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工程质量控制工作的要求,针对目前监理工作的需要,提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实施控制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方法及主要的工作制度。
2.1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2.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279号令);
2.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
2.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1.4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现行);
2.1.5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工程项目的审批文件;
2.1.6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变更文件;
2.1.7工程项目的相关合同文件。
2.2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2.2.1实现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2.2.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2.2.3正确处理质量、工期、投资的关系,坚持以质量控制为主的原则;
2.2.4坚持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2.2.5坚持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予签认,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
2.2.6坚持工程建设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2.2.7对工程建设的人、机、料、法、环等五个环节要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2.3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详见附图1、2、3
2.4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措施:
2.4.1工程质量的事先预控工作:
1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关要求,执行〈图纸会审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计划进行审查(详见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导则)。
3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协商共同确认本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并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劳动力配置、施工机械配置计划和确保工程质量措施的专项施工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签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编制相应的旁站监理方案和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详见“监理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制度”)。
附图1、分项工程质量控制基本程序
| 现场巡视及旁站监理 |
| 监理单位 |
| 分项工程施工 |
| 施工单位 |
| 施工测量放线复检 |
| 监理单位 |
| 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 |
| 监理单位 |
| 按检验批完成后自检 |
| 施工单位 |
| 整改 |
| 施工单位 |
合格
| 填报〈报验申请表〉 |
| 施工单位 |
| 检查检验批质量 |
| 监理单位 |
不合格
合格
| 签署〈报验申请表〉 | ||
| 监理单位 | ||
| 检查本分项工程是否全部完成 | ||
| 监理单位 | ||
是
附图2、分部工程质量控制基本程序
有缺漏项
合格
附图3、单位工程质量控制基本程序
不合格
合格
| 填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 |
| 总监理工程师 |
不合格
合格
4 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特殊的季节性施工方案(如冬季施工、雨季施工等),在施工前报送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其按季节特点采取的施工措施是否合理、科学和切实可行、能否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审核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交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
5 对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事前由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相关权威机构的鉴定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和设计人员沟通,组织专题论证、评估,编制论证报告和相应的监理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送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执行。对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还应报送进口商检证明文件,并按事前约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6 依据〈监理规划〉的要求,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详见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制度〉。
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复验和确认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此条应执行〈施工测量成果复验制度〉。
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试验室(含标养室)及承担本项目的社会检测单位进行审查。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尤其是施工单位标养室相关设备及条件)。
9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检验应执行〈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10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对施工质量有直接影响的各种测量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一般指衡器、仪器、量具、计量装置的有效检定书、使用环境、使用方法及计量精度)。
11对工程材料二次加工单位、构配件的生产单位应进行实地考察、检验(如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钢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二次加工等单位)。
1﹞、审查单位的资质等级、生产能力是否符合本工程项目质量标准的要求;
2﹞、审查生产工艺的技术水平、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正常;
3﹞、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加派监理人员驻地旁站监理或定期协同施工单位驻地巡查,对本项目产品生产的质量、加工进度实施监督;
4﹞、对以上加工生产单位的考察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有考察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查;产品加工进场后应有质量抽检报告存档。
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
1﹞、主要施工设备进场安装并调试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将设
备名称、规格、型号、性能等资料报送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能否满足工程进度及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2﹞、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及检测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的要求(详安全管理工作导则要求),保证使用可靠;
2.4.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监理人员应经常地(每天)、有目的地对现场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气候,水、电供应,安全防护,场地空间及运输通道等方面);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7)、检查脚手架搭拆、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状况及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8)、检查施工设备及施工机械的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运行失常时立即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立即检修、暂停使用、重新检测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运行;
9)、检查现场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自检系统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对此项检查应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如在监理例会中)。
2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及时实施必要的平行检验或旁站监理(详见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工作制度)。
3 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控制应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4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将整改结果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并签认复查结论,应注意此项工作的时效性及文件管理制度关闭性要求。
5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形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6 对施工过程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应执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7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施工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 样板引路是质量控制中值得推广的好方式,尤其是装修工程及管道安装要求施工单位先做好样板间,经仔细检验合格后再大面积施工从而避免大量的返工出现,也符合预先控制的原则。
2.4.3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
工程建设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监理工作的质量控制重要保障环节。工程质量验收应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监理工作应分别认真完成以下三部分的质量控制内容。
1专业监理工程组织对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允许有一定偏差的项目,超过允许偏差值的检查点不得大于20%,且超偏值不能超过允许值的150%,钢结构不能超过允许值的120%,具体 详见验收规范)。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
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分部工程验收,监理机构应邀请相关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验收合格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编制该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4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控制。
1)、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按竣工验收的程序,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
验收报告〉后应组织监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予验收。
3)、予验收检查出的质量缺陷或问题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复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随同施工单位的〈工程验收报告〉一起报送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
验收。
5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规定: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反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4.4工程移交后保修期的质量控制工作。
1 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有关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制定相应的监理计划。监理计划由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
2 按监理计划的时间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规定的定期质量巡检,并作出巡访检查记录。
3 对巡检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工
程质量问题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监理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并通知工程承包单位一起进行现场鉴定,组织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会议分析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并确定责任归属,制定修复方案。
4 监理机构指派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施工进行必要的监理工作;修复施工完成后进行质量评定,会同建设单位一起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并编写修复过程及质量评估报告。本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建设单位及监理资料归档。
5 对非承包单位原因形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施工完成并质量验收合格后由监理机构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6 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结束保修期的工程项目质量状况进行总体评价,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总体评估及保修期监理工作总结一式两份由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及监理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