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有关内容 | |
| 2013-2-6 发布人: 管理员 点击次数:9902 次 | |
| 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
一、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 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二、人民防空建设的原则 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三、建设项目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相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项目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范围 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城区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区(市)县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一)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建设项目减半或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条件 (一)享受优惠由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凡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道、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设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