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长城公司案例
2025-09-29 17:02:02 责编:小OO
文档
案例六、北京城机电产业公司验资案例

    一、北京城机电产业公司验资案例的背景

    19年3月16日,一家当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它就是后来赫赫有名的北京城机电产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它号称高科技民办企业,当时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人民币,1993年注册资本增加为26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就是后来臭名远扬的沈太福(原长春市经委技术员)。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它在全国20多个城市增设有23家长城分公司,拥有职员几千人。

    经过几年的发展,长城公司在科技产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该公司研制的“内反馈中型调速电机”(节能电机)于1992年5月28日通过国家级鉴定,认为该节能电机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沈太福能按部就班地从国家正规渠道取得资金逐步扩大其生产的话,他或许会成为一名成功的企业家。然而,可惜的是,他却走上另外一条路。

    为了推广“5·28"科研成果(节能电机),将科技尽快转变为生产力,该公司从1992年6月2日开始以签订所谓的“技术开发合同”方式,先后在海南、长春、北京、杭州、济南、大连、太原、贵州、河北、西安、合肥、郑州等16个省市搞非法集资活动,并且一直延续至1993年2月。

    长城公司名为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实为非法集资的具体方法是:①投资者投资金额起点为5000元,多者不限;②投资者可随时提取所投资金(全部或部分均可);③投资者每个月都能拿到红利,数额不低于投入额的2%(即年息24%);④投资者资金无期限,投资者撤出资金,就是投资的终止。有人戏称,这是长城吊起的一个大馅饼。

    该公司为了扩大影响,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传媒向社会广泛宣传,这一招非常奏效。为了获取这2%的月息,前来签订合同的投资者络绎不绝,曾创下了20天内集资2 000万元的“奇迹”。一时间,“长城债券”炙手可热,为众多投资者所青睐,从而酿成了波及全国的“长城集资”怪潮。

    就这样,在短短的9个月时间内,从1992年6月2日在海南集资开始至1993年2底止,长城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集资高达十多亿。众多的投资者并不知道,他们与沈太福和长城公司签订的所谓“技术开发合同”,只不过是用来蒙骗人的招牌,在沈太福的眼中如同是一堆废纸。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在一年内将产生1亿元的产值,但是,从第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签订之日起,全公司只出售电机五六十台,价值仅600多万元。所谓的电机开发成了骗人的幌子。

    人们不禁要问:沈太福拿10亿多集资款都干什么去了?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挥霍和侵吞是两大项开支。大量的资金被用于分支机构成立的开办费和其他铺张浪费上,为了使自己制造的“气球”越吹越大,骗取更多的资金,沈太福先后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和100多个分支机构,其中90%的机构是用集资款开办的。几乎每个分支机构开办之初都花费了数十万、上百万元资金,购买高级轿车、住房和地毯等。他们在某省共集资6 000多万元,而分公司的开办费及其他费用就高达2 000多万元,几个月下来,经营额微不足道,利润在负增长。    ‘

    二、对北京长城公司验资案的查处

    就在沈太福和长城公司紧锣密鼓地实施自己的骗术之时,有关部门逐渐察觉了他的所作所为。其非法集资时间之长,金额之大,范围之广,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和疑虑,群众纷纷打电话向人民银行询问,如此大规模的集资活动,是否经过部门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针对长城公司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很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采取了行动。1993年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发出了京银发[1993]53号《关于责令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集团)公司立即停止非法集资的通知>和京银发[1993]54号《关于冻结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集团)公司账户的通知》。通知决定:

    1.立即停止向社会的集资活动。

    2.冻结公司账户,在此期间公司所必需支付的款项均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

    3.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报送集资金额、投资人名单、集资用途;写出书面检查。听候处理。

    1993年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建议,也发出了银发[1993]44号《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通报指出“长城公司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所筹集资金用途不明,投资风险大,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为此,通报决定:

    1.对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向社会乱集资的做法予以通报批评。

    2.该公司应立即停止向社会的集资活动。

    3.该公司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集资清册(包括集资金额、投资人名单、集资的用

途),写出书面检查,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问题,并限期清退所筹集的资金。

    对此,沈太福和长城公司却置若罔闻,非但不执行,反而到处散布流言,欺骗纷纷要求清退集资款的群众,并胆大妄为地向起诉,竟然状告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寻找会计师事务所千方百计地为其资信情况出具审验报告。

