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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作业(案例分析)
2025-09-29 16:31:02 责编:小OO
文档
公司法案例:

1.张三、李四、王五三家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张三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以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李四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王五亿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张三委派,副董事长由李四委派,经理由王五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张三按照注册资本的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李四、王五分别按照注册资本的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张三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李四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王五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首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3)张三计算机软件和李四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4)张三、李四、王五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7)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做法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8)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享有的分红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答案:(1)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题中3个股东的首次出资总额为110万元(20+90),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

(2)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3个股东的货币总出资额为340万元(70+270),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

(3)张三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李四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本题中,张三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李四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

(4)张三、李四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王五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本题中,王五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5)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6)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做法不违反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8)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享有的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8月在上海整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1月28人召开了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该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 董事b、董事c 、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秘书h 代为出席并表决。

(2)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一致同意通过了一项决议。该项决议的表决由每位董事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该次董事会会议还讨论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董事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 和董事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方式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中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中,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已有4人,超过半数,因此符合规定。其次,董事f 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可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电话委托无效,其次也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及董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中一项职权就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此符合规定。其次,批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该决议事项虽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容,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该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共4名,董事b 反对该项事项后,实际上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因此无法通过该项决议。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之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及会议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题中有两处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由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3.甲、乙2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东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3年3月,东来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为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并设立了董事会。

2005年5月,东来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于是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该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这7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4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10月,东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桂林分公司。桂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对方以东来公司是桂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东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东来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东来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东来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4)东来公司是否应替桂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东来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而在东来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东来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法律行使职权。东来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有乙召集和主持。

(3)东来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东来公司的增资方案在股东会会议上进行表决时,赞成的股东的出资额仅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该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4)东来公司应替桂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因此东来公司应替其桂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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