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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商〔2010〕46号
2025-09-29 17:12:22 责编:小OO
文档
  

津价商〔2010〕46号

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市批准,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自来水公司供非居民用水价格。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6.70元调整为7.50元,提高0.8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1.10元调整为21.90元,提高0.80元。

二、静海水务公司、津南水务公司和西青开发区赛达水务公司供非居民用水价格也按以上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

三、具体收费办法是: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对使用IC磁卡水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4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

四、各供水企业对非居民自来水价格调整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五、各级工商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本系统用水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节能挖潜,努力消化涨价因素。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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