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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22号,国税函〔2005〕333号,财税[2006]20号
2025-09-29 16:59:48 责编:小OO
文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4]22号

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经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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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汉斯果啤”有关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6]20号

颁布时间:2006-2-27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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