盲沟。

第3.4.20条 取土坑的位置和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确定,但不得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和挖、填方边坡的稳定。

取土坑的边坡坡度应视土质而定,一般不陡于本规范表3.3.2的规定。取土坑的排水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第3.4.21条 挡土墙后的填土,应选用透水性较好的土或在粘性土中掺入石块作填料。填土时,应分层夯实,确保填土质量,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滤水层和排水盲沟。

注:在季节性冻上地区,挡土墙后的填土宜采用非冻胀性填料。

第3.4.22条 填料为红粘土时,其施工含水量宜高于最优含水量2~4%,填筑中应防止土料发生干缩、结块现象。填方压实宜使用中、轻型辗压机械。

第3.4.23条 填方基土表层和填料为盐渍土时,应按下列规定施工:

一、应尽量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季节施工;

二、当地下水位距填方基底较近且基土较松软时,应按设计要求作好隔水层;

三、在滨海地区,对含盐量较低的土料,宜使用轻、中型辗压机械;在干旱地区,对含盐量较高的土料,宜使用重型辗压机械;

四、应清除填方地基含盐量超过设计允许值的地表土层或表层结壳及壳下的松散土层;

五、在降雨量较大的地区,应按设计要求作好填方的表层处理。

第3.4.24条 填方基土为软土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面积填土应在开挖基坑(槽)之前完成,并尽量留有较长间歇时间;

二、软土层厚度较小时,可采用换土或抛石挤淤等处理方法;

三、软土层厚度较大时,可采用砂垫层、砂井、砂桩等方法加固。其施工要求应按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4.25条 填方基土为杂填土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地基,并应妥善处理基底下的软硬点、空洞、旧基、暗塘等。

第3.4.26条 在沼泽地上填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应了解沼泽类型、沉积层的厚度和稠度、泥炭的腐烂矿化程度等;

二、填方沉入沼泽的深度、基土的处理方法和填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填方周围应开挖排水沟;

四、沼泽地上的临时性填方(如临时道路等),可根据沼泽的性质和填方重量及上部荷载等,将填方设置在木(竹)排或梢排上,或直接设置在沼泽上。

第3.4.27条 在地形、工程地质复杂地区内的填方,且对填土密实度要求较高时,应采取措施(如排水暗沟、护坡等),以防填方土粒流失,不均匀下沉和坍滑等。

第五节 基坑(槽)和管沟

第3.5.1条 基坑(槽)、管沟的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施工中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沟内,以免边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坏。

雨期施工或基坑(槽)、管沟挖好后不能及时进行下一工序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150~300mm一层不挖,待下一工序开始前再挖除。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一层用人工清理,其厚度应根据施工机械确定。

第3.5.2条 基坑(槽)底部的开挖宽度,除基础底部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排水设施和支撑结构的宽度。

第3.5.3条 管沟底部开挖宽度(有支撑者为撑板间的净宽),除管道结构宽度外,应增加工作面宽度。每侧工作面宽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管沟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 表3.5.3

注:1.管道结构宽度:无管座按管身外皮计;有管座按管座外皮计;砖砌或混凝土管沟按管沟外皮计。

2.沟底需增设排水沟时,工作面宽度可适当增加。

3.有外防水的砖沟或混凝土沟时,每侧工作面宽度宜取800mm。

第3.5.4条 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时,其挖方边坡可作成直立壁不加支撑。挖方深度应根据土质确定,但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m

硬塑、可塑的轻亚粘土及亚粘土 1.25m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5m

坚硬的粘土 2m

基坑(槽)或管沟挖好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坑壁的稳定情况。

注:挖方深度超过本条规定时,应按第3.5.5条的规定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撑。

第3.5.5条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时,挖方深度在5m以内不加支撑的边坡的最陡坡度应符合表3.5.5的规定。

深度在5米内的基坑(槽)、管沟边坡的最陡坡度 表 3.5.5

(不加支撑)

