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进一步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日照分析范围及相关计算参数的规定》(长规发[2015]1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通过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第三条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
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试行)
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10、《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11、《日照分析范围及相关计算参数的规定》(长规发[2015]149号)
12、《进一步明确日照分析范围划定方法的通知》长规信发[2016]36号
12、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相关文件
第四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市域范围内宁乡、浏阳及长沙县可参照执行。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建筑(指套型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城乡个人住宅(含别墅、联排住宅、低多层安置房)等,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除外);
2、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
第五条日照标准
长沙市位于第Ⅲ类建筑气候区内,属于大型城市级,其日照标准原则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建筑底层外墙窗台面(按室内地坪以上0.9m高计算)的位置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具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
1、住宅建筑(含套型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城乡个人住宅)中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其中居室系指客厅和卧室(含书房等);
2、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
3、中、小学校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
4、医院病房楼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
5、在日照分析范围内应参与日照分析的建筑,当其自身原已不满足日照标准时,按不低于该建筑原日照时间进行控制;
6、主城间距区内的拟建住宅自身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7、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分析标准应参考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条日照分析范围
建设项目进行日照分析时,应根据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确定日照分析范围,在划定日照分析范围时,应将其遮挡分析范围、被遮挡分析范围分开划定。
1、当拟建高层建筑H≤45米时,其遮挡分析范围为半径为50米作出的近似扇形区域;当拟建高层建筑H>45米时,其遮挡分析范围为其高度的1.1倍且最大不超过半径150米的近似扇形区域(如下图1所示)。
图1 拟建建筑的遮挡分析范围
2、建设项目自身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其被遮挡分析范围的确定按以上原则进行反向设置(如下图2所示)。
图2 拟建建筑的被遮挡分析范围
第七条建筑分类
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来划定项目日照分析范围时,只有高层建筑才能依据第六条规则划出遮挡分析范围、被遮挡分析范围。下表1即为住宅建筑、民用建筑(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分类。
表1 建筑高度分类一览表
第日照分析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
1、拟建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将相邻已建、在建和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降低到其日照标准以下或恶化已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的日照;
2、日照计算仅考虑日照分析范围线内的建筑叠加影响;
3、在建筑遮挡分析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和已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应作为被遮挡建筑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4、在建筑被遮挡分析范围内,高层建筑均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而多、低层建筑不作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5、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与日照分析范围相交,应整栋建筑参与日照计算;
6、已建、在建和拟建高层建筑的主楼或裙房在日照分析范围内,高层建筑的主楼和裙楼均应参与日照计算;
7、拟建项目进行日照分析时,以单栋建筑为单位划定日照分析范围,每栋拟建建筑分别划定日照遮挡范围及日照被遮挡范围,与拟建建筑日照遮挡范围线相交建筑需作为该栋拟建建筑的被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与拟建建筑日照被遮挡范围线相交建筑需作为该栋拟建建筑的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如下图3所示);
图3
8、在同一栋拟建建筑日照遮挡范围和被遮挡范围内的建筑,需考虑相互之间的叠加影响。反之,如不在同一栋拟建建筑日照遮挡范围和被遮挡范围内的建筑,则不需要考虑相互之间的叠加影响(如下图4所示)。
图4
9、建筑物的阳台、飘窗、空调隔板等附属部分与日照分析范围相交的情形,可不参与日照计算。以下情形除外:
1)若图5中进入拟建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线的居住建筑的阳台累计长度超过该向主体外墙长度的60%,须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2)图6中居住建筑凹阳台部分进入拟建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线,须纳入日照分析范
围。
图5 图6
8、当拟建高层建筑自身无日照要求时,考虑其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只需划其
遮挡分析范围;
10、拟建项目在日照分析范围线内有日照要求的低、多层建筑(如幼儿园、托儿所、
中小学、医院等),其遮挡建筑需结合相邻高层建筑的遮挡分析范围来确定;
11、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普通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当一间教室(活动室及寝室、病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窗户时,其中有一个窗户满足规定日照要求,可视为此间教室(活动室及寝室、病房)满足规定日照要求;
12、拟建建设用地红线外邻近的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进行日照影响模拟分析时,需生成2小时等照时线,并标明等照时线最外端和拟建项目用地红线的距离及等照时线影响宽度。
(二)其他情况
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须作出承诺,且负责协调处理:
