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详情 | ||
| 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索引号: AAB26B-0702-2008-00006 | ||
| 信息种类: 城建 房地产 | ||
| 文号: 津价房地〔2008〕259号 | ||
| 生成日期: 2008-10-15 | ||
| 发布机构: 天津市物价局 | ||
| 内 容 概 述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08年10月20日起实行。 内 容 全 文
津价房地〔2008〕259号 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建设提供交易服务时可按服务项目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 施工合同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元) | |
| 100及以下 | 800 | |
| 100以上~500 | 1000 | |
| 500以上~1000 | 5000 | |
| 1000以上~3000 | 10000 | |
| 3000以上~5000 | 30000 | |
| 5000以上~8000 | 50000 | |
| 8000以上~10000 | 70000 | |
| 10000以上 | 每增加1亿元,加收0.6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 建安设备交易额(万元) | 收费标准(元) |
| 500及以下 | 200 |
| 500以上~1000 | 1000 |
| 1000以上~3000 | 2000 |
| 3000以上~5000 | 6000 |
| 5000以上~8000 | 10000 |
| 8000以上~10000 | 16000 |
| 10000(不含)以上 | 每增加1亿元,加收0.4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设计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万元) | 收费标准(元) |
| 500及以下 | 200 |
| 500以上~1000 | 1000 |
| 1000以上~3000 | 2000 |
| 3000以上~5000 | 6000 |
| 5000以上~8000 | 10000 |
| 8000以上~10000 | 16000 |
| 10000(不含)以上 | 每增加1亿元,加收0.4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设计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万元) | 收费标准(元) |
| 500及以下 | 500 |
| 500以上~1000 | 2500 |
| 1000以上~3000 | 5000 |
| 3000以上~5000 | 15000 |
| 5000以上~8000 | 25000 |
| 8000以上~10000 | 40000 |
| 10000(不含)以上 | 每增加1亿元,加收0.4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 |
(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二、其他服务收费
(一)网络服务费
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600元;非网络会员单位在建交中心发布或获取相关信息的,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二)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
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
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
4、驻场办公室,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3.00元/天,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
为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三、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
(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维护费;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专业资料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项开支;
(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四、各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五、上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8年10月20日起实行。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函》(津价房地[2004]507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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