注:1.静载指堆土或材料等,动载指机械挖土或汽车运输作业等。静载或动载距挖方边缘的距离应符合第3.5.12条的规定。

2.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

第3.5.6条 基坑(槽)或管沟需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安全施工。

坑壁支撑有钢(木)支撑、钢(木)板桩、钢筋混凝土护坡桩和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等。

第3.5.7条 采用钢(木)坑壁支撑时,应随挖随撑、支撑牢固。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如有松动、变形等现象时,应及时加固或更换。在雨期或化冻期,更应加强检查。

第3.5. 钢(木)支撑的拆除,应按回填顺序依次进行。多层支撑应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拆除支撑时,应防止附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产生下沉和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3.5.9条 采用钢(木)板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或灌注桩作坑壁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尽量减少打桩时产生的振动和噪音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仪器设备和城市环境的影响;

二、桩的制作、运输、打桩或灌注桩的施工要求应按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当土质较差,开挖后土可能从桩间挤出时,宜采用啮合式板桩;

四、在桩附近挖土时,应防止桩身受到损伤;

五、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时,应在桩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方可挖土;

六、拔除桩后的孔穴应填实。

第3.5.10条 采用钢(木)板桩、钢筋混凝土桩作坑壁支撑并加设锚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锚杆宜选用螺纹钢筋,使用前应清除油污和浮锈;

二、锚固段应设置在隐定性较好的土层或岩层中,长度应经计算确定;

三、钻孔时不得损坏已有的管沟、电缆等地下埋设物;

四、施工前应作抗拔试验,测定锚杆的抗拔拉力;

五、锚固段应用水泥砂浆灌注密实;

六、应经常检查锚头紧固和锚杆周围的土质情况。

第3.5.11条 采用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作坑壁支撑时,其施工和验收要求应按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5.12条 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壁和边坡,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隐,必要时应加以保护。

在挖方边坡上侧堆土或材料以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挖方边缘保持一定距高,以保证边坡和直立壁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挖方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

在桩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第3.5.13条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于在该处集中排水。

第3.5.14条 基坑(槽)或管沟挖至基底标高后,应会同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基底土质是否符合要趋,并作出隐蔽工程记录。

第3.5.15条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应用与基土相同的土料填补,并夯实至要求的密实度,或用碎石类土填补并夯实。在重要部位超挖时,可用低标号混凝土填补,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3.5.16条 基坑(槽)、管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填土前,应清除沟槽内的积水和有机杂物;

二、基础或管沟的现浇混凝土应达到一定强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损伤时,方可回填;

三、沟(槽)回填顺序,应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层进行;

四、回填土料、每层铺填厚度和压实要求,应按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如设计允许回填土自行沉实时,可不夯实;

五、基坑(槽)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

六、回填管沟时,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应用人工先在管子周围填土夯实,并应从管道两边同时进行,直至管顶0.5m以上。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机械回填和压实;

七、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使用细粒土料回填。

第3.5.17条 在软土地区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除应按照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下水位应降低至基底以下0.5~1.0m后,方可开挖。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回填完毕;

二、施工机械行驶道路应填筑适当厚度的碎(砾)石,必要时应铺设工具式路基箱板)或梢排等;

三、相邻基坑(槽)和管沟开挖时,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并应及时作好基础;

四、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群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桩基位移;

五、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0.1~0.3m土层不挖,待作基础时挖除;

六、挖出的土不得堆放在边坡顶上或建筑物(构筑物)附近。

第3.5.1 在膨胀土地区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除按照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地平整后至基坑(槽)、管沟开挖宜间隔一段时间,以减少基土的胀缩变形;

二、基坑(槽)或管沟的开挖、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和回填地土等应连续进行,并应避免在雨天施工;

三、开挖前应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入施工场地或冲刷边坡;

四、开挖后,基土不得受烈日曝晒或雨水浸泡。必要时可预留一层不挖,待作基础时挖除;