    长城公司副总裁王××根据朋友提供的电话号码,与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二分所取得联系,并于1993年3月16日,和郭××等人到二分所,谎称为了在深圳和等地集资,需要资信证明。3月22日王××等再次到二分所,要求二分所快办。3月24日.二分所副所长郭××派耿××、刘××去长城公司实地了解情况,两人吃了午饭,拿了小礼品,与王X×商定26日开始办理。

    3月26日上午9点多,二分所注册会计师刘××、王×、翟××到长城公司,首先与财务部经理孙××签订了协议书,确定业务内容为“对1993年3月末公司权益审核确认并出具报告”。王X×提出要当天出具报告,公司明后天开董事会要用。三人即根据长城公司提供的账表开始工作。中午到烤鸭馆吃饭至下午一点多钟,继续工作一会儿后,刘××开始起草报告,草稿经过王×、翟××和孙××看后,送长城公司总裁沈太福,沈看后交付打印。三名注册会计师待报告打印完校对,于下午7点多,由长城公司派车送回家,并给每人加班、夜餐费100元。

    3月27日上午,王××等带着100份打印好的审验报告和空白转账支票到二分所,郭××、刘X×等人按照长城公司的要求,在100份报告上加盖了注册会计师名章和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收费10万元。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验报告被长城公司广为散发,对长城公司的信用已有怀疑的一些投资者到公司去退资,因看到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而未退。在长城公司存款已被冻结时,中诚所出具的这份虚假审验报告,对向长城公司索退集资款的投资者起到了搪塞、欺骗的作用,给国家金融管理带来了不好的影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对长城公司验资案例的处理结果如下:

    1.1993年5月15日,审计署发出了审指发[1993]126号《关于冻结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开户银行存款~siti)。该函指出,因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为长城公司出具虚假查验报告,应停业整顿,冻结存款。审计署决定:AeP日起冻结中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所有存款。

    2.随后,财政部经过调查发出了<关于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严重失职行为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在为长城公司办理验资业务中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以及在其他问题上的失职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各项规定,并作出如下处分:   

    (1)责令解散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所有分所)。

    (2)撤销郭××、刘××等10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其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收回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其余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如有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需要重新申请批准。

    (3)取消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的资格,取消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良××、程××等8人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资格。

    (4)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收取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的10万元及其他费用、物品全数退给长城公司。

    3.1993年8月16日,国家国资局、中国印发了国资办发[1993]42号《关于撤销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通知决定,撤销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从即日起生效。

    此外,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后,对承办长城公司审计业务的两名注册会计师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    ’

    三、此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与启示

    1992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原野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而被勒令撤销,尘埃尚未落定,北京市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又因“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而重蹈覆辙,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涉及法律责任的第二桩重大案件,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教训十分深刻。

    1.要与正直客户打交道。长城公司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书,每月向投资者支付高额利息(月息2%)的技术开发补偿费等方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债券金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所筹资金用途不明,投资风险大,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事实上,长城公司于1993年2月25日就已经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责令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集团)公司立即停止非法集资的通知>和《关于冻结北京长城科技产业(集团)公司账户的通知》,1993年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又发出了《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为了搪塞投资者,欺骗群众,长城公司找到北京市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二分所,要求出具资信报告,谎称是在深圳和等地集资,要求事务所为其出具资信    证明,这实际上是长城公司编造理由,隐瞒,在高额服务费诱引下,为会计师设计的一个陷阱。

    长城公司开户银行于1993年2月25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冻结一个月之久,承办验资的注册会计师居然不知道。注册会计师在承办新项目时,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和真实目的,增强风险意识,强化责任理念,惟有如此,才不至于导致风险事故的发生。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规避风险,注册会计师不能见钱眼开,尤其是对突如其来的客户,高额报酬的服务项目,更应慎之又慎。有必要对客户的基本情况、委托此项业务的目的进行调查了解,看看自己的能力,决定是否承办。   

    2.严守操作规范,提高执业技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为长城公司出具的审验报告,名日审验报告,实际不审不验。报告中确认的数字无一是按照专业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后得出的。报告期的银行存款账面余额没有与银行对账,现金没有清点,库存商品材料没有盘点抽查,应收款和长期投资没有抽查函证。特别是对2月27日入账的总额1.87亿元的购电机款,只凭公司提供的(经查是伪造的)就认定其为固定资产。

