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 ||||
|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R | 居住用地 |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 ||
| R1 | R11 R12 R13 R14 | 一类居住用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
| R2 | R21 R22 R23 R24 |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 柳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
| R3 | R31 R32 |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 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R | R33 R34 | 道路用地 绿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
| R4 | R41 R42 R43 R44 |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
| C | 公共设施用地 |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 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C1 | C11 C12 |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政协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 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 |
| C2 |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 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 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 |
| C3 | C31 C32 C33 C34 C35 |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 用地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C | C36 | 游乐用地 | 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 地 | |
| C4 | C41 C42 |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 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 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C5 | C51 C52 C53 |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 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居住用地(R) | |
| C6 | C61 C62 C63 C C65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 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 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 职业高中用地 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 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 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 |
| C7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 ||
| C8 | 其他公共设施 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 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 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 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 用地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W | 仓储用地 |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 W1 | 普通仓库用地 |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 ||
| W2 | 危险品仓库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W3 | 堆场用地 |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 ||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 ||
| T1 | 铁路用地 |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 ||
| T2 | T21 T22 T23 |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 |
| T3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
| T4 | T41 T42 |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 |
| T5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 制范围用地 | ||
| S | 道路广场用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 ||
| S1 | S11 S12 S13 S19 |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 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 |
| S2 | S1 S2 |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 |
| S3 |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 用地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S | S31 S32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
| U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 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 ||
| U1
| U11 U12 U13 U14 |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 |
| U2 | U21 U22 U29 |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 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 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 |
| U3 | 邮电设施用地 |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 ||
| U4 | U41 U42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 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 |
| U5 |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 施等用地 | ||
| U6 | 殡葬设施用地 |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 ||
| U9 | 其他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 ||
| G | 绿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 地和林地 | ||
| G1 | G11 G12 |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 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 用地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G | G2 | G21 G22 |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
| D | 特殊用地 | 特殊性质的用地 | ||
| D1 | 军事用地 |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 地不包括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 ||
| D2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D3 | 保安用地 | 监狱拘留所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和分 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 ||
| E | 水域和其他用 地 |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 ||
| E1 | 水域 |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 的水域 | ||
| E2 | E21 E22 E29 |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他耕地 |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 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 |
| E3 | 园地 |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 ||
| E4 | 林地 |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 ||
| E5 | 牧草地 |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 ||
| E6 | E61 E62 E63 E69 |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 |
| E7 | 弃置地 |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 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 ||
| R8 | 露天矿用地 |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 ||
| [楼 主] | Posted: 2007-01-24 17:54 |
发帖: 11 精华: 0
积分: 19 分
金币: 65 元
贡献: 0 枚
好评: 3 ★
注册时间:2007-01-24
| 最后登录:2008-01-27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 大类 | 小类 | ||
| R | 居住建筑用地 |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 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 |
R1 R2 R3 | 村民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 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产性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 |
| C | C1 C2 C3 C4 C5 C6 | 公共建筑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集贸设施用地 |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
| M | 生产建筑用地 | 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 等用地 | |
M1 M2 M3 M4 |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 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 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 |
| W | 仓储用地 |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 |
| W1 W2 |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 |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 |
| T1 T2 |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 |
| S | 道路广场用地 |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 |
| S1 | 道路用地 |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 |
| S2 | 广场用地 |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 |
| U |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 等用地 | |
U1 U2 | 公用工程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 大类 | 小类 | ||
| G | 绿化用地 |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 |
G1 G2 |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 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 绿地 | |