五、采用砂地基时,应先将砂浇水至饱和后再铺填夯实,不得采用向基坑(槽)或管沟内浇水使砂沉落的施工方法;

六、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宜选用非膨胀性土、弱膨胀土或掺有适当比例的石灰及其它松散材料的膨胀土。

第六节 雨 期 施 工

第3.6.1条 雨期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的分期完成。重要的或特殊的土方工程,应尽量在雨期前完成。

第3.6.2条 雨期施工中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应随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

第3.6.3条 雨期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必要时应增加排水设施,保证水流畅通。在施工场地周围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场内。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应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第3.6.4条 雨期施工时,应保证现场运输道路畅通。道路路面应根据需要加铺炉渣、砂砾或其他防滑材料,必要时应加高加固路基。道路两侧应修好排水沟、在低洼积水处应设置涵管,以利泄水。

第3.6.5条 填方施工中,取土、运土、铺填、压实等各道工序应连续进行。雨前应及时压完已填土层或将表面压光,并作成一定坡势,以利排除雨水。

第3.6.6条 雨期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和支撑的检查。

第3.6.7条 雨期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在坑(槽)外侧围以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

第七节 冬 期 施 工

第3.7.1条 土方工程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须在冬期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施工前应周密计划,作好准备,做到连续施工。

第3.7.2条 采用防止冻结法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0.3m。

第3.7.3条 松碎冻土采用的机具和方法,应根据土质、冻结深度、机具性能和施工条件等确定。

当冻土层厚度较小时,可采用铲运机、推土机或挖土机直接开挖。

当冻土层厚度较大时,可采用松土机、破冻土犁、重锤冲击、劈土锥(楔)或爆破法松碎。

第3.7.4条 融化冻土应根据工程量大小、冻结深度和现场条件选用锯末(或谷壳)焖火烘烤法、蒸汽(或热水)循环针法和电热法等。

融化时应按开挖顺序分段进行,每段大小应适应当天挖土的工程量。

第3.7.5条 冬期填方每层铺土厚度应比常温放工时减少20~25%,预留沉陷量应比常温施工时适当增加。

含有冻土块的土料用作填料时,冻土块粒径不得大于150毫米,铺填时,冻土块应均匀分布、逐层压实。

第3.7.6条 冬期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填土前,应清除基底上的冰雪和保温材料;

二、填方边坡表层1m以内,不得用冻土填筑;

三、填料中冻土块的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填方上层应用未冻的、不冻胀的或透水性好的土料填筑,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7.7条 冬期施工室外平均气温在-5℃以上时,填方高度不受;平均气温在-5℃以下时,填方高度不宜超过表3.7.7的规定。

冬期填方高度 表3.7.7

注:用石块和不含冰块的砂土(不包括粉砂)、碎石类土填筑时,填方高度不受本表。

第3.7. 地面面层下的填方,填料中不得含有冻土块。填土完成后至地面施工前,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3.7.9条 位于铁路、有路面的道路和人行道范围内的平整场地的填方,可用含有冻土块的填料填筑,但冻土块体积不得超过填料体积的30%。

第3.7.10条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必须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受冻结。如基坑(槽)开挖完毕至地基与基础施工或埋设管道之间有间歇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它保温材料覆盖。

注:对非冻胀土可不受本条所限。冻胀性土分类见《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表

18的规定。

第3.7.11条 冬期开挖土方时,如可能引起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或其他地下设施产生冻结破坏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3.7.12条 冬期回填基坑(槽)或管沟除按第3.5.1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外的基坑(槽)或管沟可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但冻土块体积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

二、管沟底至管顶0.5m范围内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

三、室内的基坑(槽)或管沟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

四、回填工作应连续进行,防止基土或已填土层受冻。

注:冻结期内不使用的室外管道的回填,其冻土块含量和粒径可不受,但化冻后应作适当处理。

第3.7.13条 在挖方上侧弃置冻土时,弃土堆坡脚至挖方上边缘的距离,应为常温条件下规定的距离,再加上弃土堆的高度。

第3.7.14条 冬期施工时,运输机械和行驶道路均应采取防滑措施,以保证安全。

因冻结可能遭受损坏的机械设备、炸药、油料和降低地下水位设施等,应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

