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催收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
| 合同编号 | 确认人身份 | □主债务人 □担保人 | ||
| 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事项告知 | 1.为使确认人及时收到金融机构的债务催收通知及涉诉后的诉讼、执行文书,保护确认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确认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金融合同成立时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包括适用于诉讼(含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阶段; 3.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确认人应当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金融机构或涉诉(执行),否则原送达地址继续有效; 4.确认人同意以手机短信方式送达相关通知或诉讼文书的,如通知人已按确认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出了相关通知或诉讼文书的,可视为送达。如确认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出现变更、停机、故障等无法正常接收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否则,通知人按原指定的手机号码发出相关通知或诉讼文书的,即视为送达。如确认人弃用或删除网络邮箱等不及时告知,通知人按原指定邮箱发送相关通知或诉讼文书的,亦视为送达。 | |||
| 确认的送达地址 | 1.本人(本单位)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 |||
| 地址: 邮编: | ||||
| 收件人: 电话: | ||||
| 2.本人(本单位)指定以下代收人地址为送达地址: | ||||
| 代收人: 电话: | ||||
| 地址: 邮编: | ||||
| 3.本人(本单位)指定下列现代通讯方式送达: | ||||
| (1)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 (2)传真(接收号码): | |||
| (3)电子邮件(邮箱地址): | (4)其他方式及码址: | |||
| 4.其他联系方式: | ||||
| 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 本人(本单位)阅读并理解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已知晓相关法律后果,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本人(本单位)或代收人拒绝签收(含无人签收)使相关通知或诉讼文书未能被本人(本单位)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确认人同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 |||
确认人签字、盖章(捺印):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1.确认人填写本确认书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告知栏内所有内容,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予以充分认知;确认人阅读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口头告知并解释说明。
2.确认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