| E | 水域和其他用地 |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 |
E1 E2 | 水域 农林种植地 |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以生产为目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 |
| E | E3 E4 E5 | 牧草地 闲置地 特殊用地 |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家属生活区消防机构等用地 |
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 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
| [1 楼] | Posted: 2007-01-24 17:55 |
发帖: 11 精华: 0
积分: 19 分
金币: 65 元
贡献: 0 枚
好评: 3 ★
注册时间:2007-01-24
| 最后登录:2008-01-27 | Re:《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用地标准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
|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 |
| 指标级别 | 用地指标人(m2/人) |
| I | 60.1~75.0 |
| II | 75.1~90.0 |
| III | 90.1~105.0 |
| IV | 105.1~120.0 |
|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 |||
|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 |||
|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水平人(vm2/人) |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 | |
| 指标级别 |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 ||
| ≤60.0 | I | 60.1~75.0 | +0.1~+25.0 |
| 60.1~75.0 | I | 60.1~75.0 | >0 |
| II | 75.1~90.0 | +0.1~+20.0 | |
| 75.1~90.0 | II | 75.1~90.0 | 不限 |
| III | 90.1~105.0 | +0.1~+15.0 | |
| 90.1~105.0 | II | 75~1~90.0 | -15.0~0 |
| III | 90.1~105.0 | 不限 | |
| IV | 105.1~120.0 | +0.1~+15.0 | |
| 105.1~120.0 | III | 90.1~105.0 | -20.0~0 |
| IV | 105.1~120.0 | 不限 | |
| ≥120.0 | III | 90.1~105.0 | <0 |
| IV | 105.1~120.0 | <0 | |
| 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 |
|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4.2.1 | |
| 类别名称 | 用地指标人(m2/人) |
| 居住用地 | 18~28.0 |
| 工业用地 | 10~25.0 |
| 道路广场用地 | 7.0~15.0 |
|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 ≥9.0 ≥7.0 |
| 4.3.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 |
|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 |
| 类别名称 |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
| 居住用地 | 20~32 |
| 工业用地 | 15~25 |
| 道路广场用地 | 8~15 |
| 绿地 | 8~15 |
|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 |||
|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 |||
| 用地构成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1、住宅用地(R01) | 4~60 | 55~65 | 60~75 |
| 2、公建用地(R02) | 20~32 | 18~27 | 6~18 |
| 3、道路用地(R03) | 8~15 | 7~13 | 5~12 |
| 4、公共绿地(R04) | 7.5~15 | 5~12 | 3~8 |
| 居住区用地(R) | 100 | 100 | 100 |
|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 ||||
|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 ||||
| 居住规模 | 层数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 居住区 | 多层 | 16~21 | 16~22 | 16~25 |
| 多层、中高层 | 14~18 | 15~20 | 15~20 | |
| 多、中高、高层 | 12.5~17 | 13~17 | 13~17 | |
| 多层、高层 | 12.5~16 | 13~16 | 13~16 | |
| 小区 | 低层 | 20~25 | 20~25 | 20~30 |
| 多层 | 15~19 | 15~20 | 15~22 | |
| 多层、中高层 | 14~18 | 10~24 | 14~20 | |
| 中高层 | 13~14 | 13~15 | 13~15 | |
| 多层、高层 | 11~14 | 12.5~15 | — | |
| 高层 | 10~12 | 10~13 | — | |
| 组团 | 低层 | 18~20 | 20~23 | 20~25 |
| 多层 | 14~15 | 14~16 | 14~20 | |
| 多层、中高层 | 12.5~15 | 12.5~15 | 12.5~15 | |
| 中高层 | 12.5~14 | 12.5~14 | 12.5~15 | |
| 多层、高层 | 10~13 | 10~13 | — | |
| 高层 | 7~10 | 8~13 | — |
|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 |||||
|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 |||||
|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3.1 | |||||
| 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 >50 ≤60 | >60 ≤80 | >80 ≤100 | >100 ≤120 | >120 ≤150 |
|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 ||
|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 | ||
|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 允许调整幅度(m2/人) |
| ≤50 | 一、二 | 应增5~120 |
| 50.1~60 | 一、二 | 可增0~50 |
| 60.1~80 | 二、三 | 可增0~10 |
| 80.1~100 | 二、三、四 | 可增、减0~10 |
| 100.1~120 | 三、四 | 可减0~15 |
| 120.1~150 | 四、五 | 可减0~20 |
| >150 | 五 | 应减至150以内 |
|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2 12:07: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 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 46中类,73小类。
第 202 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 203 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 204 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 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 205 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 0 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 0 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 0 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 0 3条 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 0 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 0 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 0 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 0 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
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 0 2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 0 3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 1 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 1 1的规定。
第4 1 2条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III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II级内确定。
第4 1 3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 1 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第4 1 4条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IV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III级内确定。
第4 1 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 0m 2/人。
第二节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 2 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 2 1的规定。
第4 2 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 0m 2/人。
第4 2 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 0m 2/人。
第4 2 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 0m 2/人。
第4 2 5条 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 3 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 3 1的规定。
第4 3 2条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 3 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V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 3 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 3 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 3 6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不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 “应按……执行”。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商住混合用地
商办混合用地
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
6.3 镇域人口预测
6.3.1 常住人口
1) 自然增长:现状户籍人口27960人,按1.0~1.3‰自然增长率,到2010年户籍人口为2.8万人。
2) 机械增长:农村城镇化与工业化及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吸引境外人才及劳动力11000~13000人,考虑带眷人口后共约为3.3~4.3万人。
3) 常住总人口约为6.1~7.1万人。
6.3.2 暂住人口
外地打工人口预计5000人。
6.3.3 总人口
综合上述两项,2020年本镇总人口5.6~7.6万人左右。
人口规模
现镇区人口为10838人,由三部分组成:
●东长沟、西长沟、太和庄、坟庄、沿村5个村的非农业人口3797人;
●镇区内居委会管理的人口为2041人;
●在企业等单位的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合计约为5000人。
规划镇区人口由两大部分组成:
1)自然增长(自然增长率见镇域人口规模):现镇区非农业人口及农业人口及居委会管理的人口至2010年约为6000人;
2)机械增长(主要为农村城镇化与工业化及小城镇建设试点的的人口迁移)
●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规划考虑镇区东长沟、西长沟、太和庄、坟庄、沿村5个村的农业人口的转化人口约为4000人;另镇域内非农业人口转入和部分农业人口的转化约为500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约为1000人;农业人口约为4000人);
●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境外的人才及劳动力约为6000~8000人,考虑其带眷因素,规划人口共约为2.0~2.5万人;
●外地打工人口预计5000人。
规划2010年镇中心区人口约为4.0~4.5万人。
10.3.2 用地规模
规划2010年镇中心区用地规模按5.4平方公里控制。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