第八节 边 坡 加 固

第3.8.1条 永久性挖、填方和排水沟的边坡加固,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为防止修整后的挖、填方边坡遭受雨水冲刷,加固工作应在雨期前完成。

冬期施工的挖、填方边坡修整与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第3.8.2条 在挖方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支护或导流设施,并应在边坡加固前完成。

第3.8.3条 用草皮加固挖、填方边坡时,应选用容易生根蔓延、耐旱的草皮,在适宜于种植的季节均匀铺植。

第3.8.4条 挖、填方边坡采用石块铺砌加固时,应自下而上分行平行铺砌,石块应侧放并错缝搭接,缝隙间应用碎石嵌实。

第3.8.5条 靠河岸的填方,在汛期前如不能及时做好永久性的边坡加固工程时,为保护其边坡免受洪水冲刷,应采用竖篱、石笼、土袋等作临时性加固。

第3.8.6条 膨胀土、红粘土、软土或其他易于风化的土(岩)的边坡,如设计有喷涂、抹面或铺砌石块等护面要求时,应在边坡修整后随即进行。

第四章 爆 破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第4.1.2条 石方爆破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和施工机械等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其爆堆高度、爆落范围、石碴块径均应与装碴方法相适应。

注: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4.1.3条 爆破工程施工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工作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安全规则,并经县、市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爆破工作。

第4.1.4条 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炸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部标准。新型的爆炸材料,必须经过兵器工业部批准之后,方可使用。过期的或对其质量有怀疑的爆炸材料,必须经过检验定性,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4.1.5条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4.1.6条 在水下或潮湿的条件下进行爆破时,宜采用抗水炸药,如使用易受潮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等,必须采取防水措施。

第4.1.7条 爆破前,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

一、建立指挥机构,明确爆破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二、在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备等,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爆破地震、飞石和冲击波的破坏;

三、防止爆破有害气体、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四、在爆破危险区的边界设立警戒哨和警告标志;

五、将爆破信号的意义、警告标志和起爆时间通知当地单位和居民。起爆前,督促人、畜撤离危险区。

第4.1. 起爆方法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当地气象等合理选择。对于大型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宜采用复式网路。

第4.1.9条 导火索、导爆索等的切割以及与雷管的连接工作,一般应在专设的加工房内进行。当数量较少时,可在室外选择僻静、隐蔽和干燥的安全地点进行。

加工起爆药包应于爆破前在现场安全地点进行,并按当班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

注:导火索、导爆索的切割,应用锋利的刀子,切口应平整。打折、过粗、过细或外观有损伤处,应切去不用。

第4.1.10条 露天爆破如遇浓雾、大雨、大风、雷电或黑夜时,均不得起爆。

第4.1.11条 处理瞎炮,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4.1.12条 本章各节所列各项爆破参数,均以2号岩石硝铵炸药为准。如使用其它种类炸药时,应通过现场对比试验或按爆力值时行换算。各种常用炸药的爆力值见附录八。

第二节 起 爆 方 法

(Ⅰ)火 花 起 爆

第4.2.1条 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试验。

严禁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第4.2.2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且不得小于1.2m。

第4.2.3条 导火索埋入炮孔内的长度不应超过4m。在竖井内或在点火人员撤离不方便的地点爆破时,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第4.2.4条 导火索点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采用一次点火;

二、多人点火时,应由专人指挥,各点火人员应明确分工;

三、一人点火数超过5个或多人点火时,应使用信号导火索或信号雷管控制点火时间。

第4.2.5条 火花起爆应指定专人计算响炮数,如响炮数与点火数不一致时,检查人员应在最后一炮响后不少于20分钟,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区。

