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本规范旨在定义吸塑塑胶产品品质标准,为产品提供在图纸上测量尺寸而达到要求的系统,为质检员提供吸塑制品检验与判定的参考依据,同时是模具及吸塑制品供应商对产品品质要求认识的准则。
二.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产品成型,产品雕刻,后加工处理以及生产组装所需塑胶制品的合格成品。
三.职责
本规范由品检部和技术部负责制定,品检部负责实施和维护。
四.定义
4.1产品缺陷
会影响产品的装配,或是产品的使用不能达到所期望的目标,或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但影响产品外观的缺点。
4.2 产品缺陷
4.2.1壁厚不均匀——产品太高,由于塑胶的拉伸会引起产品壁厚不均匀。
4.2.2痕迹——模具拼攘烧焊,由于材质不同,或是抛光不平而引起痕迹。
4.2.3凸凹包——塑胶材料中包含杂质(不同类型材料),产品表面有凸包。
4.2.4水纹——拉板机拉光面板材射胶留在板材表面的波浪水纹。
4.2.5划伤,拉伤——模具脱模时引起的拉伤,或是板材表面没保护好的划伤。
4.2.6变形——产品的平面或是其它部位冷却时间不够,脱模引起变形。
4.2.7带帽——产品太高,并且拔模角度很少的情况,产品的最高顶面出现类似凸痕现象。
4.2.8打折——塑胶产品成型时,塑胶与塑胶重叠在一起。
4.2.9麻点——透明产品成型时,产品与模具接触那面,有很多小小的点印。
4.2.10色错——实际板材颜色与样品颜色的差异。
4.2.11吸塑不到位——产品小圆弧角,直角吸出来,外观不像。
4.3判定标准见下表
| 1 | 壁厚不均匀 | 严重 | 产品壁厚一捅就破,影响装配 | 不可接受 | ||
| 主要 | 与客户3D图档的壁厚相差太远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不影响装配,壁厚与3D图档相差1MM左右 | 可接受 | ||||
| 2 | 痕迹 | 主要 | 产品成形后,正眼就能看到表面痕迹线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要侧着光线看产品表面才发现痕迹 | 可接受 | ||||
| 3 | 凸凹包 | 主要 | 产品表面凸包(如材料中混有杂质)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在表面的不明显位置有很浅的凸点 | 可接受 | ||||
| 4 | 水纹 | 主要 | 产品表面是光面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产品成形后喷油漆 | 可接受 | ||||
| 5 | 划伤,拉伤 | 主要 | 被其它东西划伤痕迹很深抛光不掉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用抛光机能抛得掉,热风筒能吹好 | 可接受 | ||||
| 6 | 变形 | 主要 | 与别部件装配有很大间隙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在没有装配的部分稍为变形一点点 | 可接受 | ||||
| 7 | 带帽 | 主要 | 产品顶部隆起1.5~5MM的包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产品顶部隆0.5~1.5MM似圆弧过渡 | 可接受 | ||||
| 8 | 打折 | 严重 | 产品表面出现打折 | 不可接受 | ||
| 9 | 麻点 | 主要 | 产品表面的麻点太多,正眼就看到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产品表面的麻点很少,侧光线才能看到 | 可接受 | ||||
| 10 | 色差 | 严重 | 产品没喷油漆,与其它部件组装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产品要喷油漆 | 可接受 | ||||
| 11 | 吸塑不到位 | 主要 | 产品外形变形,有影响外观美感与装配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小圆弧角与直角相差一点 | 可接受 | ||||
| 12 | 产品雕刻 | 主要 | 产品切割部位的尺寸,影响装配关系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在没有装配部位,尺寸相差0.75MM | 可接受 | ||||
| 13 | 刮边 | 主要 | 把平面刮成圆角,用手触摸感刺手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用刀片轻轻把尖角刮成小圆弧不括手 | 可接受 | ||||
| 14 | 包装 | 主要 | 产品重叠摆放时把产品的壁厚外扩变形 | 不可接受 | ||
| 次要 | 产品一堆叠紧,壁厚没变形 | 可接受 | ||||
5.1,概述
塑胶制品尺寸依据图纸图面要求测量或以装配方式进行检验,参考(上面4.3判定标准)或是根据品质工作手册来判定接收或是拒收。
5.2检验条件
5.2.1产品批量生产时,检验时有客户确认的样品或技术确认的样品。
5.2.2确认图档是最新图纸,有工艺指导书。
5.2.3确定是凸模或是凹模成型,排除产品壁厚不均匀而引起测量错误。
5.3检验标准
5.3.1理解产品的装配关系,知道必检尺寸是哪几个,必须要达到图中所标的公差范围。
5.3.2在不影响产品装配关系下,其它尺寸的公差可以适当放松。
六.产品组装检查
6.1根据工艺指导书进行产品组装,组装后标明,哪里要修改,然后进行返工,达到产品合格为准。
备注:
1.各记录控制点巡检按5%比例进行测试、记录
2.与标准比对,发现异常及时和操作人员联系整改
3. 批量异常(超10%)停止生产,信息反馈通知领导
4.此记录只作为生产过程监控记录,对最终结果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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