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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处理
2025-09-29 17:03:0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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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处理

工程造价纠纷的出现,让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的施工单位处于 更加被动的局面,低价中标、固定总价、设计变更,工程量增 加的签证索赔不勤,质量保修金等约定不明,都可能造成施工 单位微薄的利润付诸东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从源头上避免 造价纠纷,是施工单位节省成本,增加利润的妙药。笔者将从 纠纷原因分析工程造价纠纷的预防以及在发生纠纷时,委托工 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问题的处理。

一、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

1、低价投标,漏估工程量。“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得多数施工 单位为取得项目而采取低价投标策略,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 提供的招投标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径直编制投标报价,甚至 漏估工程数量而欲低价中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 一定要以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为依据,自身认真核对所有 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尽管清单 是由发包人提供,但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招 标时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乙方投标报价时参考,甲方不 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所以,施工单位不应为了投中 项目而盲目地低于成本进行报价,而应如实地对工程数量进行 评估报价,假如果真低价中标,则应做好签证索赔工程,勤于 签证来弥补损失。

2、约定固定总价。建设单位为节省开发成本,采用固定总价一 次性包死的做法越发普遍,而施工单位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 风险认识不足。比如:材料涨价,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包 工、包料,但没有约定材料费用的调整方法,一旦材料涨价从 而使施工单位成本增加,施工单位再以材料涨价要求建设单位 进行补偿,建设单位可能会以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材 料款已包括在总价范围内来进行抗辩;又如:工程变更价格计 算方法约定不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 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如何计价,将可能导致一方主张按市场价 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计价,另一方则坚持按承包人投标时的单 价进行计价的情形。所以,采用固定总价时施工单位应再三考 虑其他风险因素,在承接工程之余将风险降至最低。

3、签证索赔问题。施工单位在签证索赔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 :对零星工程忘记签证,不按合同中约定索赔时间进行索赔, 不保留索赔证据原件,甚至对什么事项应该签证,索赔报告如 何撰写不清楚,这些问题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施工单位中。所 以,在实践中,施工单位首先应注意签证、索赔的约定,如约 定向谁签证,签证索赔文件的送达方式、索赔文件的内容等; 其次,应严格按照签证、索赔的时间向建设单位提出。如有些 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工程量 的签证必须在实际发生后多少天内提出,并经监理单位及建设 单位确认方有效;对索赔的提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通常在索赔事件发 生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发出意向书后 28 天内, 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经济补偿等,这些过程都有严格的时 间,再次,施工单位应注意约定索赔文件如发包人在多长 时间未给予答复,将视为默认。这点是保障施工单位在建设单 位故意难时能获得索赔的好办法。

4、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实践中,建设单位通常会约定工程结 算价的 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二年后 30 天内甲方支 付 5%的工程余款给乙方。在这里,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注意而签 订了合同,这工程结算价的 5%的质量保修金将可能拿不回来, 对于某些利润就在这 5%里面的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很大的损 失。所以,在约定质量保修金时,应注意区分质量保修期和预 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我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实是预留质 量保修金的期限,但因为施工单位不注意,在合同中约定为质 量保修金的期限,如上述约定在保修期满二年后 30 天内甲方支 付 5%的工程余款给乙方,那么这保修期满如按质量保修期来理 解,将产生纠纷,因为质量保修期针对不同工程项目期限是不 同的,最长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究竟 是适用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期呢,还是适用装修工程的保修期 呢,还是其他保修期将难以确定,一旦产生纠纷,建设单位将 以保修期约定不明为由拖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余款,施工单 位将处于被动局面。

二、造价鉴定所遇到的难题如何处理

笔者以上仅仅是从施工企业招投标至竣工保修期间所容易产生 的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部分因素进行分析,在施工过程中还有 其他很多因素影响工程造价,下面笔者将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 位产生造价纠纷申请造价鉴定遇到难题时如何处理进行分析阐 述,首先笔者认为施工单位对造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需注意 如下几点:

1、审价人员存在认识偏差。认识偏差最典型的体现就是代替法 院行使审判权。一方面,在未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认定 的情况下,代替认定证据。审价单位这样做,在某种程度 上就是代替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另一方面,对于法律问题 ,特别是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的理解及解释问题等,代替法 院做出认定。审价单位的这种认定往往是建立在主观臆断,虚