1、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尚未拆除,且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但仍需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3、已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及对外影响;
4、在满足规定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已建、在建及拟建的非套型居住建筑以及套内建筑面积≤50㎡的住宅,可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
5、对于仅一层且非常破旧的砖房或砖混结构房屋,暂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6、大中小学校宿舍、学生公寓、工厂宿舍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
第九条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分析软件
软件要求:用于建筑日照分析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应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二)日照分析方法
(三)日照窗分析方法的确定
住宅建筑(含套型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城乡个人住宅)、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的寝室及活动室,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楼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疗养室))的日照标准详见表3:
(四)日照时间计算起点(计算位置)的规定
当被遮挡建筑有日照情况不满足规定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
分析。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计算位置)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1、一般窗户以距室内地坪0.9米的外墙(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
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飘窗(凸窗)等的计算位置如图7所示。
图7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图8 窗宽的选取
4、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图9)。
(a) (b) (c)
图9 窗户计算高度示意图
4、凸阳台以居室通向阳台的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分户隔板、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忽略不计(图10(1)-(8)));
5、两侧或一侧有实体墙的凹阳台(图9(9)-(10)))以及半凹半凸阳台(图9(11)-(14))),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6、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7、如窗户窗宽<0.6米,不作为有效窗户参与窗户分析;一个居室如其两个窗户的窗间墙<0.3米,应判定为一个窗户。
8、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审批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图10 各类阳台的计算基准面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1、在日照计算时应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几何模型,模型的内容应包括计算范围内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其相互关系。
2、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赋予日照分析高度(h),定义地坪标高。
3、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须考虑建筑实际高差,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一般采用相对标高。
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1/4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屋面以上小于等于1.5米的女儿墙、整体式玻璃幕墙、坡屋顶等构架产生的日照影响可忽略不计;5、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装饰柱、结构柱及建筑附属结构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6、自然地形的遮挡影响不纳入计算内容;
7、在建立模型时可进行适当的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等形体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几何包络体代替;
(六)日照分析参数
表4 日照分析建模参数表
第十条日照分析资料依据
1、覆盖所有日照分析范围的1:500现状电子地形图及纸质图原件(有效期为1年),加盖测绘部门印章。此部分资料由测绘部门提供并保证提供的地形图资料和现状建筑资料准确无误。地形图内的现状建筑须完整测绘,并详细实测其相关数据。(具体扩大范围参照下表执行)表5 现状地形图项目用地范围外扩大区域控制表
②非居住建筑(除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教学楼外)南向地形图按常规范围测绘,不参照上表进行控制;
2、经规划审批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新建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平立剖面纸质图(原件)及与纸质图一致的电子件(标明建筑坐标、高度、外轮廓尺寸、正负零标高及每层层高)。
此部分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提交的日照分析资料真实可靠并与规划报审资料完全一致,对由于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不实导致的分析结果误差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日照分析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来划定项目日照分析范围,若项目除已经确定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外,日照分析范围内尚有拟建、在建或其他需要参与该项目日照分析的建筑,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处室以书面形式告知日照分析单位,将其一并纳入日照计算。
4、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面、核指标中存档的资料可作为日照分析建模的基础数据。
5、建设单位盖章的日照分析委托书和建筑高度表。
6、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质及形态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对已确认纳入日照分析范围的建筑的有关资料,可按有关程序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其中,数据资料选取按“经审批确认的竣工图-规划报建图-实测图”顺序,即优先选取经规划审批确认的竣工图,其次规划报建图,再次实测图,并在分析成果报告中注明资料选取来源。
7、对于无法获得详细资料的建筑,由日照分析单位出具项目周边现状建筑测绘要求,交建筑单位委托测绘部门,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统一测绘,提供相应的现状数据,并提供加盖测绘部门印章的纸质图纸原件及电子文件。
