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本单位__李丹____同志,女,于_1978_年_1_月__2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220xxxxxxx26________。
于__2010__年_9_月_1_日至__2014年 8月,在_______凯尔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 从事__电气自动化系统设计及设备维护____工作。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纪守法,工作积极,团结集体,各方便表现优秀 。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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