(Ⅱ)电 力 起 爆

第4.2.6条 在同一串联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电雷管,各雷管(脚线长度为2m)之间的电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铜桥丝:铁脚线 0.3Ω

钢脚线 0.25Ω

镍铬桥丝:铁脚线 0.8Ω

铜脚线 0.3Ω

第4.2.7条 检测电雷管和电爆网路的电阻时,必须使用爆破电桥或专用的爆破仪表,其输出电流值不得大于30mA。

第4.2. 检测电雷管电阻值时,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在隐蔽、僻静的地点进行,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4.2.9条 电爆网路中每个电雷管的准爆电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康铜桥丝电雷管:交流电不小于3A

直流电不小于2A

镍铬桥丝电雷管:交流电不小于2.5A

直流电不小于1.5A

对于大型爆破,上述电流应增加50%。

注:采用起爆器起爆时,电爆网路的连接方法和总电阻值,应符合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起爆器应经试验后,方可使用。

第4.2.10条 电爆网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其绝缘性能、线芯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应进行电阻和绝缘检验。

第4.2.11条 导线连接时,应将线芯表面擦净并连接牢固,防止错接、漏接和接触地面,不得采用水或大地作为电爆网路的回路。

第4.2.12条 当爆破区或洞室内即将运入起爆药包(体)时,应将所有电气装置和动力照明线路等完全断电。洞室内应使用防爆安全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当爆破区内已经装入起爆药包遇有雷电时,应将已连接好的各主、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绝缘。当洞室内已经装入起爆体遇有雷电时,应将两根导线的端头分别绝缘,并将导线放入洞内,距洞口不小于5m,导线与地面应用绝缘物隔离。在爆破区或洞室内的所有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危险区。

第4.2.13条 起爆前,应检测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值,如总电阻值与计算值相差10%以上时,应在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第4.2.14条 起爆后,如发生拒爆,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如使用即发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少于5分钟,方可进入现场;如使用延期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小于15分钟,方可进入现场。

第4.2.15条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击区爆破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

(Ⅲ)导爆索起爆

第4.2.16条 导爆索的连接方法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当采用搭接连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并应绑扎牢实。

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时,可使用继爆管连接,但应保证前一段网路起爆时,不得破坏后一段网路。

第4.2.17条 起爆导爆索网路应使用两个雷管。在一个网路上如有两组导爆索时,应同时起爆。

第4.2.1 导爆索支线与主线连接时,从接点起,支线与主线顺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第4.2.19条 气温高于30℃时,露在地面上的导爆索应加遮盖,以防烈日暴晒。

导爆索在接触铵油炸药的部位,必须用防油材料保护,以防药芯浸油。

第4.2.20条 导爆索网路应避免交叉敷设,如必须交叉敷设时,应用厚度不小于15cm的衬垫物隔开。

导爆索平行敷设的间距不得小于20cm。

(Ⅳ)导爆管起爆

第4.2.21条 导爆管表面有损伤(如孔洞、裂口等)或管内有杂物者,不得使用。

敷设导爆管网路时,不得将导爆管拉细、对折或打结等。

第4.2.22条 导爆管与雷管(或连接块)的连接,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导爆管网路应根据施工要求采用串联、并联、簇联等方式。大型爆破应采用复式网路。

第4.2.23条 采用导爆管网路进行孔外微差爆破时,其延长时间必须保证前一段网路爆炸时,不致破坏相邻或后面各段网路。

第4.2.24条 采用雷管激发(或传爆)导爆管网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导爆管应绑扎在雷管的周围,并用3~5导聚丙烯包扎带或棉胶带绑扎牢实,导爆管端头距雷管不得小于10cm;

二、在复式网路中,雷管与相邻网路之间应相距一定距离,以防破坏其他网路。

注:当用金属雷管激发(或传爆)导爆管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金属碎片破坏导爆管。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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