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拥有一台专有设备,该设备账面原价3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会计账面价值为80万元。税法计税基础60万元。
乙公司拥有一幢古建筑物,账面价值70万元。甲公司决定以其专有设备交换乙公司该幢古建筑物拟改造为办公室使用,该专有设备是生产某种产品必须的设备。由于专有设备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乙公司拥有的幢古建筑物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其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
双方商定,乙公司以两项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基础,支付甲公司10元补价。
分析: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即补价10万元。对甲公司而言,收到的补价10万元÷换出资产账面价值80万元=12.5%<25%,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由于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此,甲、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成本均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首先:固定资产清理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0
贷:固定资产——专有设备 3000000
其次,收到固定资产入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建筑物 7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假设税法上要求按评估价值转让,专有设备的评估价为100万元。
税法上: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为60(计税基础)
建筑物的计税基础为90万元(该设备的公允价100减去收到补价10)。
此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销,但未入损益,纳税调整表中不可调减!否则漏税!!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