构事实等方面,这样是不可能得出公正得鉴定结论的

2、审判人员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审判人员的认识偏差主要表 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偏差情况是,应当认定的事实不及时予 以认定,而是通过预设,也就是假设的方式来进行后续的程序 。主要表现为( 1)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尚未确定就委托 司法审价;(2)双方当事人各主张一套审价方案,合议庭不经 审查就要求审价单位按两种方案进行审价。这些实际上都隐含 了一个假设。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对工程是不是 通过竣工验收,及时予以认定;按哪种方案审价,按照合同约 定还是按照定额,应该做出认定。第二种偏差的情况,审判人 员认为工程审价是审价单位的事,与无关,有错误也不是 的错误。主要表现为( 1)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某异议为 法律问题,需要做出认定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审价人 员给出结论;(2)就某异议,审价人员认为属于法律问题,需 要做出认定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审价人员给出结论 。第三种偏差的情况,审判人员以审价人员就当事人提出的异 议进行了口头解释或回答,而且解释或回答尚属合理为由,认 定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并 对造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进行质证,从以下几方面解决此问 题:

1、质证意见或质证异议的组成。从横向角度来看,第一、从专 业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比如说,工程量计算错误,定额、取 费标准的适用错误、适用不当,这些就是从专业问题的角度提 出异议。第二,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比如说对鉴定材 料的采用问题,一方自制的、没有对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文 件,审价单位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涉及证据的质证及认定问 题,显然也属于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还有是否应当审价、审价 范围如何确定、审价依据如何确定,等等。对这些法律问题如 果审价单位采用不当的话,那我们当然要提出异议。第三、对 一些异议要进行总结,并且要在异议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要求 。比如说,要求重新鉴定、要求补充鉴定、要求做出说明、要 求对错误进行纠正等。第四、我们提出的异议一定要有依据。 比如说,证据材料、定额文件规定、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等 ,这些都是我们提出异议时应该提供的证据。从纵向角度来看 ,我们的质证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指出就什么 内容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对审价报告的哪一点、在哪个地方提 出异议;第二、指出这个地方、这一点存在的问题是什么;第 三,阐明认为这一点存在的问题理由;第四、正确的应该是什 么;第五、为什么说是正确的;这样的话,从纵向、从深度的 角度来提出异议,异议才可能具体。

2、质证意见的准备,概括出来要由两类人来准备,第一类是专 业人员。比如说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一一造价师、预算员;第二 类代理人员一一包括律师、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因为质证意见 的组成包括专业的问题也包括法律的问题,专业的问题当然由 专业人员来提出异议,来进行异议的准备,法律问题由我们律 师法务人员来准备。一般质证意见的顺序是先由专业人员先提 出书面的异议,然后代理人员与专业人员讨论异议,把专业人 员的异议理解透彻。最后,由代理人员起草书面异议。

3、 质证主体的代理人及专家证人。代理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律 师或公司法务人员,另一类是当事人的造价工程师,对有些案 件而言,确实要参加。此外,我们可以选择专家证人对专门的 问题做出说明或者向审价人员进行询问,它的法律依据是《证 据规则》第 61 条,该条规定,就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可 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司法实践中,我们可在有些案件中采 用,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目的是揭示审价报告的错误。

4、 质证意见的口头表达方式。对于质证意见,一种表达方式是 直接说明异议;第二种表达方式,就是质疑,也就是质询。它 的好处就是,一方面不清楚的我们弄清楚了,可以全面掌握审 价报告的内容,可以更好地提出异议。经过质询,可以针对审 价人员的回答,再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质询,让法

官了解审价单位的错误所在,是非常好的方法。

5、质证后应当提出要求。这也是质证的要求之一,审价报告质 证完了,应当提出要求:第一,对未做出正面回答的问题,要 求正面回答;第二,对于一些错误,要求纠正;第三,视情况 要求补充审价,或重新审价。

根据以上分析,如施工单位出现纠纷问题可提出如下几点质询

1、通过书面的质询意见提出审价依据属于法律问题,采纳哪些 审价依据应该由决定。

2、质证时明确提出鉴定材料的审核认定、鉴定材料中涉及的法 律问题,应由依法做出认定,避免审价单位错误行使审判 权并导致鉴定错误。

3、以表达不明或缺乏依据等理由,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通过口头以及书面的形式对审价报告进行质证,能较清晰地分 清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减少造成造价 纠纷的因素,如真遇造价纠纷需进行审价时,一定要区分专业 及法律问题,不要让审价单位代替做出判断,亦不要让法 院错误地做出审价决定。在质证时应针对上述几个问题提出意 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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