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死者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于 年 月 日因 死亡,生前住址: 。
其系本辖区原村民(居民),其第二顺序全部继承人如下:
| 亲属关系 | 姓 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 死者的祖父 | |||
| 死者的祖母 | |||
| 死者的外祖父 | |||
| 死者的外祖母 | |||
| 死者的 兄弟姐妹 (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