1993年承办的审验业务,理应按照当时的专业标准执业,即按照财政部于1988年颁布

的<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I.年颁布

的<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履行审验程序,收集必要的审验证据。出

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应当首先同委托人讨论查账验证的性质、目的和范围,有无条件,以及双方的责任等,根据讨论的结果,由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提出约定事项的书面文件,内容包括检查验证的范围方法,要求查看的文件资料,计费依据及付费方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联系,出其报告的形式,以及工作计划、步骤要点和其他说明事项等,于工作开始前送给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的确认。”《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第12条和第13条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同委托人商定的委托意见,向被查验单位致送包含委托事项和有关要求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验资的性质、目的、范围和工作程序,要求查阅的文件、资料、实物和场地、计费依据和付费方式、与其他专业人员的联系、验资报告的用途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注册会计师于实地进行验资前应当了解被查验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批准文号、组织机构状况、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并且应当随时掌握被查验单位的基本情况的变化。”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如果能认真地严格执行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就能立即发现问题,制止事故的发生。例如,在检查入库的367台节能电机的时,对同一个人在几天内填写的单据的笔迹,以及开票的单位又是深圳太福公司,与北京长城公司是同一个法人的子公司,竟会没有发现或引起注意。这些电机总价值高达1.87亿元,平均每台节能电机单价高达50万元,明显不符合机械产品的基本价格常识,也未引起注册会计师的警觉。在检查1993年3月底银行存款时,理应索取截止到结账期的银行对账单和未达账项调节表,否则就不应予以确认,如没有银行对账单也应要求提供银行开出的存款证明,不能以1992年12月31日的银行存款数来审验1993年3月25日已发生变化的财务状况。更有甚者,不该将2.1亿元的集资款从本属于债权人的权益误列为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必须是股本,应与公司共享利益,其担风险,哪有不明确投资用途的入股和只享受24%高利息而不承担风险的投资?即使作为集资,也应该按国家法律规定,以经金融机构批准的文件为依据,这是审验报告中又一严重的错误。现实是严酷的,那些不按专业标准执业,不讲求职业道德的人员,注定不能驾驭好会计师事务所这只“航船”,只能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成为可悲的覆舟者。

    3.要切实加强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长城公司案件尽管发生在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的二分所,但却波及到事务所的全部13个分所,导致“全军覆没”。这不得不提醒众人思索,规避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的途径何在?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自1990年起不再办理业务,只作为管理机构而存在,4名所长、副所长中有3人兼任分所长,1人负责培训工作,没有专职业务管理人员。实际上是个不办事的空架子。因此,总所弄不清发过多少枚印章,各分所实际有多少人,办了多少业务,开了多少账户,收了多少钱。分所成立的几年来,总所很少有人去分所,去了也是一般了解,不检查业务和财务。有4个分所从来没去过。章程规定中要求总所对分所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基本上是一句空话。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的13个分所有的挂靠在部委,有的挂靠在企业、社团、院校,名义上挂靠单位派人参加管委会并任主要负责人,实际上也未管过什么。1993年13个分所中10人以上的分所只有1个(二分所),5~10人的分所4个,3~

4人的分所5个,1--2人的分所3个。多数分所规模较小,且多为离退休人员或兼职人员,内部基本上没有建立有效的业务监控、财务管理制度。

    众所周知,非法人的分所无权对外承办业务,出具报告,但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各分所都在承揽业务,各分所拥有总所的印章,可以直接出具报告。其中,二分所还将印章使用权下放至各业务部。如若不依这种模式管理分所,而是推行严格的管理控制机制,实行三级复核制度,杜绝一所多章的现象,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完全可以避免这一案件的发生。

    

 长城公司,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为名,以24%的高年息为诱饵,非法集资十亿元。实际上是个资不抵债的单位,有的报纸开始揭露他们的问题,公司的即将败露,众多的投资者纷纷要求退款。为了掩盖事实,稳住人心,欺骗投资者,公司不惜一切代价,打通关系,搞到一份能证明长城公司具有足够实力的资信证明。就是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中诚”下属的二分所,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欣然接受了委托,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确定对该公司93年3月未权益进行审核确认。该所派出的三名注册会计师,完全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既不讲审计质量,更不讲职业责任,走过场,假验资,仅用半天时间,就办理了涉及几亿元资产的所谓审验业务,出具了一份违背客观公正原则的虚假验资报告。长城公司的问题被披露后,中诚所也随之身败名裂,自食其果。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