8、日照分析分析必备材料及基本流程详见下图:
图11 日照影响分析必备材料及基本流程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内容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委托方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层数、高度、正负零标高、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参照基准标高等。
(二)日照分析结论及要求
1、总平面审查阶段
①计算出在日照分析项目建设后用地红线外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情况。
②计算出日照分析项目自身日照情况的初步结果,可不计算到户,提供住宅起始层的多点分析图和等照时线图(标明计算标高及距离等)。
③对由于设计调整多次分析的情况,日照分析应报告注明前阶段结果作废,并将原报告书全部收回,根据最新设计重新出报告。
④总平面图审查阶段的日照分析报告仅作为总图审批的参考依据,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⑤总图审查阶段的日照分析报告书壹式叁份,提供委托方贰份,存档壹份,此阶段报告书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2、报建图审查阶段
①计算出在日照分析项目建设后用地红线外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情况。
②计算出日照分析项目自身日照情况,要求计算到户,并提供不满足户数比例统计,提供多点分析图、等照时线图、窗户分析表辅助说明。
③对由于设计调整多次分析的情况,日照分析报告应注明前阶段结果作废,并将原报告书全部收回,根据最新设计重新出报告。
④对于之前已做过总平面图审查阶段日照分析的,应注明报告书出具时间及案卷号。
⑤报建图审查阶段的日照分析报告仅作为单体审批的参考依据,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⑥报建图审查阶段的日照分析报告书壹式叁份,提供委托方贰份,存档壹份。
3、其他要求
①项目内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不参与项目不满足套数比例的统计。
②对于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建筑由单元楼梯连接多层住宅为同一产权,但每层单独成套,应按每套住宅单独出具分析结论。
第二种:建筑户门内楼梯连接的多层住宅为同一产权,每层不能单独成套,该多层按一套住宅进行日照分析,此类情况应由局经办处室认定。
第三种:对于待拆和改造的低层住宅建筑,此类情况应由规划审批部门认定。(三)日照分析说明
1、日照分析的标准依据、资料的来源说明、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技术参数、名词解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对于同一建设项目,在不同建设阶段选取不同数据进行计算,计算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差别。
(四)附图
1、日照分析范围图;
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窗户分布图、窗户分析表、多点分析图、等照时线图等);
3、经审查后的总平面图;
(五)签字盖章
日照分析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报告出窗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附则
1、长沙市建设项目坐标采用长沙市直角坐标系,标高采用1956年黄海高层系。
2、本实施细则是在国家和本市既有相关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进一步操作细则,未涉及的条文均按国家规范与地方规范施行。
3、本实施细则由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4、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6年1月4日前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书中已约定的内容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术语
1、主城间距区:指东二环(东)、南二环(南)、湘江(西)和浏阳河(北)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
2、其他间距区:指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3、套型住宅: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应包含居室(包括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要求这些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共用或合用。
4、非套型居住建筑是不具备套型住宅基本要求的建筑户型。
5、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6、建筑高度(H):平屋顶建筑为建筑物主入口处室外场地标高或消防扑救面场地标高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坡屋面建筑为建筑物主入口处室外场地标高或消防扑救面场地标高到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
7、日照计算高度(h):平屋顶建筑为建筑物正负零到屋面面层的高度;坡屋面建筑为建筑物正负零到建筑檐口的高度(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且超过屋面1/4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屋面以上大于1.5米的女儿墙需计入日照计算高度)。
8、参照基准标高:在日照分析建模时为简化日照计算以黄海高程某高度值所设置的参照基准面。
9、建筑日照: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的状况。
10、日照标准日:用来测定和衡量建筑日照时数的特定日期。
11、有效日照时间带:根据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时间区段,一般用真太阳时表示。
12、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规范建筑日照时间计算所规定的建筑物(场地)上的计算位置。
13、建筑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时间。
1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
15、遮挡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已建和拟建建筑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
16、被遮挡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受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筑。
17、计算基准面:指在日照分析时,所要分析的日照竖向面。
18、阴影分析:根据单体建筑或组合多栋建筑物的日照分析模型,自动计算并绘制日照投影轮廓图。
19、多点分析:一般是分析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地标注在该区域上(一般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底层窗台面标高进行分析)。
20、窗台面两端点日照分析:当某一时刻窗户的窗台面两端点同时有阳光直射,即认定这一时刻整个窗户有有效日照。
21、线上日照:对窗台上任意点进行日照分析。
22、窗户分析:建筑物窗户日照的分析计算,分析结果生成统计报表。
23、等照时线:在建筑群区域范围内,自动生成单小时或多小时平面区域日照时间相等的连线。
24、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细则。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