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非缔约国居民设法享受税收协定中优惠待遇的现象,国际上称之为滥用税收协定。
二、实质:滥用税收协定的实质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的自然人或法人,设法享受了这种优惠行为。
三、原因:缔约双边税收协定是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的分配问题。能够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否则不适用。但是在经济生活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首先由于各国税收制度差别,再加上国际税收协定未在全球普及,而且双边税收协定之间也存在着差别,有些缔约国的非居民,也就是无资格享受协定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了尽量地减轻税收负担,往往利用各种手段,谋取税收协定中所提供的优惠,这就是“滥用”。
四、手段:滥用税收协定的基本手段是各种中介公司,借助于这类公司谋求协定待遇。具体手法多种多样,大体上归纳为三类:
(一)是设置直接导管公司(主要是消极投资)
甲国A公司 有协定 乙国B公司(中介公司)
丙国C公司
(二)是设置踏脚石导管公司(积极投资)
丁国D公司 有税收协定 甲国A公司
乙国B公司 有税收协定 丙国C公司
(三)是设置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
A公司
B1公司 B2公司 B3公司 B4公司 B5公司
C公司
五、特点: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有两个特点
(一)是在方式上,一般是通过在协定国组建中介性投资公司、持股公司,把来源于非协定国的收入转到这些公司去,以谋取不应得税收优惠。
(二)是在收入项目上,多半是针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收入等间接性的投资所得,有的还扩及到个人劳务报酬。
六、影响:滥及税收协定,则违背了缔约国双方的意愿,会造成的影响如下:①造成有关国家的税收损失;②违背了税收协定的互惠原则;③破坏了缔约国给予税收协定优惠的前提条件;④不利于签订更多的税收协定。
七、防范措施: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造成了缔约国的税收损失,违背了税收协定的互惠原则,引起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采取了许多反滥用协定措施,归纳起来有以下六种:
1、禁止法。这是指一国禁止同避税地或那些实行低税制的国家和地区缔约双边税收协定。
2、排除法。这是指双边税收协定中特别指明对某一些纳税人作例外对待,不得享受税收协定给予的某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3、透视法。这是指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资格,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为其所在国居民,而且取决于最终取得公司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4、征税法。这是指对缔约国一方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必须以其在缔约国另一方要承受起码的税负作用。
5、渠道法。这是指为了防止非缔约国的纳税人,在缔约国一方设立“导管公司”作为踏脚石,享受本来无权得到的税收协定优惠,税务主管部门通过摸清公司的组织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的渠道,以堵塞方面的漏洞。
6、真实法。这是指对于那些不是由于真实的生产经营目的,而只是为了谋取税收协定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