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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培训资料
2025-09-29 17:10:42 责编:小OO
文档
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合作和组织申报的培训

一、CDM(清洁发展机制)

1.简介

CD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简称,是联合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组织制定,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中确定的履约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与我国确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建设节约型、环保友好型社会的精神高度一致。

CDM项目是指企业实施节能、降耗、环保、综合利用工程,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大力推动CDM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条件的改善,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CDM项目是指企业通过实施CDM项目开发获得国外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能够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能够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缓解地方的就业压力,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国已于2002年8月30日正式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并确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中国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可以有资格开展具体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二、CDM项目的相关机构及主要职责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涉及很多国家和国内机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项目业主、东道国、投资国、指定经营实体(DOE)、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缔约方会议、利益相关者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机构等。它们在项目的开发和实施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1. 项目业主(企业)的主要工作内容

(1)CDM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可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

(2)确定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项目的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并签定合同;

(3)向项目东道国(中国国家)和投资国(国外买方)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其批准;

(4)邀请指定经营实体(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目前都是国外机构)对项目活动进行审定;在项目获得执行理事会的批准并注册后,实施项目;

(5)进行监测并向经营实体进行报告;

(6)邀请指定的经营实体定期对项目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查和核证;

(7)承担东道国和投资国所要求的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东道国(发展中国家)

东道国通过颁布、建立专门机构等方式管理与本国相关的CDM项目合作,并对项目的合作领域进行控制和调节等。如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和外交部于2004年6月联合公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中国对CDM项目进行管理的最基本的规定。其具体职责包括:

(1)设立/确定本国的CDM国家主管机构;

(2)对在本国实施的CDM项目进行审批;

(3)出具书面的批准证明,包括确认该CDM项目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4)对参与CDM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3.发达国家

(1)设立/确定本国的CDM国家主管机构;出具本国自愿参与CDM项目的证明;

(2)对在本国实施的CDM项目进行审批;

(3)对参与CDM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4)在本国企业和组织等参与CDM项目的情况下,依然对本国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的履行负责。

4.指定经营实体(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目前都是国外机构)

指定的经营实体在CDM项目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最关键机构,它通过执行理事会对缔约方大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以项目设计文件为主要依据,对所建议的 CDM项目进行审定(validation); 

(2)出具审定报告,并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申请对CDM项目进行注册登记; 

(3)以项目的监测计划等为基础,核查(verification)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4)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证(certification)报告,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申请向项目签发核证数量的CERs。

根据规定,一个指定经营实体在同一个CDM项目中只能承担审定以及核查和核证两项职责中的一个,但对于小型CDM项目,则可例外。同时,在获得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同一个指定经营实体也可同时承担两项职能。

5.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简称EB)

执行理事会在缔约方大会的指导下负责对CDM的运行进行监督,并向其负责,是最重要的CDM 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就清洁发展机制规则的细化、修订和解释等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2)就其自身的议事规则的修订或补充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3)向缔约方会议的每届会议报告其活动; 

(4)审批新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等; 

(5)登记注册CDM项目活动; 

(6)评审小规模CDM项目活动的简化规则,并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7)负责认证经营实体,并就经营实体的指定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8)审查经营实体的认证标准并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9)向缔约方会议报告CDM项目活动的区域分布状况; 

(10)向公众公布其编制的所有技术报告; 

(11)向公众公开所有已经批准的规则、程序、方式和标准; 

(12)发展并维持CDM 登记簿; 

(13)发展并维持可公开查阅的CDM 项目活动数据库; 

(14)履行赋予它的任何其他职责。

三、如何实施CDM项目

根据《马拉喀什协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最终产生减排量(六种气体),需要经过以下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  项目识别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概念设计阶段,相关实体(我们或其它单位)就CDM项目的技术选择、规模、资金安排、交易成本、减排量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阶段  项目设计

确定了要开发的潜在CDM项目之后,项目开发者(本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需要根据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的要求格式和内容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由于项目设计阶段需要处理一些比较复杂的方法学问题,项目开发者(本企业)一般都是聘请咨询公司/专家帮助其完成项目设计文件。

第三阶段  参与国的批准

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注册,必须由参加项目的每个缔约方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出具该缔约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书面证明,包括东道国的指定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对该项目可以帮助该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确认。

第四阶段  项目审定

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后,项目参与者选择合适的经营实体(DOE)(目前只有国外机构),签约并委托其进行CDM 项目的审定工作,基于项目开发者提交的项目设计文件,DOE对CDM项目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五阶段  项目注册

如果经营实体DOE经过审定,认为该CDM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核实要求,它会以核实报告的形式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提出项目注册申请。如果执行理事会的审查通过,该项目可以进行注册。

第六阶段  项目实施、监测和报告

注册之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就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项目开发者(本企业)根据经过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测,并向负责核查和核证项目减排量的签约经营实体(目前只有国外机构)报告监测结果。

