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工作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利用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判断职业危害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评价工作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由全社会加以监督,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职业卫生“三级预防”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杜绝职业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将国家制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等作为共同遵守的接触限值或“防护”的准则,可在职业病预防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要求,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危害防护需求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及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国家实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正式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些措施均属于第一级预防措施。
第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是早期检测和发现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程度,控制职业危害,加强防毒防尘,防止物理性因素等有害因素的危害,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性疾病损害,早期鉴别和诊断。
第三级预防,是在病人患职业病以后,合理进行康复处理。包括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一级预防是理想的方法,针对整体的或选择的人群,对人群健康和福利状态均能起本的作用,一般所需投入比第二级预防和第三级预防要少,且效果更好。
三、我国职业危害现状
(一)职业危害形势
1.接触职业危害人数众多,患者总量巨大
有报道称我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企业超过1 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威胁的人数超过2亿。由于劳动者基数巨大加之较高的职业病发病率,我国职业病发病人数高居世界首位,而且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52’729例;近20年来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近1万例。
2.职业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
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职业危害也突出地反映在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
3.职业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在引进境外投资和技术时,一些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与此同时,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危害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我国有近2亿农村劳动力,其中相当部分劳动者作为农民工在城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
4.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多发,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尘肺病、苯中毒、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镉中毒等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由于我国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日益增加,职业危害的扩散面积不断加大(西部大开发等因素影响),以及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的状况仍然没有得以改善,可以预见,在近中期我国职业危害的形势仍然会十分严峻,一些新的职业病种类将逐渐出现并变得更加突出,职业中毒和尘肺病等这些长期未予解决的职业病的发生情况仍会十分严重,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因职业健康损害事件引发的社会问题会日益凸显给未来的职业卫生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二)职业病发病特点
1.职业病种类构成
职业病发病以尘肺病为主,历年来报告的职业病中,尘肺病约占到80%,而尘肺病中主要为煤工尘肺和矽肺,例如在2009年报告的14 495例尘肺病新病例中(占所有职业病的79.96%),煤工尘肺和矽肺占所有尘肺病的91.%。
2.职业病发病行业分布
据卫生部统计数据,职业病发病主要分布在煤炭、冶金、建材、有色等行业,例如2009年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
第二节 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党、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国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如《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也日渐完善。职业危害防控工作不断加强,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构成
我国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如图5—1所示。
二、主要法规标准简介
(一)法律
1.根本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
2.基本法律。2001年10月,全国九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令第60号)。该法为职业卫生领域的最高普通法,明确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一立法基本宗旨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工作力针。《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主要行规
1.《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1987年12月由发布,目的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分总则、防尘、监督和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处罚、附则六章,共2。对企业的防尘责任、防尘投入、禁止危害转嫁、建设项目防尘工作“三同时”、接尘工人的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疗等进行了规定。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令第352号)
2002年5月由发布,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共八章71条,基本架构同《职业病防治法》,对一些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在工业产品的生产、储藏以及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卫生要求制定标准。依据该法,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类,国家标准有GB一强制性国家标准、GB/T一推荐性国家标准、GB/z一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3种。目前涉及职业卫生标准的部门标准包括卫生(WS)标准和安全(AQ)标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提出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及其分类,包括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标准等几类。
小结:本讲讲述了职业卫生的基本概念,职业卫生的法律标准体系。要求重点掌握职业危害的分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