第七阶段  项目减排量的核查和核证

所谓核查:是指与项目开发者(本企业)签约的经营实体(目前只有国外机构)对注册的CDM项目在一定阶段的减排量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和事后决定。

所谓核证:是指该(本企业)指定经营实体(目前只有国外机构)以书面的形式保证某一个CDM项目的活动实现了经核实的减排量。

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经过注册的计算程序和方法,经营实体可以计算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减排量,并向执行理事会提交核证报告。

    第八阶段  CERs的签发

CERs是指核准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指定经营实体(目前只有国外机构)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实际上就是一个申请,请求签发与核查的减排量相等的CERs。

四、CDM项目运行流程

1.准备项目申请

2.项目参与方:公司、咨询方、 

3.项目设计文件 (PDD) 和相关技术支持文件

4.项目审定

5.经营实体 (DOE)办公室文件评审、现场审定考察

6.提交审定报告给 CDM 执行局

7.经营实体 (DOE)获得方法学及项目设计方面的许可

8.监测项目的排放

9.项目实施

10.依照监测计划核查

11.经营实体——不同于审定的经营实体(DOE)核查所报告的年排放量的准确性

12.签发核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CERs)

13.联合国CDM执行局用于排放交易/符合性

14.项目开发者(本企业)获得CERs的交易款

五、CDM项目附注说明:

1.审定流程

                             审   定   流   程

2.核查/核证流程

核 查 / 核 证 流 程

3. 与CDM项目相关的国家 

第一、CDM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第二、CDM项目国家审核内容 

(1)参与资格; 

  (2)设计文件; 

  (3)确定基准线的方法学问题和温室气体减排量; 

  (4)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   

  (5)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 

  (6)预计转让的计入期限; 

  (7)监测计划; 

  (8)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第三、项目应符合的要求 

(1)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2)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减缓温室效应,改进当地大气,水资源和地下水环境质量; 

(3)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

(4)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增加就业,发电资源的多样化,支持并帮助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5)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6)应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当前最新的技术,激励科技进步; 

(7)CERs的价格要合理 

(8)项目设计文件要符合公约的规定 

第四、国家收费 

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如下: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 

(3)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 

第五、合格CDM项目所要满足的条件 

(1)项目相对于基准而言必须能够产生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2)项目须经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批准; 

(3)项目所采用的建立基准线的方法和监测的方法应是经过批准的方法; 

    (4)项目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如果会带来其它环境问题,应提出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的办法; 

(5)项目基准线的建立应基于以项目为基础并考虑以保守和透明的方式建立基准线,建立基准线时应该充分考虑国家和行业的和规划,还应该选择合理的边界并充分考虑项目可能产生的温室气体“泄露”问题。 

(6)项目必须符合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技术发展; 

(7)项目应该带来先进的技术转让。这种技术可以是我国没有的,也可以是我国有但是商业化程度较低、难以商业化或难以与常规技术竞争的; 

(8)项目要能够带来资金:这种资金应该由发达国家提供  (可以是,也可以是企业),如果是由发达国家提供的公共资金,这种资金应该是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以外的资金。 

(9)项目现在正处于新建的可行性论证或规划或审批阶段,在项目审批公文或者公司内部文件当中最好能建议开展CDM项目。此文件必须要真实可靠并能得到证明。 

(10)如果开展CDM项目,是不是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辨别该项目是不是属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强制执行的项目。 

(11)辨别如果开展CDM项目是否存在投资障碍、技术障碍等其它障碍,并需要提供充足真实的证据,同时辨别如果不开展CDM项目是否有可以替代的方案,而此方案能克服以上的障碍。 

投资障碍:存在财务上更为可行的替代项目,  但将会导致更高的排放; 

技术障碍:由于项目活动所采取的新技术在性能方面有不确定性或市场份额较低,因而一种技术相对较为落后的替代方案具有较低的风险,  但排放较高; 

通行实践造成的障碍:当前通行的实践或现行法规的要求将导致实施具有较高排放的技术; 

其它障碍:存在如机构障碍,缺乏吸收新技术的信息、管理人才资源、组织能力、财源或能力等,致使本项目难以实施,而没有本项目活动时,排放会增加。 

六、CDM项目申报的流程 

第一阶段:企业以英文形式提供以下文件: 

1.项目概念表(企业,必需)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和立项批文(主管部门)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和环保主管部门(市环保局以上)的批复

4.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5.公司3年财务报表(企业,经公证) 

6.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证明(民政部门,经公证) 

7.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门,经公证) 

8.公司财务信用状况证明(开户银行,经公证) 

第二阶段: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提供: 

1.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基准线研究报告,监测计划和减排预测报告)   

2.核准报告和结论(由EB认可的经营实体提供) 

3.CER购买协议(企业和购买方) 

4.CER提交时间安排(企业) 

5.项目批准书(主管部门)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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